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置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濮政〔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8〕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濮阳市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只设立一个担保机构,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市以下不单独设立担保机构,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担保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
第六条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担保机构与银行等机构建立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保证方式;3.保证期间;4.双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6.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购买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向银行等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贷款担保。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置业担保活动,保障担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住房置业担保活动。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购房人提供担保,以确保购房人履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住房置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机构第五条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业务第七条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以下担保业务:(一)为购房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二)为购房人提供住房按揭贷款担保;(三)为购房人提供其他与住房置业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八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与购房人、金融机构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担保责任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对购房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购房人追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房置业担保活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担保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担保资格擅自开展担保业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未按规定报告业务情况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024年房产交易担保服务协议式样

2024年房产交易担保服务协议式样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产交易担保服务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房产卖方的权利与义务2.2 房产买方的权利与义务2.3 担保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房产交易担保服务的金额与支付方式3.1 金额3.2 支付方式第四条房产交易的时间安排4.1 交易开始时间4.2 交易完成时间第五条担保服务的内容与要求5.1 内容5.2 要求第六条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保密6.1 保密信息的内容6.2 保密信息的期限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违约处理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7.3 违约处理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期限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终止与失效10.1 终止条件10.2 失效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1.1 签署程序11.2 生效时间第十二条附加条款12.1 附加条款的内容12.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3.1 解释权归属13.2 适用法律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与保存14.1 份数14.2 保存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产交易担保服务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协议是指由甲方(房产卖方)与乙方(房产买方)双方共同签订,并由丙方(担保服务方)提供担保服务的房产交易协议。
1.2 范围本协议的范围包括房产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担保、交易过程的监管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房产卖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交易资金,并按照约定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因房产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
2.2 房产买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房产,并按照约定支付交易资金。
乙方应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实地查看,并承担因个人原因产生的法律责任。
2.3 担保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担保费用,并按照约定提供担保服务。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授信细则

个⼈房产抵押贷款授信细则附件1:平安银⾏⼴州分⾏个⼈房产抵押贷款授信细则第⼀章个⼈住房抵押贷款第⼀条个⼈住房抵押贷款是指银⾏向个⼈借款⼈发放的以住房为贷款抵押物的贷款。
分为置业贷款和持证抵押贷款。
本授信细则中所指住房包括别墅、酒店式公寓。
第⼆条置业贷款指借款⼈申请贷款⽤于购置住房,并以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持证抵押贷款指贷款⽤途⽤于借款⼈及其家庭购房、购车、房屋修缮、购买耐久性消费品等⽬的之资⾦需求的贷款。
持证抵押贷款不得⽤于以下⽬的和⽤途:(⼀)贷款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证券市场,或⽤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资⾦不得⽤于国家明令禁⽌或限制的经营活动;(三)贷款资⾦不得⽤于房地产项⽬开发;(四)外籍⼈⼠贷款⽤途不得⽤于购买⾮⾃⽤、⾮⾃住商品房。
第四条个⼈住房抵押贷款还款⽅式:依照本息还款⽅式,可分为:(⼀)本息摊还型。
⼜分为按⽉等额本息还款及按⽉等额本⾦还款。
(⼆)到期还本型。
即每⽉只缴息,到期⼀次性还本。
第五条个⼈住房抵押贷款币别及⾦额:可以选择以⼈民币或美元、港币(外币仅限境外⼈⼠)发放。
还款币别需与贷款币别相同。
单⼀抵押品抵押贷款额度下限为5万元;单笔贷款⾦额上限为1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同⼀⼈(含配偶,如有)抵押贷款总额度(包括住房和商⽤房)上限为⼈民币4000万元。
第六条个⼈住房抵押贷款成数,见下表:(⼀)置业贷款对于住房置业贷款,以借款⼈家庭(仅包括借款⼈、配偶及未成年⼦⼥)名下未完成清偿的“住房”套数(含本笔),认定套数。
在借款⼈家庭住房贷款套数为4套以内时,以未结清“住房”置业贷款计算套数。
第⼀套置业贷款的贷款成数仅限于普通⾃住房,⼴州地区普通⾃住房标准为单套建筑⾯积144平⽅⽶(含)以下。
如遇政府出台新规定,则按政府新规定报总⾏批准后执⾏。
(⼆)持证抵押贷款对于住房持证贷款,以借款⼈家庭(仅包括借款⼈、配偶及未成年⼦⼥)名下未完全清偿“房屋”(含住房、商⽤房和两⽤房)套数,认定房贷套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6•【文号】建市[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建设部二00四年八月六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统一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住房置业担保试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属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分类:一、商品房期房贷款;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三、二手房贷款;四、现房贷款。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二)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其判定要点为:1.贷款申请日向前追溯9个月至少有6条缴存记录;2.首次汇缴财务入账日期至贷款申请日自然天数已达到180天(含)以上;3.缴存余额除以最近6个月月平均缴存额≥6;4.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金额合并计算,其具体缴存月数由受理、审核人员根据外中心缴存明细推算判定,确定其贷款资格;但计算可贷款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按照在本中心正常汇缴月数计算。
5.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6.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外中心曾经缴存一定时间但未转入本中心,或仍在外中心开户缴存的,其缴存金额及缴存月数仅按本中心缴存记录为准。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其信用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良信用信息的考察时间调整为60个月。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建住房[2000]108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建设部办公厅厅秘书处 2000年5月16日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厦房置业担保的过户流程

厦房置业担保的过户流程
过户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申请: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提交二手房交易申请,并选择通过“银联在线支付”方式缴纳定金。
2. 网签合同:购房者与卖方在网站上签订网签合同,同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
