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我市领事认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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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
我市领事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2.08.30
•【字号】深府外[2002]53号
•【施行日期】200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我市领
事认证工作的通知
(2002年8月30日深府外[2002]53号)为了规范我市领事认证办理工作,更好的为广大市民服务,根据外交部领八函[1996]17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我市范围内代办各类因公因私人员所用涉外文书、商业性文件等领事认证的唯一机构。

其它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中介机构应立即停止领事认证代办业务。

二、市各级公证机关将提供由市外办制作的专门表格、各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要求及收费标准等资料,以指引需办理涉外公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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