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工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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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工作问答
1.换(补)发《烈士证明书》工作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民政部民函【2013】247号文件规定,换发新式《烈士证明书》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至2014年10月1日结束。

2.换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有哪些?
答: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持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3.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如何换发?
答: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只换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4.换发《烈士证明书》的样式有几种?
答:换发《烈士证明书》分为两种。

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5、哪些材料可作为换(补)发《烈士证明书》的依据?
答:以下材料可以作为换(补)发《烈士证明书》的依据:
(1)原持有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2)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
(3)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
(4)《烈士英名录》有记载,并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
(5)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
(6)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

6、申请换(补)发《烈士证明书》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或相关烈士证明材料等,有多个烈士遗属
符合持证条件的,还需出具烈士遗属关于持证人的书面协议书,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换(补)发《烈士证明书》。

7、换(补)发烈士证明书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完成换(补)发资料审核和审核表(一式三份)填写工作后,交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市级民政部门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进行编号、登记,打印证书,再逐级将新证下发到烈士遗属手中。

8、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发《烈士证明书》?
答: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补发。

9、烈士配偶再婚的能否补发《烈士证明书》?
答: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10、《烈士证明书》持证人应当如何确定?
答:换发《烈士证明书》原则上持证人不变,如原持证人死亡,经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可以更改持证人。

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按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持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子女、兄弟姐妹的顺序发放。

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11、烈士过继的子女能否持证?
答:烈士生前过继的子女,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且双方存在抚养关系,经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当地群众公认的,可以持证;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后,经民政部门登记,并办
理《收养证》的,可以持证。

烈士牺牲后过继的名义上子女,不得持证。

12、换(补)发《烈士证明书》工作中是否需要同时录入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答:县级民政部门将换(补)发《烈士证明书》资料审核通过后,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到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13、新《烈士证明书》下发后,原《革命烈士证明书》是否交回?
答:原《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回收、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要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陈,发挥其教育作用。

14、持证烈士遗属国内户口已注销并定居国外和港澳的,到哪里换发《烈士证明书》?
答:可以到烈士牺牲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申请换发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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