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文化网络”视阈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问题探析——基于四川省阿坝州羌寨J村的个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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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文化网络”视阈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问题探析——基于四川省阿坝州羌寨J村的个案考察
作者:张露露
来源:《理论导刊》 2017年第4期
摘要:四川省阿坝州羌寨J村的“文化网络”主要由宗教信仰、家族势力、乡村精英和
村规民约构成,它们分别发挥着凝聚村落的向心力、维系村落的政治格局、执掌村落的权威资
源和规范村落的礼俗习惯的治理功能。

但同时也存在着家族势力对村庄政治的过度干预、精英
民主对村民民主的强势挤压、礼俗规范对法治秩序的一定消解等现实障碍。

究其原因,源于家
族“在场”背景下追逐私利的利益驱动、村委会过度行政化与村民民主诉求的现实矛盾、民族
多样性与法治认同的艰难耦合。

文章基于对J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现实状况的考察,提出了
不断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能力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权力的文化网络”;民族地区;羌藏村落;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4-0088-04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场域,其重要性在民族地区尤为突出。

基于对1900-19
42年间华北农村的考察,美国学者杜赞奇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重要概念,为我们
探讨当前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

他指出,“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
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的等级组织或巢
状组织类型。

”[1]1-2“权力”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
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强制、说服以及继承原有的权威和法统。

[1]前言4“文化”是
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

[1]前言5杜赞奇认为,它是由各
种集团和组织交织而成的天衣无缝的一个网络。

乡村社会中的权力趋向坐落于较为密集的交叉
点上,即文化网络中的中心结。

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正
是文化网络构成了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

它不仅沟通了乡村居民与外界的
联系,而且成为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重要渠道。

那么,当前我国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是否
也存在“权力的文化网络”?它由何构成并发挥着怎样的治理功能?它又存在哪些现实局限性?该如何突破?笔者以四川省阿坝州民族村J村作为考察对象,试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一、J村“文化网络”的构成要素及其作用
1�宗教信仰:凝聚着村落的向心力。

宗教信仰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和社会意识形态。

从当前J村村民的宗教信仰状态来看,样本数据显示无宗教信仰(主要是汉族)的占51�3%,羌族信仰占34�9%,藏传佛教占7�2%,伊斯兰教占6�6%。

羌族信奉原始信仰,他们崇敬的神灵大体上可分为4大类30多种,包括自然崇拜、祖先崇拜、灵物崇拜和图
腾崇拜,并以羌族释比、祭天神、神羊(牛)祭山、神牛(羊)还愿、羊图腾、白石崇拜等为
具体表现形式。

其中,以白石崇拜为表征的多神信仰是羌族原始宗教的显著特征。

它源自史诗《羌戈大战》,在迁徙途中羌人的始祖天神以白石化作大雪山,从而摆脱了“魔兵”的追击,
使羌人转危为安。

到达岷江上游后,又因梦中启示用白石击败了“戈基人”,羌人始得重建家
园并兴旺发达,由此这种天神和白石崇拜成为羌人的精神信仰。

藏族主要是嫁入本村的藏族媳妇,信仰藏传佛教,定期到邻近的寺庙里拜佛诵经。

回族则信奉伊斯兰教,过“开斋节”、做“礼拜”,并举行“生宵节”和“圣纪节”等活动。

村民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成为植根在他们灵魂深处的精
神内核。

在这种信念体系的支配下,村民形成了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伦理观,并
深刻影响着他们具体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

宗教信仰不仅是村民安抚痛苦并调节心理的医治
良方,也是产生群体认同的重要驱动力量。

它增强了村民之间的信任感和互助性,减少了矛盾
和摩擦,有利于提高村落凝聚力并维护乡村治理的稳定局面。

2�家族势力:维系着村落的政治格局。

家族势力是形成并维系村落政治格局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J村七个大姓氏是朱、熊、文、许、岳、张、王,一共占51�2%,而全村其他6
6个小姓氏,如郑、唐、祁、卢等,一共占48�8%。

