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扶持角度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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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扶持角度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作者:张永芳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2年第6期
●张永芳
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面临的困难中,最突出的便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融资问题造成的
资金短缺也就成为了中小企业未来发展的瓶颈。
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解决途径中,政府的力
量与作用不容小觑。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上远远不够。
基于此,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所起到的支持作用,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结合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的具体做法。
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由近年来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中小企业的存在及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
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中小企业是大量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劳动力较多,单位投资所创造的就业机会高于大型企业,且进入障碍较小,是新增就业机
会的主要提供者,也是社会的稳定器。
第二,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
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投资、劳动力和技术进步,而劳动力和投资带来的有效收获只具备一次性特点。
只有提升经济增长中的科技贡献率,发展
知识为本的新经济,才能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以知识创新为核心的中小企业,正是新经
济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
第三,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现代科学技术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许多应用型
技术的研制周期短,更新换代快,往往是新产品还未进入市场,下一代产品的研发已经开始了。
这就为中小企业大显身手提供了机会。
第四,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构建一
个合理的经济体制,原有的计划经济正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
而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是最有利
于经济实现平稳增长的,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正是促进竞争、活跃市场、防止垄断的重要条件。
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不但可以满足人们对消费和生产小批量、多样化的生产的需求,而且
可以加剧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大公司的垄断行为。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分析
在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中,最突出的便是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在整个社会资金的融
通过程中,中小企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融资者群体。
一方面,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资金
需求规模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资产少,负债能力小,风险大,通过传统融资方式获取资金
供给十分有限。
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更倾向于内源融资,也就是依靠自有
资金的投资完成原始的资本积累。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内源融资已经远远不能满
足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量,此时中小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求就变得十分迫切。
但是,由于
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不足,以及国家金融政策和机构对中小企业存在规模歧视,于是便形成了中
小企业“融资慢,融资难”的问题,而融资问题造成的资金短缺也就成为了中小企业未来发展
的瓶颈。
三、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现状
(一)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尽管中小企业为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受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影响,我国的各
项政策均比较偏向国有大企业,宁可将大量的资源投向效率较低的国有大企业。
而部分地方政
府更是错误理解中央所提出的“抓大放小”的方针,认为中央的意思是不再管中小企业,让其
自身自灭甚至将其破产或变卖,今后政府只管经营大型国有企业。
因此,这些地方政府在制定
该地区的相关发展规划时只对大型企业的组建和发展感兴趣,动辄就提出要将某某企业建设成
为超级“航空母舰”,甚至世界500强,在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发展等方面给予大型企
业众多的便利。
而中小企业却很难得到这些政策上的支持,其发展理所当然地受到限制。
我国政府将中小企业的作用局限于解决失业,未能认识到中小企业是完善市场经济、促进
充分竞争、活跃市场气氛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缺乏连续性,不能始终如一
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政府对中小企业存在政策歧视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的制定、
管理机构的设立方面都不健全。
迄今为止,除了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未有一部完整的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帮助其有效融资的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立法空白,不
能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提供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由于经济基础较差,在财源有限的情况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向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各经济特区和东部沿海地区颁布过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
惠政策,如江苏省为发展乡镇企业就实行过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政策。
所以中小企业在经
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就相对较大,更多地承担了上缴财政收入、维持地方财政运行的任务,与三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相对较高。
同时,中小企业还面
临着各式各样的乱收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乱收费”行为严重影响着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也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三)缺少统一的政府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没有专门的培训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机构,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使用的创业中心,没有制定
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缺乏一系列为中小企业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的中介组织。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相互影响的,内源融资的顺利必然使得企业发展顺利,从
