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逆行被撞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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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逆⾏被撞责任划分标准
随着各地电动车的不断增多,随之⽽来的骑电动车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很多,特别是电动车经常违反交通规则甚⾄是逆⾏,那么要是电动车逆⾏被撞责任怎么划分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起来看看吧。
电动车逆⾏被撞责任划分标准
发⽣交通事故后,确定双⽅责任时需要根据事故现场并结合以下情况做出: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对某⼀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为引起,没有实施⾏为的当事⼈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即指有因果关系的⾏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的⾏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然后,确定该⾏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为在事故中起作⽤及作⽤的⼤⼩。
关于那些⾏为在事故中起作⽤,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才起作⽤。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存在有违法⾏为,是否⼀定在事故中起作⽤,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并不成“正⽐”,有些⾏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也有些违法⾏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
⾏为与该事故的发⽣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的某些违法⾏为也不⼀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的责任,其⾏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为⼈的⾏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法,可以借鉴侵权⾏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
其检验⽅法有:
第⼀、“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为⼈的⾏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为⼈的⾏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
⾏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的必要条件的⾏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剔除法,即:如果将⾏为⼈的⾏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式发⽣,则⾏为⼈的⾏为与事故的发⽣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为⼈的⾏为换成⼀个⽆过错的⾏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则⾏为⼈原来的⾏为就不是事故发⽣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
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为不发⽣,结果⽆论如何都会发⽣,那么⾏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因的**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运⽤通常的规则⽆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的规定也是采⽤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或相关事件及⾏为的责任⼈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为⼈的⾏为是实实在在地⾜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度出发,认定直接⾏为⼈的责任,⽽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
各⾏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的通⾏路线,⾏⼈、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规定的通⾏路线。
然⽽,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道路”,“借道通⾏”必然存在。
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其法定优先使⽤道路的⾏为,即“借道通⾏”的⾏为。
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其法定优先使⽤的道路时,必须遵守⼀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个⽅⾯:
1、借道避让原则
各⾏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其道
为了合理利⽤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其专⽤的道路通⾏。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的除外,如⾼速公路禁⽌⾮机动车和⾏⼈通⾏。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冲突的发⽣。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
2、⾏⼈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者应较本道通⾏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七条规定:“机动车⾏经⼈⾏横道时,应当减速⾏驶;遇⾏⼈正在通过⼈⾏横道,应当停车让⾏。
机动车⾏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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