再如卿、乃、纳这样的姓氏,都仅为
一人。

纵观村干部任职历史,笔者发现朱、文、熊三家活跃在村庄政治舞台中。

从该村最近四
任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家族背景来看,村支书除第三任为外派人员之外,第一、二、四任分别为
朱氏、文氏和熊氏。

村主任第一任为朱氏,二、三、四任为文氏。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任和第三、四任村主任是父子关系,而第三、四任为兄弟关系。

可见,J村的村庄政治呈现出明显的
家族政治特征。

从这个意义来讲,大姓家族在乡村换届选举中往往能够凭借家族势力而顺利当选,与小姓家族相比这是一种天然的优势所在。

同时,宗族可能会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刺激选举
的竞争程度,提高选举的透明度。

[2]积极培育共同体成员以及其社会团体间相互信任的网络,使宗族成为形成一种成本低下的交易平台是可能的。

[3]可见,家族势力参与乡村治理
既能够保证村委会换届的平稳过渡,也有利于村民在乡村治理中形成合意以提升乡村治理绩效。

3�乡村精英:执掌着村落的权威资源。

乡村精英通常具有较高的民主法制意识、个人素质,能力强、信息灵,因此更易获得比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权威性资源分配,主要有三类:第
一类是掌握着政治资源的政治精英。

政治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调解村民
矛盾。

村寨精英深谙权力运作的游戏规则,因此掌握了娴熟的调解技巧。

J村村民FDW说:“我们都很听他们的,只要有这些人出面,90%以上的问题都能解决。

”二是充当村民和村“两委”的沟通桥梁,成为矛盾的缓冲地带,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党群干群矛盾的直接对抗。


二类是拥有丰富经济资源的经济精英。

他们是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好帮手。

据J村村主任介绍,约有50%的经济能人对村民致富起着示范作用;约25%积极为乡村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他
们是村寨的“智囊团”;约有15%大力资助村庄的公共设施建设;约有10%的精英通过提
供技术来帮助村民致富。

这些致富能手敢于突破旧有观念的束缚,大胆进行农业技术的创新和
引进,极大地触动了村民的内心,也促进了村寨的增收,为乡村治理提供了经济后盾。

第三类
是承载着文化资源的文化精英。

他们是村寨文化的守望者。

J村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文化精英有
4名,平均年龄在55岁以上。

J村村民对乡村文化活动很重视,当WZS向笔者展示他们录
制的DV,并热情地介绍活动中的优秀表演者时,笔者感受到了他内心深处的满足与快乐。


化精英参与乡村治理更多是出于获取威望与荣耀、展示自我才能、向村民负责的心理动机。


也充实了村民的业余生活,促进了村民之间的团结和协作,并增强了村民的文化主体意识。

总之,乡村精英是村落权威资源的主要执掌者。

4�村规民约:规范着村落的礼俗习惯。

村规民约是指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治
安管理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

J村因其是一个以羌族为主的民族聚居村,村规
民约体现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

以羌族为例,羌族主要有羌年节、跳莎朗、挂羌红、成年礼、
女儿麻(羌族独特的婚俗方式)等民俗活动。

其中羌年节于每年农历十月初一举行庆典,一般
为3-5天。

按民间习俗,过羌年时还愿敬神,要敬祭天神、山神和地盘业主(寨神)。

全寨
人要吃团圆饭、喝咂洒、跳莎朗,直到尽欢而散。

节日期间亲朋好友可互道祝贺,相互迎请。

民俗文化是村民最草根、最朴素、最具内生性的文化资源,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村民的思想观
念和生活习性。

一旦村庄社会中的人们不再受到内在道德力量和外在敬畏力量的约束,则任何
不可理喻甚至丧尽天良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4]因此,村规民约是村民之间自觉达成的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

