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化管理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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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化管理思想研究
姓名:陈洪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
指导教师:张峰
20060430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官僚制理论是由马克斯・韦伯提出并做出了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韦伯之前,虽然也有人对这个问题做出研究,但只是在他这里,官僚制理论才第一次作为一个系统的理论而存在。

在韦伯之后,官僚制的问题是20世纪学术思想研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几乎所有20世纪著名的思想家们都对这个问题发表过意见。

官僚制作为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传统组织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韦伯这种强调规则、强调能力、强调知识的官僚制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

韦伯认为理想的行政性组织应当以合理-合法权力作为组织的基础,认为一个组织越是能完全地消除个人的、非理性的、不易预见的感情因素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它的官僚制特征也就发展得越完善,从而越趋于一种“理想的”、“纯粹的”状态。

官僚化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进程,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自出现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已经成为各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

韦伯的官僚化理论虽然不是管理思想的全新开创,只是社会实践的理论总结,但我们在重温韦伯官僚制理论之时,不是为了赞美他在历史上的重大贡献,而是认同其思想对现代组织行为的现实指导意义。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理性官僚制的一些先天性缺陷以及其过度发展导致的与后工业社会的不适应,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以摒弃“官僚制”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然而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所处发展阶段以及官僚制的发育程度不同,我国当前的改革不仅不能摒弃官僚制,而且还要为官僚制补课,我们只能立足现实,以继续完善现代官僚制为首要任务,探索适合我国未来管理发展的新模式。

关键词:官僚制合法性合理性现代官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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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theory of bureaucracy was proposed and thoroughly studied by Marx Web. Despite of the study on this issue made by others prior to him, the theory didn't pronounce its existence as a systematic one until Web. After him, the issue of bureaucracy had been the most striking in the academic research of the 20th century, on which nearly all famous thinkers of that century had made their comments. As a traditionally organizational mode suited for industrializing society, bureaucracy could exist reasonably. Weber introduced it to emphasize rule, ability and knowledge, which in fact offered an efficient and ration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to society. An ideal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rationality-legal rights. The more it reduced the personal, irrational and unpredictable factors, the more it developed in Weber’s view. His ideal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has been applied universally to the extent that nearly all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have adopted it. Since Weber’s theory is more of the conclusion of social practice rather than an innov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theory, when we rethink it, we appreciate its attribution to practice more than to theory. Bu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its drawback has been exposed day by day. since 1970s’ the rational official system could not have an active response to the post-industrial society because of its abuses Consequently, most Western advanced countries started the administration reform against the officialism. Because the developing stag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are different and the officialism in China is still at its beginning and we can’t banish the rational officialism, so we should further perfect it. We should further perfect modern bureaucracy and select the essence of new management to develop China’s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bureaucracy, legitimacy, rationality,
modern bureaucracy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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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
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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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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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国迈入现代化的脚步也不断加快,广泛借鉴西方成功的方法、经验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马克斯・韦伯作为最后一代的通才,最后一代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研究了象征富强的西方文明如何得以成长,研究了以资本主义、官僚制、新教伦理、理性的法律为特质的西方现代化进程。

但在发掘韦伯具有代表性的官僚化管理思想过程中,学术界更多的将目光聚焦在它的技术层面上,它对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的指导意义上,而不是从更深层次的角度,从韦伯交相融会的哲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的思想洪流中去直面韦伯本人,回到他的思想本身。

这就使得人们对韦伯的官僚化管理思想缺乏整体的把握和具体细节的深入探讨。

与卡尔・马克思把“经济”作为研究人、人类社会的锲入点不同,马克斯・韦伯更加强调的是从“理性”、“精神”的层面来入手。

他通过对西方文化传承、演变的研究;对西方理性的共时性、历时性角度的探讨,为管理思想的研究打开了另外一扇窗。

作为韦伯组织理论的基础,官僚制在19世纪已盛行于欧洲。

韦伯从事实出发,把人类行为规律性地服从于一套规则作为社会学分析的基础。

他认为一套支配行为的特殊规则的存在,是组织概念的本质所在。

韦伯理论的主要创新之处导源于他对有关官僚制效率争论的忽略,而把目光投向其准确性、连续性、纪律性、严整性与可靠性。

韦伯这种强调规则、强调能力、强调知识的行政组织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

现在我们普遍采用的高、中、低三层次管理就是源于他的理论。

行政组织化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进程,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自出现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已经成为各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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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的行政组织理论虽然不是管理思想的全新开创,只是社会实践的理论总结,但我们在重温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之时,不是为了赞美他在历史上的重大贡献,而是认同其思想对现代组织行为的现实指导意义。

