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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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盐业市场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02
•【字号】吕政办发[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盐业市场管理的
通知
(吕政办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监管,完善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近年来,受利益驱动,非法经营食盐、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等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就我市而言,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个别县没有执法主体,盐务管理部门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能,盐业市场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同时个别县对盐务工作重视不够,疏于防范,淡化管理,盐业市场受私盐、无碘盐、劣质盐甚至工业废盐冲击市场仍然比较严重,食盐安全隐患较为突出。

因此,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盐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食盐安全纳入政府工作的
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食盐安全示范县乡村”创建工作,强化盐业市场管理,提高食盐安全监管水平。

二、认真落实,全力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
去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食盐安全示范县乡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吕政办函〔2013〕67 号),就全市开展食盐安全示范县乡村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方山县高度重视食盐安全工作,率先在我市创建了“食盐安全示范县”。

其他县(市、区)要按照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食盐安全示范县乡村创建活动的开展,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采取政府免费发放或补贴的形式,供应群众合格食盐,确保食盐安全示范县乡村创建活动的有效实施。

三、理顺盐业管理体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1、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理顺盐务管理体制,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的“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指示精神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设立专门的盐务管理机构,成立盐务管理支局,配备相适应的专职盐业市场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盐务管理支局长由当地政府任免。

市盐务管理局要对拟任的支局长进行考察,并报当地政府。

对工作不称职、不履职、不能确保食盐安全的支局长,市盐务管理局将提出建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重新任免。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明确其盐业监管的主体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盐业公司改制时,应注意食盐专营的特殊性,要保证盐务管理的政府行政职能不变,盐务管理与经营改革方案要与市盐务管理局协商决定。

3、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盐务工作的支持力度,将盐业查私打假办
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盐务监管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盐业市场监管,确保食盐安全
各县(市、区)要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盐业市场检查和打假活动。

要加强对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学校食堂、餐饮、建筑工地食堂、食盐零售商店、农贸市场食盐零售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储存、销售、使用无碘盐、劣质盐、工业盐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盐业市场稳定。

五、广泛宣传,营造食盐安全氛围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公益广告等媒介,广泛宣传盐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科学食用加碘盐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使用合格碘盐,抵制私盐、劣质盐,对重大盐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扩大影响面,形成震慑力,努力营造食盐安全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考核落实
1、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年度指标任务考核,确保碘盐的合格率、覆盖率、居民食用碘盐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

2、市政府要将食盐安全示范县、乡、村的创建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市政府将于11月底对各县(市、区)的食盐安全示范县、乡、村创建工作和理顺盐务管理体制等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对符合创建标准的授予食盐安全示范县、乡、村荣誉称号;对创建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食盐安全引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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