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夫妻合意孩子出生视为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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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夫妻合意,孩子出生视为婚生
来源:法制日报
【慧云视点】
随着医疗技术发展,目前在不孕不育夫妻中采用人工授精方式解决生育子女的问题已较为普遍。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尤其是丈夫一方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继承以及夫妻关系的处理等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与之有关的纠纷时,一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在这里,“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从实际行动推定。

结婚多年,因丈夫不能生育,这令抱孙心切的公公婆婆大失所望。

为了挽救婚姻,妻子征得丈夫及婆婆的同意后选择人工授精,终于生下一
女。

在女儿4岁时,丈夫以女儿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6万元精神抚慰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驳回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

2004年7月,经人介绍,32岁的王明辉认识了比他小4岁的刘英。

次年4月,王明辉与刘英在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

婚后,王明辉父母时不时强调想要个孙子,但刘英却迟迟没有怀孕的消息。

经医院诊断,王明辉因没有生育能力无法正常生育。

刘英事后跟家人商量同意,决定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生下孩子。

然而,孩子丽丽出生后带给这个家庭的快乐十分短暂。

丽丽饿了哭、尿布湿了哭,白天哭,半夜哭……这一切让王明辉心烦意乱,心力交瘁。

“孩子太麻烦了,尤其还不是自己亲生的。

”渐渐地,王明辉就认定了一个死理,“孩子用的是别人的精子,其实跟我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
当丈夫抛出“不是亲生论”的冷言冷语时,刘英恼火不已。

开始,她还会反驳一二,到后来也就身心俱疲,不想再跟王明辉多说什么。

没多久,王明辉要求和刘英分居生活,从此夫妻两人彼此积怨,没有沟通。

在女儿丽丽4岁时,王明辉以女儿非亲生、与妻子刘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刘英的行为伤害了他,要求刘英支付6万元精神抚慰金及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王明辉和刘英均同意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王明辉表示丽丽与其不具备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也不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不会抚养丽丽。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

本案中,刘英和王明辉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生育,丽丽是二人的婚生子女,双方都负有抚养小孩的义务,考虑丽丽年纪还小,随刘英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判决丽丽由刘英抚养,王明辉须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丽丽年满18周岁止,依法驳回原告提起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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