而提高企业的信用和资产,相应的外源融资也就比较容易获得;如果有比较好的外源融资渠道,则中小企业容易获得资金,从而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使得企业内源融资更顺畅。
而我国资本市
场不完善使得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没有良好的信用担保体系,又使得间接融资也不顺利,中
小企业的资本难以增加,可抵押的财产极少。
另外,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在少数金融性机
构间进行,如果贷款数量太小,则企业发展受到限制,但是如果超过抵押财产,贷款机构的资
产风险系数就会大幅度增加,留下后患。
可见,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缺陷。
四、基于政府扶持角度的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建议
(一)为中小企业制定税费减免政策,切实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
当前我国税法的不公平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一,我国的中小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企业所有者还得上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双重征税
极大地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此,我国应适当降低中小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或允许
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一种。
第二,对中小企业盈利用于
再投资的部分则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在本地进行再投资和企业扩大再生产。
为鼓励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允许其使用加速折旧尽快收回投资,减轻这些企业的税收
负担。
(二)通过中小企业司向企业提供贷款
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
企业的融资困难,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提供贷款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类:
1.直接向中小企业贷款
在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得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时,中小企业司经审批后可以直接向中小
企业贷款。
但这种贷款的数额不能过大,贷款利率应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贷款方式的坏账率过高,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直接贷款的拖欠率高达22%,而且这种
做法干预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因此这种方式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办法。
2.通过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间接的资金帮助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它向具有较高风险而很难通过普通融资渠
道取得贷款的中小公司提供投资或长期贷款。
中小企业司可以向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其资产
一定比例的贷款,透过这类公司给予中小企业间接的资金支持。
3.中小企业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在中小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信用贷款时,中小企业司可以为中小企业担保,使商业银
行减少风险,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
这种方式应用较为成熟,风险合理。
(三)在政府采购和大项目中给予中小企业同等机会
政府采购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 200 多年的历史,成为许多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1995 年开展政府采购的试点以来,用于政府采购的资
金逐年增加,2000年政府采购金额已达328亿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2%,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总额的 30 %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从政府采购的发展来看,大型商品、投资较大的基建项目也将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如果政府能在采购中对中
小企业适当照顾,将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般说来,政府可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以下几
种措施扶持中小企业:
1.在失业率较高或劳动力过剩的地区,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在政府采购的项目中
选出适合中小企业的项目只允许中小企业参与招标。
如美国就规定“所有预期不超过1万美元
并属于小额购买的政府采购或服务合同都必须留给小企业,除非签约官得不到能满足所购货物
或服务的质量和交货期的、有竞争性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小企业的报价。
”同时,政府对此类
小额政府购买合同的程序也应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简化,并在付款方式上采用现金交
易形式,以减少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2.中小企业司应积极推动政府机构和大型企业在分包合同中向中小企业订货。
部分大合同
只有大型企业有能力签订,但政府可通过分包专家帮助中小企业发现和扩大分包的机会,并促
进中小企业和总承包商的接触,增强他们相互之间的了解,为中小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合同份额。
(四)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中小企业要想保持当前高速的发展,就不得不提高自身的生产技术水平,加强产品的研发
和创新,吸收大量的优秀人才,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有限、
企业所有者的素质较差,仅凭借自身力量很难实现这一目标。
而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
通过合理的措施可以有效达成这一目的。
首先,中小企业司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技术辅导。
中小企业司一方面可以聘请部分专家,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辅导,提高中小
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司应该
促进同行业中小企业的相互合作,交流信息,取长补短,加强中小企业的专业化,避免“小而全”,使一个地区的中小企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而非一盘散沙。
同时,中小企业司在有条件
的地区还应推广中心卫星工厂制度,使中小企业能以大型企业为核心实现稳定的分工合作,从
而使中小企业能充分发挥其生产经营的灵活性,而大型企业则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和资金。
其次,中小企业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发展和创新辅导。
中小企业常常无法负担产品的研
发和创新所需要的大笔资金。
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研发水准,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小企
业司可以建立专门机构进行一些基础性的研发,再将研究成果免费公布或低价转让,从而推动
中小企业的研发。
对于中小企业的创新行为,中小企业司应给予坚决支持。
最后,中小企业司可通过经营管理辅导协助中小企业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水平
和员工素质。
中小企业司可以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充当中小企业的顾问,根据中小企业的实
际情况协助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同时,中小企业司还可联合科
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商业性教育机构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员工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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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永芳(1982-),女,河南新乡人,教师,硕士研究生,从事金融问题研究。
(新乡学院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