1.2 马克斯・韦伯官僚化管理思想研究综述
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韦伯与泰罗、法约尔是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

马克斯・韦伯生于德国,曾担任过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

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 Model)的理论(即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

有人甚至将他与杜克海姆、马克思一起奉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

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因此,了解韦伯的思想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个团体由于有一个行政管理班子的存在,总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管理团体,只不过概念是相对的。

一般的管理团体本身也是一种行政管理团体。

管理的形式,如管理人员的性格和被管理的对象,以及管理适用的广度,决定着团体的固有特性。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对组织管理理论的伟大贡献在于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

为此,韦伯首推官僚组织,并且阐述了规章制度是组织得以良性运作的基础和保证。

这里不能狭义地理解官僚组织,官僚本身是中性的。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这种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法权力: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由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由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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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力又称为法理型权威,是建立在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之上。

法理型权威以规则为统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只有根据法定规则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权威,人们普遍遵守规则、信守规则,规则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

法律和规章有契约式的,也有强制式的,但是,法理权威的形成依赖于法律和规章表现出来的理性。

“通过协议的或强加的任何法都可能以理性为取向,即目的合乎理性或价值合乎理性为取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并制订成章程,同时有权至少要求团体的成员必须尊重它。

”正是这种从理性所衍生出来的规则成为了法理型权威所赖以存在的基础。

法理权威的本质是“理性”。

法理型权威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是理性追求的体现。

相对传统权威和超人权威,它最稳定且最有效率。

这种权威下的组织关系是法定的,组织的行为规则体现了理性。

所以,它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权威类型,其他两种权威最终会向这种权威演变。

韦伯的权威理论,从学术上理清了人类社会权威的头绪,对繁杂的权威现象进行了类型学论证,试图揭示权威背后的本质含义。

不管是赞成韦伯观点的,还是反对韦伯观点的,在此后的学术研究中,都跳不出韦伯构建的权威体系。

甚至在有关权威的术语上,三种权威的词汇和表述都成为后人很难超越的范式。

有意思的是,在管理学著作中,对韦伯介绍的详细程度,同著作的普及程度成反比,同著作的学术深度成正比。

也就是说,对管理学研究得越深入,韦伯的重要性就会越明显。

“官僚制”这一概念有两重含义。

韦伯在历史考察中所使用的是广义的官僚制概念,所以,在这个概念中包含着中国和西方古代的官僚制形式,而当前学术界经常使用的官僚制概念是一种狭义的官僚制概念,是特指与近代社会一道成长起来的现代官僚制,即现代形式的官僚体系。

现代官僚体系作为一种理论范式而定型则是马克斯・韦伯的功劳,正是他从理论上对这种组织形式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这类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原则,所以人们往往把韦伯看作官僚制组织的设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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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政治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中,官僚制的概念是与马克
斯・韦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而所有的研究又都把官僚制的问题集中到了公共行政的体制和行为方式上。

所以,对于公共行政的研究来说,是无法回避对官僚制问题发表意见的。

或者接受官僚制的理论体系并为这个体系的建构、改造和发展提供进一步的建言;或者对官僚制理论体系提出批评,尽可能地寻求替代性的理论框架,并对公共行政的实践发挥作用。

近二十多年来发生在西方国家的行政改革运动,基本上是对官僚制持否定态度的,因而马克斯・韦伯的理论也受到了挑战。

其实,官僚制与官僚制理论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官僚制作为实践中的一种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有着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只不过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对这种制度作出定义,正是在马克斯・韦伯为这种制度作了命名并提出了官僚制的“合理性”建议之后,人们才开始关注这一统治和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和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提出官僚制建设和改进的方案。

官僚制是一个国家中的官僚组织和行为体系,是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对社会实行统治和管理的工具,是在社会统治和支配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制度化的社会组织现象。

官僚及其官僚体制的全部功能都服务于国家的这种统治和管理的目的。

官僚制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结果,随着国家范围的扩大,国家政治和经济职能的增加,为了实现政治权力的有效运作,就出现了国家职能分化的趋势。

因为这种职能分化的趋势,就需要有人相对固定地司掌国家某一方面的统治或管理职能及其保障这种职能实现的权力,而这种相对固定地司掌某一方面职能及其权力的分工又被作为职位而固定下来,这些职位同时又成了组织一个庞大的国家政治统治和管理体系的纽结。

