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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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及其它爆破地点的废旧火工品,应有当班的爆破工及时送交爆炸材料发放酮室,看管人员登记验收,妥善保管,集中交地面爆炸材料库,按规定销毁。
二、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按规定定期销毁存放在库内的过期废旧火工品。
一般每年二次,特殊情况下提前或延后。
销毁废旧雷管、炸药时,要写出书面报告,报矿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经批准同意后,由保卫、安监、通防等部门人员及爆炸材料看管人员选择合适隐蔽的销毁地点,共同对废旧火工品进行销毁处理。
三、销毁爆炸材料场地上空不准有任何架线,距建筑物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场地四周不准有易燃物和杂草。
四、销毁时,四周要严密,设好警戒线,警戒线距销毁地点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关人员不准在场。
五、销毁爆炸材料应采用爆炸的方法进行。
六、销毁雷管前,应先把要销毁的雷管脚线剪下放入包装盒内(一次最多销毁量不得超过500发),埋入土内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包装的雷管。
七、使用爆破起爆时,手柄钥匙必须有爆破工随身携带,每次爆破,必须待周围派专人站岗后,场地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连接母线爆破。
八、销毁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制度。
九、在野外销毁废旧雷管、炸药时,周围所有通道都必须设置警戒,爆破工必须与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才能引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