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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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投资建设项目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义乌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企业应当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国资、财政、审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务、卫生、教育、交通、监
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项目投资管理
第七条投资占企业总资产比例10%以上,或投资占企业净资产比例5%以上,或项目自有资金比例30%以下的投资项目,企业报公司审核后,转报义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决定。
第八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先编制项目建议书,企业内部决策后,经公司批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下属全资企业由公司决定,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公司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九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先编制项目建议书,企业内部决策后,由公司转报市国资局批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下属国有独资企业由市国资局决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其中5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资产比例10%以上或占企业净资产比例5%以上的项目,应经市国资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企业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公司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向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请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规划部门规划审批意见;
(4)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
(6)市政府文件明确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不提供(3)(4)(5)项材料的。
第三章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市政府确定的由国有企业承担的城市基础实施项目的项目初步设计在市国资局审批前,应报市政府批准。
其它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根据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在企业决定后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应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施工图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内装设计方案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消防审批、报验。
第十七条凡列入《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围的项目,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社会监理。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工程的发包,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好合同标段的划分,同时按照省、市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招标范围:
(一)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及附属。
(二)货物采购:主要设备、部分甲供材料。
(三)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
第二十条招标组织
企业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审查,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单位报名及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的材料准备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招标权限
(一)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组织招标,招标文件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招标文件经公司审定后,按规定报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
(三)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所在单位需要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的,需报经公司审核后,转报市国资局审批同意。
(四)关于造价咨询及结算审核单位,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经市国资局批准,可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和直接委托的方式选定。
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收费以开标时现场报价金额和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为准,采取随机抽取及直接委托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五章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物资采购、服务等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参照示范合同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制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各公司应按照标的物总价规定签发程序,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审定签发。
基建项目的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合同正本应随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答疑、询标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副本送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现场的日常施工管理由各企业负责,各企业应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向市行政相关部门办理白蚁防治委托、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及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会审前,应先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先进行审查,提
出对施工图纸的书面疑问和建议,并反馈给设计单位。
会审时,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说明设计意图和功能要求,提出特殊技术、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对疑问进行解答。
图纸会审纪要由参加单位共同会签、盖章,经审批后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主要包括: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提高、降低或替换;工程规模扩大或工程甩项。
(二)工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应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处理的方法。
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必须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工程变更估算表》(以下简称估算表),对路基、管沟、绿化等回填材料的变更还须提出废弃材料(土、石、淤泥等)的处理方案,不得造成新的废弃物,然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并加盖概、预算人员资格章。
(三)工程的其他变更由企业提出。
企业提出的其他变更,由企业填报《申报表》和《估算表》,必要时还需提出二个以上分析、比较方案,送项目监理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下列原则确定:
1.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对工程变更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组价。
2.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定额计算,并按投标人自报让利率让利(自报让利率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本工程类型报价让利有效范围高值让利率的,则按高值让利率让利)。
4.当工程变更对工程产生较大影响(单次或累计变更占合同价20%以上),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市国资局、公司、承建企业邀请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办、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新价格。
5.无信息价材料(含暂定价)变更。
估计变更后造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以政府采购价为结算价,不取费不让利,材料采购保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估计变更后造价仍在政府采购标准以下的,如近期(三个月内)同类材料有政府采购价的按采购价执行;如近期同类材料无政府采购价的,由建设方和项目监理部各派人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认定,认定的价格在变更实施前报稽核中心备案。
6.采用现场评分法招标的项目变更,按现行定额计算,并按市政府规定的本工程类型让利有效范围高值让利率让利。
(五)工程变更报批的审批:
2.其他企业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占合同价10%以下的,累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占合同价20%以下的,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公司审批,公司在审批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3.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占合同价10%以上的,累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合同价20%以上的,经企业内部决策后,由公司转报市国资局审批。
(六)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和职能划分:
1.项目监理部收到《申报表》和《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在技术上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企业对工程变更在设计、监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签署意见。
3.工程变更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送项目监理部签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送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九条材料设备管理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的确定由各企业负责,确定依据为设计图纸。
(二)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充分考虑性价比,不应偏而选用高、新、大、全产品,确保投资效益。
