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统计数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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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统计数据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等。
第二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由单位统计人员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准时完成报表报送工作。
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漏报错报。
第三条应妥善保管各种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完整与安全。
对需要销毁的统计资料,必须登记造册。
第四条本院各科室负责人査阅统计资料在统计室内进行,统计资料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外単位来我院査阅统计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查阅。
如需借出资料者,要经分管院长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査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故,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情节和后果轻重,依据医院有关规定,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及时对统计数据的有效、准确、可靠性进行质量检测,建立对数据收集、上报和公布的统一管理规范流程。
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包括:
(一)不涉及先前数据收集,另一人重新收集数据;
(二)使用病历、病例和其它数据作为统计样本检验样本时,如样本量很小时,则需要100%的样本;
(三)比较原始数据和重新收集的数据;
(四)第二人验证收集的数据与先前收集的数据达到90%的匹配率;
(五)当获得的数据元素不相同时,分析原因(如数据定义不清晰)并采取正确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