分工本身就是社会职业化的运动,正是国家政治统治和管理领域中的这种分工,才使官僚呈现出职业化的趋势,才为从社会中选拔从事这一职业活动的人才提供合理的思维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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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制理论是科学管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组织活动要通过职务或职位而不是个人或世袭地位来设计和运作。

韦伯从社会学研究中提出了所谓“理想的”行政性组织(或译为官僚组织),为20世纪初的欧洲企业从不正规的业主式管理向正规化的职业型管理过渡提供了一种纯理性化的组织模型,对当时新兴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完善起了划时代的作用。

韦伯认为,理想的行政性组织应当以合理-合法权力作为组织的基础。

所谓合理-合法权力,就是一种按职位等级合理地分配,经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并由能胜任其职责的人,依靠合法手段而行使的权力,通称职权。

以这种权力作为基础,韦伯设计出了具有明确的分工、清晰的等级关系、详尽的规章制度和非人格化的相互关系、人员的正规选拔及职业定向等特征的组织系统。

韦伯甚至以工业生产的“机械化”过程来比喻组织机构的“行政组织化”过程,认为一个组织越是能完全地消除个人的、非理性的、不易预见的感情因素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它的行政组织特征也就发展得越完善,从而越趋于一种“理想的”、“纯粹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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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的概念分析
2.1 管理以及作为其前提与基础的“权力”
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1。

一个规范团体行为的制度,应该叫做行政管理制度。

一个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给行为者们提供通过这种规范所开创的机会的制度,应该叫做调节制度。

一个团体只要是仅仅以第一种形式的制度为取向,它就应该叫做行政管理团体,只要是仅仅以后一种制度为取向,就应该叫做调节性团体。

企(事)业应该称之为一种特定方式的持续的目的行为。

企(事)业团体应该叫做包含着持续采取目的行为的行政管理班子的社会化。

管理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纪律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很多人当中,根据约定俗成的态度,一个命令能够得到不假思索的、自动的和机械的听从。

所以权力的概念在社会学上是无定形的。

一个人的各种各样可以设想的素质和形形色色可以设想的情况,都可能使某个人有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贯彻自己的意志。

因此,社会学上“管理”的概念必须精确一些,可能仅仅意味着一项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

“纪律”的概念包括群众的毫无批评和毫无反抗的“习以为常”的顺从。

一个团体的领导者和行政管理班子,形式上作为被管理者的“公仆”出现,还丝毫不能证明违背作为“管理”的性质。

在几乎任何可以设想的情况下,都必须赋予它们以某种最低限度的权威性的命令权力,也就是谁,在这个意义上是“管理”的权力。

而权力分立往往有利于经济的(形式的)合理化,因为它如同任何占有的形式一样,创造着固定的管辖权,尽管还不是合理的权限,并且因此而给机构的职能注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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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一种“可预计性”的因素。

旨在取消权力分立的努力,都完全针对在实际上合理地改造经济,并且相应地抵制形式的合理性1。

2.2 管理以及作为其外在保证的“制度”
只有当行为(一般地和接近地)以可以标明的“准则”为取向,我们才想把一种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称之为一种“制度”2。

一种仅仅出自目的合乎理性的动机而被遵守的制度,一般来说,比那些仅仅依照习俗,即举止的习以为常,而发生的以习俗为取向远为不稳定:大家最为常见的内心态度的形式。

但是,它还是比一种以榜样的、或有约束力的、“合法”的威望出现的取向不稳定得多。

诚然,在现实中,从在动机上单纯传统地或者单纯目的合乎理性地以一种制度为取向,过渡到对合法的信念上,其界限是极为模糊的。

“习俗”是一种外在方面没有保障的规则,行为者自愿地事实上遵守它,不管是干脆出于“毫无思考”也好,或者出于“方便”也好,或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且他可以期待这个范围内的其他成员由于这些原因也很可能会遵守它,因此习俗在这个意义上并不是什么“适用的”谁也没有“要求”他要一起遵守它。

当然,从这里过渡到适用的惯例和法,其界限也是极为模糊的。

所以一种制度应该称之为:1.惯例,如果在偏离它时,在可以标明的一定范围内的人当中,会遇到某种(比较)普遍的和在实际上可以感受到的指责,在外在方面,它的适用有这种机会保证的话。