应向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院作好技术咨询,对于重要的新材料、新设备可以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应尽可能保证有多家企业的产品能满足要求,避免出现技术壁垒等现象。
(三)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控乙供材料设备都应按照采购要求和合同规定(或样品)进行现场质量验证和记录验收,并办理出入库和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质量管理
(一)凡列入《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社会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二)各企业应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及检查机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国家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控制。
(三)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对重点工序、重点部位节点应进行重点质量控制。
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并形成记录,隐蔽工程、指定部门和分项工程未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四)对监理方和项目单位在工程施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等问题,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通知函》要求施工方限期整改。
各企业应建立登记和跟踪机制,跟踪监督施工整改落实情况,做好记录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项目进度管理
(一)企业应落实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编制上报符合项目工期进度要求的详细工程进度计划,作为进度考核管理控制的依据。
(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节点进行进度控制和纠偏,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三)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以确保总体工期进度计划的完成。
(四)对±0.00、结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工程节点,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会同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节点完成情况检查,形成记录,作为工程进度确认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安全管理
(一)企业应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检查评价体系,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制订安全措施计划,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二)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三)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确保培训合格后方上岗作业及持证上岗。
(四)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落实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提出书面整改回复,企业和监理复查整改情况,同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
(五)企业应根据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和特点,开展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适时开展节假日安全检查、开复工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及设施设备安全验收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工程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
(一)企业应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施工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分析和评价,找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潜在重大影响的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控制,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环保效益。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卫生和防疫工作,改善相关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同时做好职业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实现科学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有序施工。
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总概算应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根据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审批: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初步设计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六额设计,并编制预算。
第三十七条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审批:
(一)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组织实施。
企业必须编制预算控制方案。
第三十九条项目资金由企业每月末根据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经企业财务部审核、财务负责人审阅后划拨款项。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应认真负责,切实可行,严防多报计划而增加资金成本,或少报计划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十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工程实际进度及报批后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第八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竣工验收依据:合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及企业内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第四十三条验收程序
(一)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项目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初验: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防雷、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规划、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在初验前,应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然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提出竣工报告。
各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三)竣工验收:由各企业负责组织,质监部门、建设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落实整改。
(四)工程移交: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工程移交的依据。
项目移交清单交项目使用单位和企业财务部门各壹份,并同时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按国家建设法规及时办理建筑工程保修手续。
移交后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划归使用单位。
各企业应及时做好基建项目房产证的办理工作。
第九章项目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建设方发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程资料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等均需归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指定专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保管、统计、保密、移交及登记工作,每年的文件资料应分期分批统一归档。
第四十六条基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交送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负责组织编制基建项目使用手册,交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使用手册的内容主要为工程概况、主要技术概况、各分部设计要术、使用保养条件以及承包商、供应商联系一览表等。
第十章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九条项目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工期、设计、合同、招投标、施工组织管理、质量、投资、安全、承包商或供应商、经济、环境和社会效果、主要经验教训、建议和措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条所有基建项目后评价结论均需上报公司,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局。
第十一章项目结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依据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等,编制、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书的过程。
第五十二条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入结算程序: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基建项目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相关手续。
(三)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或合同)。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并已存档或竣工备案。
第五十三条办理竣工结算需提交如下资料:工程结算审批表。
由建设单位填写。
结算审核报告(若有)。
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协议书。
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建设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工程签证审批单》、工程变更通知、工程通知函、图纸会审记录、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等签证资料。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十四条项目结算的审核原则: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具有造价工程师或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审核人员应在编审的竣工结算书上载明本人姓名和资格证号码并加盖专业印章。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下属企业若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纪委和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可以责令下属企业限期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企业根据本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