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试行生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试行生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2.27
•【字号】宁价农[2001]067号
•【施行日期】200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试行生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宁价农[2001]067号)
市牛奶公司:
你公司宁乳字[2001]6号“关于全市牛奶实行按质论价的报告”收悉。

为加强对本市生鲜牛奶(以下简称生奶)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奶生产者、乳品加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6914-86)和《牛乳检验方法》(GB5409-85)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对我市生奶收购实行按质论价的试行办法。

此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试行。

试运行一年以后制定正式办法。

附:
南京市生奶收购按质论价的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奶源管理,规范奶源市场,进一步提高生奶质量,以优质的产品占领市场,为达到产品所需原料的质量要求,确保生奶生产者、乳品加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6914-86)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吸收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
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生奶收购实行按质论价,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各牧场、奶站(户)生奶的(符合国家标准:含脂率3.1%,乳蛋白
2.95%,乳固体11.36%)收购基础价如下:
┌────────┬────┬────┬────┬─────┐
│月份│1-4│5-7│8-10│11-12│
├────────┼────┼────┼────┼─────┤
│价格(元/kg)│2.10│2.20│2.30│2.20│
└────────┴────┴────┴────┴─────┘
二、生奶在基础价上实行按质加减价,具体方法如下:
1、理化指标加减价: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具体见表1:
表1:理化指标加减价方法
┌──┬─────────────┬────────┬─────────────────────────┐
│级别│乳固体含量(X%)│价格(元/公斤)│
备注│
├──┼─────────────┼────────┼─────────────────────────┤
│Ⅰ│11.48≤X│加0.10│●掺杂使假者不加价,每公斤罚0.20-0.30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拒收。

生奶中乳蛋白含量必须达到│
│Ⅱ│11.42≤X<11.48│加0.05│2.95%才可按照相关条例予以加价。


├──┼─────────────┼────────┼─────────────────────────┤
│Ⅲ│11.36≤X<11.42│加0.10│●掺杂使假者每公斤罚0.30-0.40元。


├──┼─────────────┼────────┤●掺杂使假者一经发现,第一次加收检测费500元,第│
│Ⅳ│11.30≤X<11.36│扣0.05│二次加收检测费1000元,第三次拒收。


├──┼─────────────┼────────│●Ⅵ级以下由乳品公司自行处理。


│Ⅴ│11.24≤X<11.30│扣0.10│

├──┼─────────────┼────────┤

│Ⅵ│11.20≤X<11.24│扣0.20│

└──┴─────────────┴────────┴─────────────────────────┘
2、卫生指标加减价方法:见表2
表2:微生物指标及其它相关指标加减价方法
┌──┬─────────┬─────┬──────┬──────┬──────┬──┬──────┐
│级别│细菌总数(万│芽孢总数(│耐热芽孢菌数│嗜冷菌│酒精试验(中│酸度│价格│
││个/ml)│个/ml)│(个/ml)│(个/ml)│性72%)│T│(元/公斤)│
├──┼─────────┼─────┼──────┼──────┼──────┼──┼──────┤
│Ⅰ│≤10│≤100│<10│≤1000│2:1阴│16│加0.10│
├──┼─────────┼─────┼──────┼──────┼──────┼──┼──────┤
│Ⅱ│11至50│<1000│≤100│<10000│2:1阴│18│加0.05│
├──┼─────────┼─────┼──────┼──────┼──────┼──┼──────┤
│Ⅲ│51至100│≥1000│≥100│≥10000│1:1阴│18││
├──┼─────────┼─────┼──────┼──────┼──────┼──┼──────┤
│Ⅳ│101至200│>1500│≥200│≥15000│1:1阴│18│扣0.05│
├──┼─────────┼─────┼──────┼──────┼──────┼──┼──────┤
│Ⅴ│201至400│≥2000│≥300│≥20000│1:1阴│18│扣0.10│
├──┼─────────┼─────┼──────┼──────┼──────┼──┼──────┤
│Ⅵ│401至1000│≥2500│>400│≥25000│1:1阴│18│扣0.15│
└──┴─────────┴─────┴──────┴───────────────────────┘
备注:细菌总数超过1000万个/ml,有权拒收或加倍扣罚。

微生物指标的检测,从2001年3月1日起开始试运转,试运转时间为六个月,试运转期间暂不与价格挂钩。

但牛奶检测部门要及时将数据结果反馈给奶牛场、牛奶收集站及奶牛养殖户,让奶牛场和养牛户提高质量意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为正式运转做好准备。

正式运转从2001年9月1日起开始。

3、无抗生素生奶:鼓励场、站(户)生产无抗生素生奶,凡定点生产“无抗奶”的场、站(户),抗生素检测为阴性的生奶每公斤加价0.05元,至2002年5月抗生素残留量检测为阳性的为不合格奶,将参照国家规定处理。

三、采样、检测规定。

1、南京奶业(集团)公司成立质检中心,为广大奶农及牧场服务。

2、理化指标:个体奶户上交至奶站的生奶及国营、集体牧场的生奶由经培训后上岗的指定人员负责采样,以生奶到乳品分公司取样为准,由质检中心检测,并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反馈到场、站(或户)。

每天检测结果中,依所测理化指标的每场、站平均值作为每天的计价依据。

3、卫生指标:由质检中心随机抽样检测,每旬的检测结果中,依所测卫生指标的平均值作为本句的计价依据,质检中心在抽样的7天内(嗜冷菌15天)将检测结果反馈场、站(户)。

4、掺杂使假的常规检测由乳品分公司品控科检测,结果有异常的,乳品分公司迅速与奶源分公司以及公司质检中心联系,由质检中心经检测后仲裁。

5、酒精试验由收奶员随奶车在牧场、奶站当场检测,测定结果为计价依据。

6、每日的生奶价由三部分组成:即每月生奶基础价±每周理化指标价±每旬卫生指标价。

7、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

8、本规定由南京市牛奶公司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