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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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废声明
合同作废说明
集团公司审计部:
我公司与XXX签订的编号为XXX号合同因XXX,决定作废该合同,特此说明。

(盖章):
年月日
说明:合同作废是指审计部已批复,甲乙双方没有加盖公章的情况下使用《合同作废说明》2合同作废说明
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此前我公司(北京海宸欣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材料买卖合同。

原合同金额:叁拾肆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349950.00元)。

所订货物:……
合计:154560元
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其余货物,且经双方协商不产生任何理赔事项。

经双方协定,废除该合同,特此说明。

北京海宸欣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XX.4.3
3合同作废说明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甲方:XXX与乙方:XXX签订的编号为XXX号合同因XXX,经双方协商决定解除该合同,特此说明。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4合同作废说明
甲方XXX与乙XXX签订的编号为XXX号合同因超出30天未做出回复,经双方协商决定解除该合同,特此说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5合同作废声明
甲方XXX与乙方XXX签订的编号为:XXX合同,因最终用户方需求改变,经双方协商决定解除该合同,特此说明。

本声明扫描件或传真件均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延伸阅读
有关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如果运输的最终目的地或经停地不在出发地所在国家内,该运输可能受华沙公约的约束,公约调整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货物丢失、因延误而损坏责任的限额为每公斤250金法郎,除非发货人预先声明了更高价值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每公斤250金法郎的责任限额相当于每公斤20美元,美元与黄金的比价为42.22美元换1盎司黄金。

合同条件
1.本合同所指的“承运人”是指承运或承诺承运货物或提供与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华沙公约》系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1955年修改的《海牙议定书》,它们均适用于本合同所指的运输。

“法国
金法郎”是指含有900%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

2.(a)本合同所指的运输是符合《华沙公约》所规定的有关责任规则,除非此种运输不是“公约”中所指的“国际运输”。

(b)为了不至与上述解释相矛盾,本合同所指的运输和每一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须遵守下列条款:
(ⅰ)现行有效的法律(包括履行“公约”的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法令和要求;
(ⅱ)本合同以下各条;
(ⅲ)承运人的现行运价、规则、运输条件、规章和航班时刻表(并非指起飞、到达时间),上述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并在承运人的任一营业处和经营正常航班的机场内均可查询。

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两地以及此外的地点之间的运输的价目表在这些国家是有效的。

3.运单正面的第一承运人的名字可能是缩写,承运人全称或缩写在其价目表、运输条件、规则和时间表上均有体现。

第一承运人的地址就是显示在运单正面的出发机场。

约定的经停地(必要时承运人可改变)是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之外在运单正面填列的或显示在承运人的时间表上所列航路的经停地点。

几个连续承运人共同完成的运输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业务。

4.除非在承运人的价目表或合同条件中例外规定,《华沙公约》不适用于此运输,否则承运人对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限额将不超过每公斤20美元或等价的其他货币,除非发货人声明了更高价值并支
付了必要费用。

5.如果填写在航空货运单正面的“运输声明价值”总和超过在上面的(承运人责任限制)通知和这些(运输)条件所提到的适用责任限额,并且如果发货人支付根据承运人价目表、运输条件或规则可能要求的必要费用,这将成为特别声明价值的组成部分。

在此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将是声明额度的总和。

(承运人)被要求支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的证据计算。

6.如果托运货物的一部分丢失、损坏或延误,则在确定承运人责任限额时考虑的重量只是经包装的或包装涉及到的重量。

注意:尽管存在某些其他条款,作为修正,在美国联邦航空法中对外国航空运输规定,在托运货物全部或部分丢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确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是用于确定运费的重量(或按货物部分丢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的分担比例计算的重量)。

7.适用于承运人的某些除外规定或责任限额对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使用其航空器者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也将适用。

按照此条款承运人的行为代表以上所有人。

8.(a)承运人承诺以合理的快速完成下面所提到的运输。

承运人可以替换预备的承运人或航空器而无需通知,并且在对发货人利益适当注意的前提下,可替换其他运输工具。

承运人被允许选择路线,改变或背离运单正常选定的路线。

本段不适用于前往/来自美国的航空货物运输。

(b)承运人承诺以合理的快速完成下面所提到的运输。

除非在美国承运人的价目表得以使用。

承运人可以替换预备的承运人或航空器而无需通知,并且在对发货人利益适当注意的前提下,可替换其他运输工具。

承运人被允许选择路线,改变或背离运单正面选定的路线。

本段只适用于前往/来自美国的航空货物运输。

9.根据本条件,承运人将对货物在其或其代理人看管期间负责。

10.(a)除非承运人对收货人有持久的信任,不需要发货人的书面承诺,否则,发货人保证根据承运人的价目表,运输条件与相关法规,适用的法律(包括履行“公约”的国家法律),政府规章、法令和要求应付的全部运输费用的支付。

(b)当托运的货物完全未交付,关于这些货物的要求权仍将被接受,即使运费未支付。

11.货物运到后将迅速通知收货人或运单正面指示的被通知人。

在货物到达的目的地,按照发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发出的指令或按照收货人的指令将作出交付。

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无法与之联系,则货物根据发货人的指令处置。

12.(a)遇有下列情况被指定收货的人应书面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ⅰ)货物发生明显损坏,应在发现后立即和至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日内立即提出;
(ⅱ)货物发生其他损坏,应在收到货物后14日内提出;
(ⅲ)发生延误的,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自行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
(ⅳ)货物未交付的,应在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日内提出。

(b)根据上面(a)段提出的书面异议也可以向货运单所属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发生丢失、损坏或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出。

(c)除非从航空器到达目的地、应当到达目的地或运输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向承运人提出损失索赔的权利将丧失。

13.托运人应遵守一切有效法律和货物运输始发、到达、经停或飞越国家政府的规定,包括诸如存关货物的包装、运输或货物的交付,以及为了遵守上述法律和规定需提供的资料和货运单的附随文件。

由于托运人不遵守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承运人对托运人不负责任。

14.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无权变更、更改或取消本合同的任一条款。

15.根据要求并支付了适当的额外费用且在运单正面记载了此事实情况,则航空货运单所包合的货物,在运单正面提出的要求的数额的自由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险。

(倘若此数额,不超过保险价值,则赔偿仅限于货物丢失、损坏的实际价值)。

保险费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费取决于应有关一方要求在填开货运单的承运人处用于检查的条款、条件及自由保险的(其中某些危险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总额。

根据保险单提出的要求权必须立即报告与承运人的营业所。

定作合同(二)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品名
规格
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

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
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
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
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
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

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
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
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

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
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__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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