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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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
具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7.01.03
•【字号】吉民发〔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民发〔2017〕2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康复中心:
现将《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7年1月3日
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户籍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并由户籍地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应当根据其评定残疾的部位、等级对照《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最高价格和使用年限等进行。
第四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可通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开展社会捐赠、配置机构社会创收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省财政安排的假肢材料费补助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指定机构为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
配置机构要建立完整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库,每年年底将配置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配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出台详细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条
件、配置标准、配置流程及费用报销结算规定并进行公告。
配置机构应接受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残疾军人需要配置、维修(使用年限内)、更换(使用年限到期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配置条件的,填写《吉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核确认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最近一次《伤残抚恤卡片》或《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民政厅优抚处。
第七条经省民政厅优抚处确认后,在《审核确认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表》发回申请人所在县级民政部门。
第八条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下达《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持《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配置机构按照规定进行配置、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
第九条配置机构要充分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制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
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或者超出限额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承担的费用,并签署协议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十条未经配置机构审查,由户籍地民政部门组织残疾军人到配置机构或者在
非指定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不予承担配置费用;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或者在非指定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当地民政部门和配置机构均不予承担配置费用。
第十一条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原因出现问题的,由配置机构免费维修。
第十二条残疾军人经批准到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配置机构要定期对残疾军人进行回访,特别是行动不便和超高龄的,可免费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
对于简易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尽量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供相应的便捷服务。
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中产生的邮寄费,由配置机构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省民政厅应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可委托他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填写《吉林省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核确认表》(一
式三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送省民政厅优抚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配置程序和要求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已经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当使用年限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按照本细则规定配置。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吉林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核确认表
2.吉林省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核确认表
3.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
4.吉林省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
5.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附件1
编号:
说明:1.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表填写。
2.此表县(市、区)民政局、省民政厅优抚处、省假肢康复中心各存1份。
3.编号原则:编号共10位数字,前4位为年份,第5至7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编码,后3位为县(市、区)编写的顺序号。
附件2
编号:
说明:1.此表所在单位、省民政厅优抚处、省假肢康复中心各存1份。
2.编号原则:编号共7位数字,前4位为年份,后3位为所在单位编写的顺序号。
附件3
吉林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经审核,吉林省民政厅确认为你,请你于30日内前往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配置。
县(市、区)民政局(公章)
年月日
配置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春城大街交汇处,皓月大路2721号
联系电话:0431—87992890
附件4
吉林省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
经审核,吉林省民政厅确认为你,请你于30日内前往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配置。
所在单位(公章)
年月日
配置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春城大街交汇处,皓月大路2721号
联系电话:0431—87992890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