3. 评估贷款:根据购房者选择的贷款方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并确定贷款金额。
4. 资金监管:购房者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办理全款监管手续。
5. 缴纳税费:在交易中心网站上选择缴纳方式并完成税费缴纳。
6. 过户交割:买卖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完成物业交割。
7. 领取新证: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询交易状态,确认交易成功后领取新的产权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过户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认真审核卖方的身份信息和房屋权属情况,避免发生诈骗等风险。
精编【财务知识】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指引

【财务知识】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指引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市场竞争力,丰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品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简称“直客式贷款”,下同)是指贷款行直接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一手住房(不含商业用房)贷款。
直客式贷款业务主要目的是营销优质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或为我行个人优质客户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
直客式贷款业务在目前阶段为一手住房贷款的补充形式。
第三条按照贷款行、开发商及借款人的关系,直客式贷款可以分为合作型直客式贷款(贷款行与开发商签署《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简称《直客式贷款合作协议》,下同))、独立型直客式贷款(贷款行不与开发商签署《直客式贷款合作协议》,直接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申请独立型直客式贷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该阶段性担保须由一级分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并按规定流程操作。
根据贷款发放前是否由有权审批行楼盘准入,分为楼盘型直客式贷款(须由有权审批行对楼盘进行准入)和散户型直客式贷款(不经过楼揭楼盘准入程序,由经营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机,分为销售备案前放款的直客式贷款和销售备案后放款的直客式贷款。
原则上不发放散户型直客式贷款及备案前放款的直客式贷款,本流程亦未包括上述两种类型的直客式贷款。
个别房地产市场基础较好、发展规范的区域确需办理的,须对借款人制定非常严格的准入条件,且须将细化的操作流程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第四条为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对贷款行已经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的楼盘,其他行不得发放直客式贷款。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苏园公积金〔2011〕13号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园区经济社会繁荣,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参保职工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第四条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苏州市内具有住房按揭贷款资质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另行公布。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借款人同时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条职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且该房源已经园区公积金中心审核备案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职工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五)未正在使用园区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六)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七)已动用园区公积金购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八)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郑房地[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郑房地(2006)7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局法规监察处,以便对本规程修订时参考。
附件:《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总则1.1 目的为加强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制定本规程。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1.3.1 郑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1.3.2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4 登记原则1.4.1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1.4.2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1.5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机关1.5.1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抵押主管机关)。
1.5.2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抵押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行为,有效化解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风险,保护保证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保证担保原则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实行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第三条保证担保含义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是指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行为第四条反担保的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当将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所购买的住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抵押权期限应当与贷款保证担保期限一致第五条保证担保申请和告知义务住房公积金借款的申请人应向担保公司提供身份、年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住所、抵押物状况等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资料,担保公司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综合状况,决定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保证担保范围担保公司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七条保证担保期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第八条保证担保履行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还贷义务的,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时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贷款银行在未收到借款人还款本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借款人未履行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继续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担保公司按月向受托贷款银行支付借款人每月应付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转为正常还贷状态时止第九条追偿权行使担保公司按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的金额为担保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金额及利息第十条债务重组担保公司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债务的归还进行重新安排,并会同借款合同的其他各方共同签订债务重组的补充协议在债务重组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仍应按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一条反担保权行使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违约连带保证责任连续六个月的,并且与借款人就债务重组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担保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等方式处置担保公司行使抵押权期间,仍按原借款合同按月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先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清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债务,后再偿还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期间的债务的总额和实现抵押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处分抵押物费用,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如不足,担保公司再向借款人追偿第十二条抵押物保管抵押的住房由借款人使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正当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的住房,并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的住房完好无损的责任,接受担保公司合理的监督、检查因借款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住房