它集中体现着村民的共同利益,
强化着村民的底线思维,起到了民风教化和行为规范的重要作用,与乡村社会中的法律规范相
辅相成,共同营造乡村治理的良好社会道德风气。

二、J村乡村治理中“文化网络”面临的困境
1�家族势力对村庄政治的过度干预。

家族势力与村庄政治活动领域的重合,使得村庄政
治势必要受到家族势力的干预和掣肘。

通常来说,宗族势力越强,它对村庄政治的干预程度越强。

如前所述,J村强势家族对乡村治理表现出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家族势力是把“双刃剑”,过度干预村庄政治也会成为一股损害村民切身利益的不可小觑的村庄力量。

首先,家族势力干预村政突出表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贿选拉票。

村委会换届选举
并不单单表现在民主投票这一环节,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体现为强势家族利用家族动员来发动全
村村民投票以谋取竞选胜利的动态过程。

一些强势家族通过利益许诺或直接的利益赠送、胁迫
等技术手段来赢得选票,这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他村民尤其是小姓家族的民主权利。

其次,在
乡村治理过程中,成功当选的村干部,个别人会出于“回报”的心理,在低保户、扶贫款项下
拨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倾向于优先厚待帮助自己赢得竞选胜利的特定关系人和
本家族成员,这对实际应得的村民是一种利益分配不公。

事实上,在调研中,对“您同意‘现
在如果没有家族势力作依靠,就很难当好村干部’吗”这一问题进行统计,其中回答完全同意
占26�7%,比较同意占25�6%,一般占21�0%,不太同意占17�9%,很不同
意占8�8%,这组数据表明村民头脑中的“村干部家族化”思想比较浓厚。

因此,家族势力
通过显性或隐性权力对村庄政治的过度干预,不利于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和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

2�精英民主对村民民主的强势挤压。

J村的精英民主主要体现为在乡村治理活动中处于
支配地位的乡村精英们的民主,而村民民主则主要是指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普通村民的民主。


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是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以
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平台。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在实际运
行过程中因贿选拉票等问题实际上已从“村民民主”沦为“家族精英民主”。

而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条件的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变为“村干部民主自治”。

这一方面表现为村
庄精英的强势民主参与。

乡村各类精英由于自身所具备的权威性资源在村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
中处于支配地位,其自身的民主诉求和自治权利更容易在乡村治理活动中得以表达和体现。


一方面是普通村民相对弱势的民主参与。

小姓家族及其他普通村民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再
加上信息的不对称,拥有的资源相对匮乏等因素,在村庄公共权力中处于劣势地位,一些村民
甚至被极大地边缘化。

这造成他们难以有效实现民主权利,难以正常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可以说,这实质上是村庄政治精英(家族头人)、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对普通村民民主自治权利的
强势压制。

3�礼俗规范对法治秩序的一定消解。

礼俗是村民公认的一种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规范。

王露璐指出,礼治秩序的维系与村庄市场化程度大体呈现出一种负相关。

[5]作为偏远少数
民族地区的J村符合这一发展规律,其村庄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小,但礼治传统浓厚。

J村村
民主要是依靠本民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礼俗规范来生产和生活的,这种礼俗因民族特性与我国
的封建“礼治”相比存在很大差异。

在调研分析中,对“遇到家族或家庭纠纷时,会找谁来帮忙”这一问题进行数据统计,选择“家族长辈”的占36�4%,选“村干部”的占22�6%,选择“法律途径”的仅占17�7%。

这组数据不仅说明J村主要是依据礼俗规范来解
决乡村公共事务的,也说明礼俗规范对村庄的法治秩序构建造成了一定消解。

结合J村的现实
情况,就村民个人而言,在遇到矛盾时,村民将解决纠纷的希望首先寄托于拥有传统权威的长
者身上而非法律仲裁;就村治模式而言,村干部将民族惯习或村庄先例作为村庄事务的处理依据。

这实质上是一种“礼俗治村”模式。

追溯历史,这种模式是法律的松弛和专制政权离场后,村庄治理处于真空状态下催生而来的一种治村方式,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时至今日,既有的村
庄成规和民族惯习并不一定是完全合理的,也并非是完全合乎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的,因而存在
着一定的现实局限性。

可见,要在J村这一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村落中建构法治秩序,必须正视
传统的礼俗规范对法治秩序所起的作用,才能实现乡村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

