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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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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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望政发〔2013〕2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长沙市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设立以下科学技术奖项:
1.创新贡献奖;
2.科技成果转化奖;
3.优秀发明奖;
4.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学技术推广普及,提高科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普及等工作,并为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组织或公民,不得列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对象。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和公民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区科技局负责区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八条创新贡献奖授予重视科技创新,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研和社会科学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或创造了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和公民。

(一)本条所称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有完善的创新保障与激励机制和制度,每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申报对象为企业的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
2.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立有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技术研发(社会科学研究)相关机构,有科技创新带头人和15%以上研发人员。

(二)本条所称取得重大突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两年内研发或转化实施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一项以上,或形成理论成果一项以上;
2.具备行业带动性,解决了国内行业发展共性或关键技术难题,或在行业内填补了省内以上空白;或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形成的理论成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三)本条所称创造了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两年赢利,产值、利税增长率高出本行业先进水平;
2.GDP能耗降低率、环保指标达行业先进标准;
3.年新增就业岗位、职工年收入较上年有很大增长。

本款仅适应于有相应指标的组织。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工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中转化应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或
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项目,并经两年以上大规模应用实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前款所称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水平一般应达到本行业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社会发展类项目可以为本行业省内先进以上水平。

前款所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农业类(不含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1.连续两年赢利,产值、利税增长率高出本行业平均水平;
2.年新增就业岗位、职工年收入较上年有较大增长;
3.GDP能耗降低率、环保指标达行业平均标准;
4.农业项目转化实施单位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年加工转化本地生产原料占企业加工原料的30%以上,且能有效促进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

(二)社会发展类项目
具有明显的行业带动作用,解决了区内行业共性或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了市内以上行业空白,环保指标达行业平均标准。

第十条优秀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并处于有效状态;
2.技术水平处同类技术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技术进步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或解决了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
3.具有较大的转化、应用、推广价值,环保指标达行业平均标准,并已产生或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奖授予在从事技术推广、科普传播、教育、创作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公民。

前款所称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策划的科普类主题活动,趣味性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受益率高,并在区内具有品牌效应;
2.在某项技术推广上,推广范围达区内适宜推广范围的30%以上,有示范基地和示范户,已应用该技术的农户年均增产20%以上,且环保指标达行业平均标准;
3.创作的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区内普及率达95%、人民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三章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组织推荐:
1.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各委、办、局、经开区管委会;
3.经区科技局认可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

推荐单位应就其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出具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同一组织或公民只能同时就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课题)申报一项区科学技术奖。

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六条凡在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产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或授予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9-13人。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委员由科教文卫、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专家、学者成员占比2/3,行政部门负责人占比1/3。

委员人选由区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八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可要求申报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九条区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特邀专家初评和评审委员会复评两级评审制度。

评审规则如下:
(一)特邀专家初评以会议方式进行技术鉴定并产生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由特邀专家复核并签名。

(二)评审委员会复评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并由评审委员会全体参会评委复核并签名后,提交区科技局审核。

(三)评审委员会复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有效。

复评推荐授奖对象应当有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制度。

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二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奖的对象不得参加当年该类奖项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创新贡献奖由区科技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区长审定,并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创新贡献奖奖金50万元,其中20%以上应用于奖励为组织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剩余部分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创新贡献奖授奖数不超过2个。

如果当年没有合适的奖励对象,可以空缺。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奖、优秀发明奖、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10万元,优秀发明奖奖金8万元,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奖奖金5万元。

每次奖励项目数原则上根据区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授奖总数不超过20个。

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3个。

区域内的组织和公民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湖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长沙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五条当年奖金数额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奖励经费及评审、表彰大会经费等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异议处理及罚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和获奖对象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或公示期后五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区科技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区科技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望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09〕92号)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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