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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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
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12.13
•【文号】国税函[2005]1175号
•【施行日期】2005.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
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7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