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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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1];丁文[3]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3]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38-46页
主题词: 优先权制度;中国;物权法;法定抵押权制度;担保物权;民法
摘要:在罗马法上,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在法国民法上,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在日本民法上,优先权(先取特权)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
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权的特点,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
在立法模式上,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