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桂莲、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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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桂莲、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与
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5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江晓华何伟军杨建芬
【审理法官】江晓华何伟军杨建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桂莲;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当事人】谭桂莲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当事人-个人】谭桂莲
【当事人-公司】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谢崇天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谢振生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崇天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谢振生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崇天谢振生
【代理律所】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桂莲;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本院观点】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由于谭桂莲要求产权中心支付工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等各诉请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本院已作出(2020)粤02民终1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谭桂莲对产权中心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对谭桂莲的岗位安排属于单位行使用人。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据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由于谭桂莲要求产权中心支付工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等各诉请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本院已作出(2020)粤02民终1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谭桂莲对产权中心的起诉。

故本案仅对谭桂莲请求始兴林业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请进行审查。

各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始兴林业局应否支付谭桂莲自2018年11月起停发的工资及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二、始兴林业局应否向谭桂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三、谭桂莲与产权中心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至谭桂莲退休)的人事聘用关系;四、始兴林业局应否安排工作岗位给谭桂莲。

对于其他双方无争议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始兴林业局应否支付谭桂莲自2018年11月起至今停发的工资、延迟支付工资赔偿金的问题。

上诉人谭桂莲认为,谭桂莲于1990年8月通过始兴林业局的招工进入该单位工作。

2009年通过竞争上岗,考取了产权中心岗位。

2014年被派至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

2015年11月,因岗位调整,谭桂莲与始兴林业局产生纠纷,谭桂莲遂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产权中心于2013年被撤销,2017
年劳动仲裁时,始兴林业局说产权中心在2014年已恢复,谭桂莲的编制仍在产权中心,属于产权中心职工。

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因与谭桂莲调岗纠纷,只通知谭桂莲到产权中心上班,却不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导致谭桂莲想上班却不知道具体的工作岗位。

直到今天,谭桂莲也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哪。

谭桂莲由于不清楚自己的具体工作岗位,2015年离开行政服务中心后,找时任始兴林业局局长林德航安排工作,林德航说去三楼上班,谭桂莲就去三楼上班。

2017年10月左右,始兴林业局人事股股长钟俊彬说不要在三楼上班,谭桂莲就不敢去三楼上班,只好在家等单位安排工作。

始兴林业局却说谭桂莲从2018年8月开始未上班,并从2018年11月停止发放工资。

谭桂莲根据始兴林业局的安排回家等待工作安排,始兴林业局却停发工资,始兴林业局的做法明显与事实不符。

始兴林业局应从2018年11月起支付工资给谭桂莲,并同时支付延迟发放工资的赔偿金。

上诉人始兴林业局认为,始兴林业局已多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谭桂莲返回产权中心上班,谭桂莲从2015年11月2日被强制离开始兴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岗位后,一直未到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报到,因此无法安排谭桂莲具体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无证据显示始兴县林业局或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安排过谭桂莲的上班岗位及具体从事何工作”的事实错误。

单位从来没有说不让谭桂莲不来上班,而是说谭桂莲不要在始兴林业局三楼走来走去影响别人工作,应该到一楼的产权中心上班。

谭桂莲持续旷工后,经单位多次催告,仍未回到单位上班,严重违反单位纪律,在旷工期间,没有提供具体劳动,按照按劳分配原则,谭桂莲请求支付该期间工资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谭桂莲属于产权中心事业编制员工,并非富余职工,若其按规定正常报到是能安排具体岗位的,不应适用《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关于生活费的规定。

谭桂莲也未请求支付生活补助费,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生活补助费,已经超出谭桂莲诉讼请求,违背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
【裁判结果】撤销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驳回谭桂莲的
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谭桂莲已经预交),由谭桂莲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谭桂莲负担20元,谭桂莲已预交了10元,应向本院补交纳10元。

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已向本院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3:42:34
谭桂莲、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2民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桂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天,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尚福,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汤端生,主任。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生,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桂莲与上诉人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始兴林业局)、始兴县林
业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始兴县林业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活补助费21432元给谭桂莲。

二、确认谭桂莲与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存在无固定期限(即至其退休)的人事聘用关系。

三、驳回谭桂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元(已由谭桂莲预交),由始兴县林业局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谭桂莲。

上诉人谭桂莲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二、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支付2018年11月起至诉讼结束时工资给谭桂莲,暂计至2020年1月为67461.68元;三、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支付因延迟发放2018年11月起至诉讼结束时工资的赔偿金给谭桂莲,暂计至2020年1月,按100%计算为67461.68元;四、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支付未与谭桂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2000年9月起,暂计至2020年1月为648760.14元;五、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安排谭桂莲工作岗位。

上诉人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谭桂莲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全部诉讼费用由谭桂莲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由于谭桂莲要求产权中心支付工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等各诉请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本院已作出(2020)粤02民终1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谭桂莲对产权中心的起诉。

