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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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传统的技的发展固然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世界范围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同步增多。

英国政府上世纪80年代关于英国仅因家庭录制一项就使镑。

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创新,我们不仅需要对国家从立法上均衡。

这就给传统的谓允许的范围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得到度。

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立法手段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进行平衡,但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的战。

1.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现行有关制、传播等行为如何进行规范,出现侵权后如何问责等没有进行详尽规范;对定过于原则,甚至有一些含糊,相关规定明显无法适应数字
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情况。

当新技术大量出现时,权变易,采取了各种诸如加密控制等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的用人的合理使用权,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文化的正常传播。

如果法律无条件地支持和鼓励的发展与繁荣,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鉴于且享层而上看,将无法避免。

对三者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均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J哇的难题。

部分的发展使侵权行为变得越来越容易,使用越来越难以界定,维权的成本也越来越高。

而对这种尴尬局而,。

目前,不少责提供保护,这是因为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来说,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但实际保护效果远远不如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好。

为此,越来越多的的自我保护意识,这种消极心态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者不劳而获的行为和嚣张气焰。

2.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伴生一系列新问题
当运营商按照保护时,掌握。

当运营商按照运营商担心成为诉讼中的连带被告,市场交易成本日趋为零的思潮逐渐成为阻比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需在网络中与潜在的购买者进行沟通和交易即可实现,交易成本为零,这种零交易成本动摇了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数字差距问题,由于数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实践中存在巨大的差异,客观上导致不同的使用者对数字信息的占有和使用出现较大的差距。

二、国外现行的我们有必要考察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教训。

美国的义模式的代表国家,早在1976年的《美国用的判断标准。

该法认为,判断使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综合考虑原创的性质、使用者的
目的、具体使用的数量以及使用者的行为是否影响原创的市场效益。

1990年
至1994年,美国多次修改其和软件的定:使用者可以对。

1998年,美国又颁布了《美国千年数字首次进入该法的范畴。

该法规定,如果出自学术评论、新闻批判、媒体报道、学校教学与学习、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复制和使用无需付费。

该法禁止使用者回避取相关作品进行使用;禁止网络
运营商回避用相关软件或硬件。

该法明确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欧盟的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成员国的数据库指令之中。

从总体上看,欧盟对人的。

1997年,欧盟在针对科研、有生理障碍主要指视觉和听觉障碍者、新闻报道、行政和司法诉讼需要的目的,可以使用。

除这些原因外,欧盟成员国不得对制。

1996年后,欧盟委员会为了配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两个条约,又
针对数字环境下随后颁布的指令明确规定了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限制在一个更小的范围内,如指令不仅将使用者的复制行为在网络中的定义重新进行界定,还严格限制了网络作品的复制范围。

指令将个领域,但是指令明确的复制不受法律的保护。

其目的是为了均衡网络运营商的利益,避免网络业的发展受到牵制,但该规定为使用者的合法使用创造了条件。

笔者认为,美国和欧盟关于于保护用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让使。

这种立法宗旨对打击当前世界范围内随意复制、盗版等严重侵害极意义;但是二者对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文化的传播。

为此,如何
在私权和公共权益之间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平衡点,仍然需要我们继续探索。

三、我国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机制来确认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

鉴于我国传统的化时代的客观需要,我们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对其进行适当的变革。

完善现行当前,世界各国关于素主义模式和规则主义模式两种。

要素主义模式主要采取概括的方式来规范取列举的方式来规范适应新情况的能力比较强,但在实践中也有可操作性差、变化比较随意的缺点。

后者一般对确界定,固定的合理使用种类固然容易为执法部门把握,但而对新情况时由于不够灵活,导致其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笔者认为,为了使的发展,我们应当在现行规则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兼用要素主义模式。

这种混合模式的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又能使其具备较强的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能力。

在混合模式下,我们应从法律上明确务,使化。

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现行有学、学习、科研和个人欣赏等目的,采取回避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运营商为此提供了相关条件的亦不应视为侵权,而应视为合理使用。

宣传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重塑整个社会的待于维权技术手段的提升和维权成本的降低,单个权行为来说处于典型的弱势地位。

如果政府能主导提升维权技术手段,开发简单实用并能迅速普及的维权技术,使普通,对提升中,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维权成本过高。

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一方而要为用快捷、便利的处理程序取代现行繁长的诉讼程序,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

另一方而,要将事前预防的理念灌输到运营商和他人权的管理集体化,成立官方与民间资源相结合的集体化权人监督的既有助于进行普法宣传,又可以对运营商的侵权起到良好的震慑和监督作用。

普法宣传应在帮助公众提升和使用人都认识到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保障任何一方的私利,因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是忽视和放弃。

1.解决伴生新问题的建议
保护隐私还得依赖技术进步和行政强制,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技术力量,对运营商的运营行为进行技术限制,并辅之以行政强制。

至于零交易成本思潮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思潮。

理由是,数字作品的网络交易只能减少交易成本,并没有完全消除交易成本。

诸如、履行和违约追究的成本,的成本,网络交易平台的使用成本等都属于交易成本的一部分。

至于数字差距问题,这是一个与国家整体发展、地区发展差异等因素密切相关的问题。

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的差异较大,要彻底消除数字差距,除了加强科技和制度创新之外,还需要努力发展经济,缩小贫富差距。

只有通过帮助欠发达地区提升社会核心竞争力,缩小各地发展的差距,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数字差距问题。

总之,进展影响极大,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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