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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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重复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伤、死亡(死亡1~2人)、重大死亡(死亡3人及以上)、急性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重要的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项。

2 原则
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 报告
(1)本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必要时请质量与安全部、综合办保卫和医务室等相关部门协助,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安全生产办公室开好事故分析会,制定实施有效的防范措施。

(2)本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部门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办公室和主管公司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害部位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3)本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急性中毒事故后,部门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员必须迅速向安全生产办公室和主管领导报告,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内按规定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地方国防工办、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部门等报告,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地方卫生部门。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 小时,重特大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

(4)伤亡事故发生后,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未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即认定为迟报,超过2小时(含2小时)未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即认定为瞒报。

报告可以直接上报或逐级上报。

(5)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派专人看护好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好现场的文字、绘图和影像记录,以备事故调查;
(6)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也应及时上报。

4 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每年12 月31 日之前,质量与安全部应将本单位当年发生的安全事故,分别按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统计汇总,分别向集团公司、地方国防工办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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