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二届四次会议第0109号提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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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二届四次会议第
0109号提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14
•【字号】渝办议[2006]18号
•【施行日期】2006.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二届四次会议第0109号提
案的复函
(渝办议〔2006〕18号)
周婷委员:
您在市政协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紧急避难中心的建议》(提案第0109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紧急避难场所已纳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2004年12月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政府总体预案)。

市政府将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总体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要建立紧急避难场所,第6章“保障措施”第11节作了具体要求:“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事发地附近临时确定若干紧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4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8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提请市政府批准建立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滨江路等地规划和建设紧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避难场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保证及时安置和疏散避难人员。


如何建立紧急避难场所,您和我们已经形成共识。

您在提案中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开发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紧急避难中心。

即利用位于区县,各街道的大、中、小学的操场和体育馆,明确其避难中心的附加功能并在大门处设立避难中心标志。

”我们也认为,建立紧急避难场所要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公共设施资源,勿需另投资金专门修建,这既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是强化政府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们正是按照这一要求,规划和建立全市紧急避难场所。

市政府在组织对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已将相关的内容纳入,主要包括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建立紧急避免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完善相关设施等内容。

目前,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已经完成,关键是抓好落实。

市政府应急办成立后,将会同规划、市政、教育、园林、体育、人防等部门,全面落实市政府总体预案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布局合理、设施齐备、数量充足的紧急避难场所。

与此同时,指导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此项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陈和平审签。

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市政协办公厅和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曹晓林
联系电话:89016363
邮政编码:400015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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