承揽合同中提出质量异议是否有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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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提出质量异议是否有合理期限?
法院审理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种意见认为,《民法典》对定作⼈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承揽⼈完成⼯作的,应当向定作⼈交付⼯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应当验收该⼯作成果。
据此,⽐照《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定作⼈有权在3年内就质量瑕疵提出异议,承揽⼈在3年内对定作物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另⼀种意见认为,依《民法典》规定,定作⼈负有验收⼯作成果的法定义务。
如定作⼈在验收⼯作成果时,对于明显的质量瑕疵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于隐蔽瑕疵,在使⽤⼯作成果过程中发现的,也应及时提出异议。
如未及时提出异议,应推定质量合格,定作⼈按约定⽀付拖⽋的加⼯费。
对于最长异议期间的限定,应当参照《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区分瑕疵的性质以决定定作⼈提出异议的期间。
定作⼈在接收承揽⼈交付的⼯作成果时,主要是为了检验⼯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要求,还包括查验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定作⼈应当接受⼯作成果,并按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付报酬及其他费⽤。
经检验,如存在质量瑕疵,定作⼈有权减少加⼯费⽤;如⼯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有权拒收并通知承揽⼈。
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时,定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揽⼈。
如双⽅对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争议,可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般来讲,质量瑕疵可以分为两种:⼀种质量瑕疵是显性的,指这种质量瑕疵在定作⼈接收承揽⼈交付的⼯作成果时,通过⾁眼或现有技术⼿段以⼀定的国家或⾏业标准就能检验发现。
另⼀种质量瑕疵是后续的或者说是隐性的,指在验收时不能或不易发现,在后续使⽤中才能发现;或随着时间推移才能显现。
对这两种质量瑕疵,定作⼈提出质量异议期间应适⽤不同标准。
对于显性瑕疵,定作⼈验收时应当发现并即时通知承揽⼈,原则上应当场提出;如承揽⼈不在场,定作⼈应⽴即通知承揽⼈。
如没有通知,则视为⼯作成果符合要求。
对于只能在使⽤中发现的质量瑕疵,定作⼈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
在承揽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时限以参照《民法典》第六百⼆⼗⼀条就买卖合同项下规定的最长期限,确定在2年为宜。
即2年内⽆论定作⼈是否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
当然,⾏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定作⼈⽆权就此提出违约之诉。
本案中,如中介公司委托⼴告公司加⼯的宣传品存在漏字、错字情形,则属于显性瑕疵,中介公司接收⼯作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其已使⽤1年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质量合格。
中介公司应当⽀付⽋付的定作费,其提出退货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