三、J村“文化网络”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1�家族“在场”背景下追逐私利的利益驱动。

家族势力干预村政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一是村民聚族而居为家族势力干预村政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据数据显示,J村常年在村人
数占总人数的65�1%,长期外出人数占34�9%。

对外出人员做深入分析,笔者发现村
民大多分布在阿坝州和四川省境内,流动半径不大。

这与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空心化”大
不相同,是一个“熟人社会”。

因此,家族成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在场”身份,不仅强化了家
族头人参与村政的政治自信,在特殊情况下也助长了其干预村政的盲目行为。

二是追求家族私
利的利益驱动是家族势力过度干预村政的根本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实质上已沦落成为乡
村治理中的一个利益小集团。

当家族利益与其他村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一些家族头人会在家
族本位的思想观念下,采取维护本家族成员的处置办法。

当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
这些家族头人甚至采取变相执行的方式,使得国家一些方针政策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同时,费孝通认为,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
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

[6]因此关系亲疏常常成为他们维护和分配利益时
的评判标准。

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宗族权力已实际上成为与国家的行政与司法权力平行的
一种私人性质的权力”。

[7]宗族往往能够发挥群体的力量,通过宗族的群体力量来实现宗
族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8]
2�村委会过度行政化与村民民主诉求的现实矛盾。

乡村精英对普通村民民主权利的压制,固然与其自身所拥有的权威性分配资源密不可分,然而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的原因是现有
的压力型体制导致村委会的过度行政化,并引发它与村民民主诉求存在内部矛盾。

具体而言,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乡村社会的各项权力都集中体现在村庄公共权力中,主要表现为村
“两委”的行政权力和民主权力,但现实是重行政轻民主。

其一,从乡村关系来看,乡镇政府
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在乡镇这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中,已从应然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转变
为实然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村委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终变成乡镇政府的“一条腿”,大大削弱了村民的民主权利。

其二,活跃在村委会这一平台上的村庄精英,因过度行政
化所要求的高效率,更多运用的是科层制的集权管理逻辑,在“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的
繁忙事务中更难以顾及普通村民分权式的民主诉求。

其三,一些乡镇干部利用掌握的资源来创
造寻租空间,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干部来分担自身行政任务,而村干部则紧抓乡镇领导这
根“救命稻草”,努力完成这些任务来谋取自身利益。

[9]这三重原因造成了村庄行政权力
得以彰显,而村民民主权利退隐其后。

这既为乡村精英实现自身民主诉求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也给部分精英压制普通村民的民主诉求披上了合法合理性外衣。

因此,村委会过度行政化
与村民民主诉求之间的现实矛盾,是制约村民民主真正实现的根本因素。

3�民族多样性与法治认同的艰难耦合。

由国家法主导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塑造是社会主义
法治的重要内容。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
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

[10]因此,要在多民族聚居村构建法治秩序,必然要以村民对法治
秩序的普遍认同为前提条件。

只有在村民一致认同或主流认同法治规范的条件下,构建社会主
义法治秩序才是可能的。

虽然传统的礼俗秩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从整体来看它是尊重民族
多样性这一客观事实的。

礼俗模式正视民族之间的差异,尊重不同民族独特的惯习,并根据各
民族的既有先例来处理具体的乡村事务。

因而在乡村治理中,礼俗模式的核心是“礼”,关键
是村干部是否“有礼”,处理具体事务时是否“遵礼”,村民是否“守礼”。

在一些具体事务
处理中礼俗模式也闪现着人治的影子。

而法治秩序虽然也是由人制定的,但它最大限度地摒弃
了人的意念和力量,最终依靠的是统一的制度规范来处理村庄事务。

从这个角度来看,礼俗模
式重在“存异”,而法治模式重在“求同”。

因此,民族地区这种文化特性决定了在保存民族
多样性基础上培养法治认同并构建法治秩序必将经历一个艰难耦合的过程。

四、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1�正确引导并利用特殊治理资源以优化“文化网络”。

优化“文化网络”的实质是规避
其构成要素的负面影响并发挥其积极作用。

例如,宗族势力和乡村精英是J村“文化网络”中
的两类特殊的治理资源。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其对乡村治理的双重作用和自身的本土性。

