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雅珺与尹小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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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雅珺与尹小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6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94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伊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唐雅珺;尹小品
【当事人】唐雅珺尹小品
【当事人-个人】唐雅珺尹小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雅珺
【被告】尹小品
【本院观点】唐雅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4 02:59:23
唐雅珺与尹小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94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雅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小品。
审理经过上诉人唐雅珺因与被上诉人尹小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0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唐雅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雅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唐雅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唐雅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李伊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娟子
书记员李照枫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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