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水晶城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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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水晶城项目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工程名称:水晶城商业楼及附属配套工程
建设单位:润安建设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润安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定义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工程监理
工程结算
工期管理
质量管理
工地现场管理
工程分包管理
材料设备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奖励与违约金、
销售配合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不可抗力
保险和担保
文物和工程障碍
违约和争议
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与终止
附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定义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合同工期及施工进度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变更与签证
履约担保
合同份数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润安建设(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河南润安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卫辉水晶城商业楼及附属配套工程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标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承建。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情况下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情况下,签订本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如本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1.工程概况
1.1项目概况:
1.2工程概况:
水晶城商业楼及附属配套工程
牧野路规划局对面
市政道路约700米,商业房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
框架结构
2.工程承包范围
2.1. 投标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全部内容、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附件1)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除下列2.2、2.3条说明以外)。
2.2. 不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委托工程,具体甲委工程内容见附件5《甲方委托工程清单》,但包括甲委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管理配合。
2.3. 不包括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内容见附件6《甲方供应材料清单》)设备及运输,但包括其卸车、倒运、验收及保管。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备案完成: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
4.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元(元/m2);
5.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补充协议所缩写的全部义务。
6.甲方向乙方诺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8.合同生效
本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协议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补充协议生效。
发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日期: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日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 小时或天: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图纸和设计变更;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补充协议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设备:
履行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总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若甲方工地总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
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
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函、签证单、知会函)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2.乙方人员设备:
其中对本补充协议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其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00 元/人次。
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
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完成施工场区以外的“三通”,提供临时水、电接口,接口距离施工场区不大于500米。
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向乙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7 日之内提供施工图纸 5 套,其他有关资料一套;单体工程竣工前30日向乙方提供制作竣工图所用施工图纸 4 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施工期间:
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补充协议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未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方案及节点设计,完善甲委工程安装节点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4.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5.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材料计划、工程量等。
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6.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委工程、乙方分包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7.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包括甲委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5.8.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9.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5.10.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11.工程竣工后10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洁具等擦拭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首批业主入住前15天乙方应再次对所交付的房屋的所有设施清理、擦拭完毕。
5.12.按本补充协议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3.按本补充协议附件3《廉洁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4.按本补充协议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6.工程监理
6.1.工程监理:
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相符合,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
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质量监督、验收、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如有违约行为,按本补充协议收取违约金。
7.工程结算
7.1定额计价方式的结算依据: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洽商文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中标通知书、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甲方认可材料价格、竣工验收资料等。
7.2结算价确定
结算价按如下方法的确定:①定额套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及《河南省市政工
程综合基价2003》(振中路、人民路);②人工工日按43元∕工日调整,人工费差价只计税金;③主要材料价格依据施工期间新乡市造价信息当期发布的价格;④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⑤取费标准按乙方递交的投标书进行结算。
7.3.结算申报
30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时间申报竣工结算,每延后1天按相应结算值0.1%比例计取结算咨询误工费此款在结算中扣除。
10元/人·日的生活费(含取费和税金)。
其他费用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误工一律不予补偿。
7.5.甲供材料结算依据
7.6.甲控材料结算依据
7.7.甲委工程结算要求
7.7.2.甲委工程项目参见附件5《甲方委托工程清单》。
7.7.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外委工程施工,因乙方不配合造成外委工程施工缓慢和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按甲方审定的费用在乙方的结算总价中扣除,而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
因此引起外委工程投诉的,经查属实,按投诉外委的单项工程总结算造价的2%收取赔偿,甲方不需征得乙方同意。