2.法律,如果在外在方面,它的适用能通过强制机会保证的话,即通过一个专门为此设立的人的班子采取行动强制遵守,或者在违反时加以惩罚,实现这种强制3。

无论什么人的举止都根据一定的形式,因为他们把这看作是法的原则而这样规定的。

诚然,这是现实地、经验地步入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也是“法的制度”继续存在的一个基本要素。

但这决不是说,所有的或者哪怕是大部分参加那种行为的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第316页
2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第62页
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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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出自那种动机采取这样的举止。

勿宁说,一般是从未出现这种情况。

广大参加者阶层的举止所以依照法的制度行事,或者因为是周围环境赞同这样做,而不赞同相反的做法;或者仅仅出自于对作为习俗的、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性的朦胧习惯,而不是出自感到作为法律义务的服从。

如果最后这种态度成为普遍,那么法律当然就会完全丧失其作为法律的主观性质,并在主观上作为纯粹的习俗加以尊重。

但是,只要客观上存在着一种机会,即某一种强制的机器必要的话,会把那些准则强加于人,那么对于我们来说,这些准则作为法必然是适用的。

同样,并不需要所有那些相信由一个法的原则来规范一定的行为的一定方式的人们,都要总是确实依照这个法的原则来生活。

同样。

永远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根据我们的一般定义,行为以一种制度为取向这一事实决定着制度的“适用”,而不是制度的“得到遵守”。

对于我们来说,“法”是一种具有某些特殊保证其经验适用机会的“制度”。

在一种“强制机器”存在的情况下,存在着保障,存在着一个人或若干个人,他们旨在贯彻制度,准备采用专门为此所规定的强制手段。

强制手段可能是心理性质的,也可能是有形的,直接产生作用的,或间接产生作用的。

在具体的情况下,强制手段是对付那些参加默契共同体或社会化,团体或机构的——制度对它们是适用的——人,或者也针对外部。

强制手段就是有关的共同体化的“法的制度”。

远远不是所有那些默契对共同体化适用的制度都是“法的制度”。

也不是构成共同体化的强制机器的人员一切照章办事的“机构行为”,都是实施法的强制,而是我们只想理解为其中的那种由组织的机构行为才是旨在实施法的强制,它的适用的意向仅仅在于实行制度本身,即纯粹是为形式而形式的,因为要求制度的适用性是有约束力的,而不是根据适用的意向,依照目的适当或者其他实质的条件。

不言而喻,在具体的情况下,实现一个制度的适用,实际上可能受到形形色色的动机所制约。

但是,只有当存在着“为了制度”,必要的话会出现强制——“法的强制”的机会时,我们才想称之为有保障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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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任何(客观的)“法”——正如我们还将多次看到的那样都是“有保障的”法。

我们想说是法——“间接保障的”法或者“没有保障的”法,即使某一准则适用的意义在于:行为以之为取向的方式,从根本上讲有着某种“法律后果”,情况也是如此。

也就是说:在某些其他准则适用的地方,它们把一种默契行为特定的、由它们提供法的强制所保障的机会,于“执行”或者“违反”那个第一项准则联系在一起。

对这种适合于法律生活很广阔的领域的情况,我们有时可以用例子来加以说明,然而在多数情况下,为了简单起见,如果谈到“法”,就会想到直接由法的强制所保障的准则1。

1.2 管理以及作为其内在保证的“伦理准则”
“外在方面”得到保证的制度,也可能除此之外还得到“内在方面”的保证。

法、惯例和“伦理”之间的关系,一般看来,“伦理的”尺度就是这样一种尺子,用它来衡量人的价值合乎理性的信仰的特殊方式,作为衡量“好习俗”这个评价所要求的人的行为的准则,正如“美好”这个评价所要求的行为要因此而用美学尺度来衡量一样。

在这个意义上的伦理的准则观念可能对行为具有很深刻的影响,然而却缺乏任何外在的保证。

“适用的”伦理,往往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对它的违反进行指责的机会加以保证,亦即从惯例上得到保证。

然而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在惯例上或法律上得到保证的制度都应该具备伦理准则的性质。

韦伯的文化研究,植根于人内心的伦理准则的研究主要关注点在宗教问题上。

不过,韦伯的宗教,不像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宗教,而是更为广阔的文化意义上的宗教。

宗教在人类社会中具有特殊意义,它借助彼岸世界和终极价值的追求,使人类社会有了道德伦理,有了精神秩序。

在韦伯看来,只有首先以宗教规范精神秩序,才会形成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有了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人类才能具备社会生活的常态。

即宗教和文化决定制度,制度决定经济和社会。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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