故本案仅对谭桂莲请求始兴林业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请进行审查。

各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始兴林业局应否支付谭桂莲自2018年11月起停发的工资及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二、始兴林业局应否向谭桂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三、谭桂莲与产权
中心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至谭桂莲退休)的人事聘用关系;四、始兴林业局应否安排工作岗位给谭桂莲。

对于其他双方无争议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始兴林业局应否支付谭桂莲自2018年11月起至今停发的工资、延迟支付工资赔偿金的问题。

上诉人谭桂莲认为,谭桂莲于1990年8月通过始兴林业局的招工进入该单位工作。

2009年通过竞争上岗,考取了产权中心岗位。

2014年被派至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

2015年11月,因岗位调整,谭桂莲与始兴林业局产生纠纷,谭桂莲遂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产权中心于2013年被撤销,2017年劳动仲裁时,始兴林业局说产权中心在2014年已恢复,谭桂莲的编制仍在产权中心,属于产权中心职工。

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因与谭桂莲调岗纠纷,只通知谭桂莲到产权中心上班,却不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导致谭桂莲想上班却不知道具体的工作岗位。

直到今天,谭桂莲也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哪。

谭桂莲由于不清楚自己的具体工作岗位,2015年离开行政服务中心后,找时任始兴林业局局长林德航安排工作,林德航说去三楼上班,谭桂莲就去三楼上班。

2017年10月左右,始兴林业局人事股股长钟俊彬说不要在三楼上班,谭桂莲就不敢去三楼上班,只好在家等单位安排工作。

始兴林业局却说谭桂莲从2018年8月开始未上班,并从2018年11月停止发放工资。

谭桂莲根据始兴林业局的安排回家等待工作安排,始兴林业局却停发工资,始兴林业局的做法明显与事实不符。

始兴林业局应从2018年11月起支付工资给谭桂莲,并同时支付延迟发放工资的赔偿金。

上诉人始兴林业局认为,始兴林业局已多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谭桂莲返回产权中心上班,谭桂莲从2015年11月2日被强制离开始兴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岗位后,一直未到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报到,因此无法安排谭桂莲具体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无证据显示始兴县林业局或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安排过谭桂莲的上班岗位及具体从事何工作”的事实错误。

单位从来没有说不让谭桂莲不来上班,而是说谭桂莲不要在始兴林业局三楼走来走去影响别人工作,应该到一楼的产权中心上班。

谭桂莲持续旷工后,经单位多次催告,仍未回到
单位上班,严重违反单位纪律,在旷工期间,没有提供具体劳动,按照按劳分配原则,谭桂莲请求支付该期间工资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谭桂莲属于产权中心事业编制员工,并非富余职工,若其按规定正常报到是能安排具体岗位的,不应适用《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关于生活费的规定。

谭桂莲也未请求支付生活补助费,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生活补助费,已经超出谭桂莲诉讼请求,违背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谭桂莲请求发放工资,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内容。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本案应审查始兴林业局自2018年11月起停发谭桂莲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经查,产权中心是始兴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自筹,始兴林业局为产权中心的主管部门。

谭桂莲为产权中心职工,身份为事业编制普工,工资福利待遇由始兴县林业局审核报送,由始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故始兴林业局作为
管理部门,作出停发谭桂莲工资的决定属于其职责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支付工资主体为用人单位,始兴林业局是产权中心的管理部门,其对谭桂莲的工资福利负有审核管理义务,但其并非是用工主体,谭桂莲请求始兴林业局支付自2018年11月起的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谭桂莲请求始兴林业局发放2018年11月起的停发工资相应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谭桂莲并非是始兴林业局的富余职工,谭桂莲未上班系基于与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就岗位安排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始兴林业局支付生活费给谭桂莲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事实上,谭桂莲的岗位安排属于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的用工自主权,在双方一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谭桂莲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管理单位反映情况。

关于始兴林业局应否向谭桂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

上诉人谭桂莲认为,2000年9月共已经工作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一直无视法律规定,不与谭桂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始兴林业局应从2000年9月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上诉人始兴林业局对此未做答辩。

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谭桂莲是产权中心的事业编制人员,产权中心属于有效存续的事业单位,谭桂莲要求始兴林业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三、关于始兴林业局应否安排工作岗位给谭桂莲的问题。

上诉人谭桂莲认为,始
兴林业局一楼没有林业交易中心,其一直不清楚具体的工作岗位,始兴林业局要落实其工作岗位。

上诉人始兴林业局认为,共多次书面通知谭桂莲到产权中心报到,但谭桂莲一直未报到,导致无法结合具体的工作作出相应安排,故谭桂莲请求落实工作,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始兴林业局、产权中心对谭桂莲的岗位安排,属于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的范畴,本院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谭桂莲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始兴林业局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
驳回谭桂莲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谭桂莲已经预交),由谭桂莲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谭桂莲负担20元,谭桂莲已预交了10元,应向本院补交纳10元。

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始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已向本院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江晓华
审判员何伟军
审判员杨建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理文
书记员唱胜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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