7.8.新技术新材料结算要求
7.8.1.甲方要求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乙方应积极配合。
超过标准之外的工具器具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7.8.2.新材料新工艺开始使用15日内,乙方应报审该子项工程的结算价格,甲方审核后方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未按规定报审的,以甲方编制的估价表为结算价格。
7.9.施工用水电
7.9.1.用水用电费用详见10.5条款。
7.9.2.严禁乙方违章用水用电和浪费行为,甲方发现乙方使用违章用电器具,不论是否正在使用,均收取500元—1000元/个·次违约金,长流水500元/次,严禁窃电、窃水行为(无论是否有意),一经发现,除收取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违约金以外,水电费按甲方实际交纳额度在结算付款中扣除。
7.9.3.甲方鼓励各施工单位互相监督,节约能源,对用电量超标的,总结算额扣减甲方
现场用电后,总表计量余额超出部分按各承包单位的合同金额分摊至各施工单位。
7.10.其他
7.10.1.违约金、甲方代付款等约定或法定由乙方承担的款项,由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
7.10.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乙方向收缴部门交纳。
由甲方代理的,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回。
8.工期管理
8.1.工程进度计划:
乙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15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和监理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可视为同意。
8.2.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补充协议第18条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甲方委托工程的合理工期。
8.3.本补充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若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8.4.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5.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6.工期提前:
如由乙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批准后执行,甲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
8.7.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
本补充协议定义的不可抗力(本补充协议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
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未能在开工前 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甲方不按时提供图纸,或变更增加工程费用超过工程总价的 5%;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甲方无故延迟支付进度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 3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本补充协议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8.乙方在上述8.7.款情况发生后 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9.凡由于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质量管理
9.1.工程质量:
)及相关配套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之合格品要求;
9.2.检查和返工:
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乙方两次返工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
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对于本补充协议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4.为保证施工质量,解决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乙方须在每项重要分项工程(包括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内墙抹灰工程、外墙抹灰及饰面工程、冬雨季、高温天气施工措施等)开工前15日向监理单位及甲方上报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和监理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如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要求
提交施工方案,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先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大白、涂料、门窗安装、防水、外墙保温、墙砖粘贴、屋面、阳台厨卫装修及水电安装等),样板及标准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5.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9.6.设备调试:
10.工地现场管理
10.1.本工程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
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由于施工现场狭小无法满足乙方施工场地和暂设需要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住宿、材料堆放及多次倒运问题,所发生的费用不另计取。
10.2.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本补充协议及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3.安全施工:
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
10.4.文明施工:
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10.4.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按乙方的投标书计算。
10.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施工用水费按各总承包单位施工建筑面积分摊,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水电费由甲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垫付。
10.6.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10.7.乙方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在现场设立垃圾收集场,并用围板围和。
建筑垃圾应每日进行清运,及时排放。
乙方未及时排放的,甲方因需要可由甲方自行安排外运排放,按实际外运排放土方外运合同金额扣回。
11.工程分包管理
11.1.转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补充协议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1.2.乙方分包:
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如有未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
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分包合同不得与本补充协议发生抵触。
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程、甲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计划,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
方负责。
11.3.甲方委托工程(简称甲委工程):
甲委工程是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
支付进度款的工程。
乙方负责对指定分甲委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甲方代甲委单位向乙方支付指定分委托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或甲委单位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具体甲方委托工程范围见附件5)。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工的甲委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并接收。
乙方应对甲委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负总包管理责任。
乙方负责对甲方、监理所发出的工程指令的传达并督促甲委单位执行。
乙方负责组织每周1~3次的甲委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甲方、监理提交会议纪要。
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甲委单位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乙方应熟悉甲委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隐蔽工程之前,请指定甲委单位确认。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应要求各甲委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修补甲委工程施工损坏的内外墙瓷片(费用按本补充协议规定计取,由甲委单位负责支付),完成甲委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和甲委工程的预留预埋。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甲委工程联系,核对清楚各甲委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及时向甲委单位施工部位提供标高控制线、平面定位点线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负责向甲委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具备甲委工程开工的条件。
提供工地内已有的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起重机械等),如乙方现场已有的设备无法满足甲委工程需要,而需另外增加运输设备的,由各甲委单位自行承担或者委托乙方实施。
乙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必要时为甲委单位提供不少于四层的跳板。
脚手架和跳板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