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以致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反担保作用的,借款人应负责修复或重新提供相应的经担保公司认可的新的担保除自然损耗外,抵押的住房发生毁损、灭失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担保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十三条第三人过错的处理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抵押住房毁损、灭失,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其债务履行时,借款人应当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损耗部分或者借款人应把所获得的赔偿额或补赔额向担保权公司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处理第十四条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借款人买卖、交换、赠与抵押住房或者以抵押的住房抵债、作价出资转移所有权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和抵押住房的拟受让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和拟受让方的,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抵押期间,抵押物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借款人可以所获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以所获得的住房重新设定抵押权第十五条抵押登记变更借款人经担保公司同意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以致缩短贷款期限的,或者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就债务重组延长贷款期限的,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办理住房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在贷款保证担保期间,发生借款人或抵押物变更情况时,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抵押登记费用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的执管住房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或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其它权利证书由担保公司执管第十七条抵押关系的终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应的款项后,或者担保公司抵押权实现或放弃抵押权后,抵押关系终止抵押关系终止后三十日内,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向原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抵押物风险承保范围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屋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全部毁损的,担保公司负责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偿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并不向借款人追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第十九条借款人债务的免除在保证担保期间,借款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成年或没有生活来源的,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关部门的证明,并经担保公司查证属实的,借款人剩余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承担在保证担保期间,借款人因意外事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担保公司查证属实的,借款人剩余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承担第二十条借款人罚息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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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置业
担保业务规程(暂行)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住房臵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10〕108号)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公积金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委托人)委托受托银行(贷款人),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保证方式,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的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自建的私产住房、危改(棚改)拆迁安臵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条担保公司
住房臵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具有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有资本。
(三)实际担保额度不超过实有资本的30倍。
(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六)根据《住房臵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立担保风险基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七)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八)建立完善的代偿资金追收制度,拥有较强的化解风险能力。
(九)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合作协议的签订
(一)担保公司与公积金中心签定合作协议时应将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的验资证明、股份制企业股东会议同意签订合作协议的决议等报送公积金中心备案。
(二)在合作期间,担保公司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上
一年度的工商年检报告、税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年度报告交公积金中心备案。
(三)担保公司与公积金中心续签协议按新签协议流程办理。
(四)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方式、担保期间、担保的贷款品种,解决业务纠纷的方法和违约责任、合作期限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的管理要求
(一)担保公司在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前必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贷款人)单独开立保证金账户,该账户不得与该企业的一般账户或结算账户混用。
(二)担保公司在设立保证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须存入不低于200万元的保证金。
(三)担保公司的担保规模限制在注册资本的30倍以内,超过30倍的,应及时追加实收资本,完成追加后,方可继续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臵业担保业务。
(四)贷款人发放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担保合作协议的约定收妥担保公司出具的《贷款担保承诺函》。
(五)受托银行(贷款人)应建立制度、建立台账对保证金账户进行日常监控。
(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者未按《贷款担保承诺函》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委托受托银行(贷款人)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担保保证金。
第六条申请担保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担保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
担保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对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方式为阶段性担保和贷款全过程担保。
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从担保公司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起至抵(质)押物登记办理完毕后终止,全过程担保的保证期间从担保公司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起至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为止。
第八条担保责任的履行
担保公司提供住房臵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
对于不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担保公司规定条件的、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阶段性担保期间内担保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贷款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担保公司无条件履行担保义务。
全过程担保期间内,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未按借款合
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担保公司无条件履行担保义务。
第九条担保合同的内容
住房臵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内容如下:(一)担保责任的种类;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及债务关系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住房臵业担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贷后管理
(一)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委托受托银行无条件从担保公司保证金帐户中扣划资金偿还借款人的借款本息、罚息,随后公积金中心将抵(质)押债权转移至担保公司。
(二)担保期间担保公司配合受托银行(贷款人)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抵(质)押物登记未办理完成前,有催收贷款的义务。
(三)若因政策调整等各方面原因导致担保合作协议解除,担保公司未完成的责任不受合作协议解除的影响,仍需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