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曹某某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普资讯
第 1 第 4期 7卷 20 0 2年 7月
上 海市 政法 管 理干 部学 院学 报 L wJu a o hn hi d nsa v ar stt o P l c dL w a or l f ag a A mi t teC deI tu f ot sa n S iri ni e i n a i
盗窃摄像机 的事 实另行提起公诉 , 据一般 的诉讼 程 序来追究 这一 行 为 的刑 事 责任 。主要 理 依
由是 : 被告 人曹某某盗窃摄像机 价值 为 5 2 元 , 额较大 , 当追究刑事 责任 。曹盗 窃摄像 机 55 数 应 的行 为虽然与其盗 窃照相机等物 的行为连续进 行 , 由于后一行为 已经依法 受过处罚 , 刑罚 但 且
二 、 歧 意 见 分
本 案基本事实清楚 , 对被告人曹某某 的行为定性为盗 窃并无 争议 , 争议 的焦点在 于对曹盗 窃摄 像机 的一节事 实应 如何处理 , 用何 种 司法程序 。 适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被 告 人 曹某 某 盗 窃 摄 像 机 的行 为 不应 再 进 行 刑 事 追 究 。其 理 由是 : 对 盗 窃摄 像机与盗窃 照相机 等物是被告人曹某某 出于 同一犯罪故意 、 同一 时间 、 在 同一 地点针 对不 同的犯罪对象连续 实施 的数个盗窃行为 , 同属于一 次犯 罪 , 既然 已就该 犯罪 作 出过 判决 , 不 就 应 当 再 对 同一 犯 罪 进 行 审 判 。 第二种意见认 为 : 对于新 查证 的曹某某盗窃摄 像机 的事实 , 当按 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 已 应 与 由前审判决确定 的盗窃照相机等物 的事实一并 重新审理 , 定罪 量刑 。理 由是 : 盗窃摄像机 和盗 窃照相机等物 的行为是被告 人曹 某某 在 同时 同地连 续 实施 , 应作 为一 个 犯 罪整 体决 定刑 罚 。 由于其 中盗 窃照相机等物 的犯罪事 实 已经依 法判决并且刑罚 已执行 完毕 。现查证曹 同时盗窃 了 摄 像 机 , 明上 述 判 决 在 认 定 事 实 上 尚有 遗 漏 , 本 案 属 于 “ 新 的 证 据 证 明 原 判 决 认 定 的 说 故 有 事实确有错误 ” 的情形 , 当通过 审判 监督程 序重新审判 。 应 第 三 种 意 见认 为 : 当 在 公 安机 关 重 新 查 证 确 实 的 基 础 上 , 应 由检 察 机 关 针 对 被 告 人 曹 某 某
78
维普资讯
已经 执 行 完 毕 , 该 判 决 是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查 实 的证 据 , 察 机 关 依 法 提 出 的 指 控 所 作 出 而 检 的 , 无 错 误 , 不 能 适 用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 应 当按 照 正 常 的诉 讼 程 序 起 诉 、 判 。 并 故 而 审
三 、 理 研 究 法
笔 者 同 意 第 三 种 意 见 。本 案 所 涉 及 的 是 在 刑 事 司法 中对 于 先 后 查 证 的 一 次 犯 罪 中 的 数 个
事 实 应 如 何 评 价 , 何 处 理 的 问题 。 如 首 先 , 文 第 一 种 意 见 体 现 了 “ 事 不 二 理 ” 则 思 想 。本 案 是 否 能 适 用 这 一 原 则 的 有 关 前 一 原 规 定 , 先 需 对 该 原 则 的 由来 及 其 涵 义作 一 探 讨 。 日本 宪 法 第 3 首 9条 后 段 规 定 : 同一 犯 罪 不 对 能 重 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在 美 国的 刑 事 审 判 制 度 中 , 规 定 有 “ 也 一罪 不 二 审 ” 则 , 原 即依 据 联 邦 宪 法修 正 案 第 5条 规 定 , 何 人 不 得 因 同一 罪 行 被 审 判 一 次 以 上 。 此 外 , 民事 审 判 中也 有 与 之 任 在 类似 的“ 事 不 二 审 ” “ 事 不再 理 ” 则 。“ 事 不 二 理 ” 则 在 我 国 能 否 适 用 的 关 键 在 于 如 一 、一 原 一 原 何 界 定 其 内 涵 。有 学 者 认 为这 一 原 则 存 在 实 质 上 与 形 式 上 两 方 面 的 解 释 。从 实 质 上 说 , 指 即
V0 。 7. l 1 No. 4
J l. 2 0 uy , 0 2
◆ 雾 篇
对 曹某某 的行为该 如何追究刑事责 任
潘 晓 涛 葛 云
( 海 市 闵行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海 2 10 ) 上 上 0 1 1
中图分 类 号 : F1 D 7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编 号 :0 8 55 2 0 )4 0 8 3 10 —4 2 (02 0 —07 —0
关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认 定 的 事 实 向 区 法 院提 起 公 诉 , 区法 院 经 审 理 亦 以 同 样 事 实 判 处 曹 拘 役 四个
月, 并处罚金 20 元 。20 年 1 月 1 00 00 1 6日曹刑 满释放 。次 日, 前往 罗 阳二 村某 号 楼顶 取 藏 曹 匿 的摄 像 机 时 , 保 安 人 员 当场 抓 获 。20 年 1月 1 被 01 5日 , 安 机 关 以 曹某 某 盗 窃 摄 像 机 ( 值 公 价 人 民币 52 元 ) 5 5 的事实再 次将曹某某盗窃案移送 审查起诉 。


基 本 案情
被告人曹 某某 , , 男 系无 业 人 员 。 20 00年 7月 1 日, 某 某 窜 至 本 市 闵 行 区 罗 阳 二 村 某 7 曹
室, 窃得价 值人 民币 52 元 的摄像机一 架及 价值 人 民币 26 55 40元 的照 相机 、 金戒 指 、 链 等物 项 品 。当 日, 曹将摄像机 藏匿于罗 阳二村某号 楼顶 隔热板下后 , 将其他赃物销 赃时被公安 人员抓 获 。曹到 案后 交代 了盗 窃照相机 等物 的事实 , 否认 了盗窃摄 像机 的事 实 。公 安机 关于 20 但 00 年 9月 2 5日将 案件 移送 我 院审查起诉 , 认定曹盗窃 照相机 等物 品, 盗窃数 额为 2 6 元 。 由于 40 除被 害人报案陈述外 , 尚无其他证据证 实曹亦实施 了盗窃摄像机 的行为 , 故检察机关 以公安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