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建设工程案件中,实际施工人起诉催讨460余万工程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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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建设⼯程案件中,实际施⼯⼈起诉催讨460
余万⼯程款(胜诉)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情况:
委托⼈承包某建筑⼯程施⼯,承包⽅式为包⼯包料。
但因转包⽅未按时⽀付⼯程款,导致委托⼈⽆⼒垫资,⼯程施⼯难以为继,截⽌⾄委托⼈退场前转包⽅共⽋付委托⼈⼯程款460余万元。
在委托⼈委托本律师起诉后,转包⽅迫于⽆奈现⾏⽀付90余万元⼯⼈⼯资。
但承包⽅为逃避责任、拖延时间,进⽽提起反诉,称多⽀付⼯程款200余万元要求委托⼈返还,且⼯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程量及⼯程质量鉴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
1、转包⽅实际⽋付的⼯程款数额是多少,案涉⼯程分为公区部分和户内部分,其中公区部分已订⽴结算协议,户内部分虽未订⽴结算协议但已经进⾏核算清点;
2、结算协议是仅针对公区部分进⾏结算还是对整个⼯程进⾏结算;
3、委托⼈是否有权向转包⽅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4、案涉⼯程有⽆鉴定必要;
5、案涉⼯程承包⽅即甲⽅是否应对转包⽅⽋付的⼯程款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处理思路:
1、关于实际⽋付⼯程款数额问题,应以在案的公区结算协议以及户内⼯程量核对原件为准,故案涉结算协议仅是对公区进⾏结算,此后进⾏的⼯程量核对是对户内进⾏核对结算。
因此,转包⼈实际⽋付⼯程款数额应是公区结算款加上户内核对⼯程款之和460余万元。
2、关于结算协议是针对公区部分还是整个⼯程的结算,本代理⼈提出了多个理由予以佐证结算协议仅是针对公区部分进⾏结算。
3、逾期付款利息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中国⼈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因案涉⾦额较⼤且转包⽅恶意拖延时间,故逾期付款数额也较为可观,根据法律规定也有权主张。
4、根据法律规定,在已经订⽴结算协议且转包⽅已经进场进⾏后续施⼯的情况下,转包⽅⽆权再要求进⾏鉴定。
5、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应举证证明已向转包⽅⾜额⽀付⼯程款,否则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
1、最终法院除因未⽀持承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外,我⽅的诉讼请求全部⽀持,判决⾦额与起诉⾦额扣除转包⽅在起诉后⽀付的⼯⼈⼯资后分⽂不差,转包⽅的反诉被法院全部驳回,案件判决结果得到委托⼈的充分认可。
2、在此,我建议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承包建设⼯程,应订⽴建设⼯程施⼯合同,同时在施⼯过程中也应保留相应证据,退场前⼀定要与转包⽅签订结算协议,如此才能最⼤限度维护⾃⾝权益。
3、在遇到转包⽅迟迟不⽀付⼯程款,建议在搜集证据的同时尽早咨询律师,在完善证据后尽早起诉,避免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