追溯历史,宗族和乡绅在“皇权不下县”的封建政治传统中是基层治理依赖的两股主要力量。

它们随
着历史流变并未在乡村治理领域中完全“退场”,而是留存着文化内核,外化为当今乡村社会
中的宗族势力和乡村精英,隐忍却强劲地影响着现代乡村治理活动。

因此,这两股力量的本质
是一种乡村权力资源。

从这个意义上讲,获得了家族势力和乡村精英这两股力量的支持,就意
味着已获得了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威。

但它们又颇具争议性。

因此,基层组织一方面要合理引导
以发挥这些特殊资源对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

一是可以开展读书教育等活动,提高村民的文化
素质水平,逐渐打破聚族而居造成的家族之间的隔膜;二是为普通村民创建合适的利益表达渠道,进而防止家族势力进一步损害公利谋取私利;三是为乡村精英搭建必要的机制平台。

例如
可以构建综合农协、农业合作社等经济性组织,文化创意和策划等文化性组织,为各类精英创
建施展能力、实现自我价值的机制平台,以分散其对村“两委”权力的集中竞争。

另一方面,
基层组织要注重规避特殊资源消极治理功能的发挥,例如通过设立组织规章制度、采取民主监
督等方式来减少其负面作用,从而更加合理高效地利用这些内生资源以增进乡村社会福利。

2�实行村委会“去行政化”,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

乡村精英通过合法的平台
被体制吸纳而成为体制内精英,在主要遵循行政性逻辑进行乡村治理时,势必会对广大村民的
民主权利造成一定挤压。

因此,要切实维护并保障广大村民的民主权益,必须实现村委会的
“去行政化”。

一是要明晰村“两委”的权力边界。

彭大鹏曾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变成了与党组织这个
“核心”所对应的“外围”。

在这种“核心─外围”的权力结构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成了宏观的党政关系在农村基层社区的投射与反映,映射出当前国家权力体系的影子。

[11]在乡村事务具体处理过程中,村党支部干部对村两委权力边界的理解和认识直接决定着村民民
主权利能否有效实现。

因此,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村党支部干部首先要切实明确自身角色,并
在具体事务处理中,不徇私,不越权,才能切实维护村民合法的民主诉求。

二是要防止乡镇政
府的权力滥用。

村委会成员“既要扮演完成国家和政府任务的‘代理人’角色,更要扮演管理
本村事务、为村民提供服务的‘当家人’角色”。

[12]对此,我们既要杜绝一些乡镇干部
利用村干部这种“代理人”身份以“国家名义”摊派额外任务的行为,也需提升村委会干部对
非常规任务的辨识能力,由此才能切实维护并保障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稳
定发展。

3�注重求同存异、依法治村以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能力。

求同存异是对待族际文化的
基本立场和态度。

在J村,羌、藏、回、汉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发生着接触、碰撞和相互影响。

少数民族文化更多地受到汉文化的熏染而不断进行着文化适应。

文化人类学认为,“文化
适应”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文化体系间由于持续接触、相互影响而造成一方或双方发生的大规模
文化变迁。

[13]J村当前文化适应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汉化”。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很
多羌民已忘记本民族的语言而讲汉语,一些80多岁的羌族老太太们也已不会讲“羌话”。

然而,汉化并非是构建法治秩序的唯一出路,也绝非最好出路。

民族多样性的留存不仅是一种民
族文化传承,也有利于培养各民族的包容胸怀以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更有利于促进村民的自
我现代化。

同时,民族社会中传统的“文化网络”机制是重要的社会管理资源,若能正确认识
和理性利用,完全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力补充和有益资源,而并非一定是社会主义
法治进程的障碍。

[14]因此,在塑造法治秩序时,民族地区需在尊重民族信仰和风俗习惯
的前提下,注重不同文化背景下社会成员的差异化需求,善于将民族村落里的“小传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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