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闽政[198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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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1984年11月17日闽政〔1984〕97号)
为了保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得到适当的休整以增强身体素质,保证旺盛的工作精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决定对我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
具体办法如下: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对象:凡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的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三、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五、对工作人员的休假要作统筹安排,休假前需做好交接工作。
六、党政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但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
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七、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度起实行。
今后如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则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