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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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党务公开坚持“公开、真实、及时”原则,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务公开目录》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主要包括:
1、全院中心工作:贯彻上级党委决策决议情况;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工作重点;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2、宣传思想工作:理论学习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3、组织人事工作: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以及其他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管理情况;纠风工作情况;查办案件情况以及其他需公开内容。

二、公开的形式
1、把重大决策及贯彻落实情况以文件、会议等形式向党内外进行公开。

2、通过有关会议,局域网形式进行公开。

3、利用党务公开栏、医院官网和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4、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可根据公开内容,采取事前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每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拟定公开内容-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公开-登记建档"程序实施。

四、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相适应。

公开时间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即时公开。

1、对党内法规、政策文件、工作程序以及办事机构等具有稳定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如遇修订、调整及时更新。

2、每半年最后1个工作日为党务公开日,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

3、对阶段性工作实行逐段公开。

4、对动态性、临时性的工作,如各项阶段性工作、各部门工作动态、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内容,根据情况实行即时公开。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在全局党的基层组织深入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支部申请公开未对外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党支部依照本制度向党员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党支部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申请人或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党支部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人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党员身份证明。

以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该党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党支部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党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各党支部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各党支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内事务,应当对外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党内事务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应当对外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各相关党支部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事项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各党支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含有不予公开的内
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有关党支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有关党支部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相关党支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或者提供虚假党内事务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党员申请人认为有关党支部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院党总支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全面推进医院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干部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检查机构
医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党务公开工作督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内容
1、对党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督查。

主要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及所属部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情况。

2、对党务公开内容的督查。

主要督促检查各支部落实《医院党务公开目录》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

重点督查各党支部贯彻执行院党总支的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党内制度建设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3、对党务公开形式的督查。

主要督促检查各支部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院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

4、对党务公开期限的督查。

主要督促检查各支部是否规定了党务公开的期限,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
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5、对党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

主要督促检查各支部是否建立和实行党务公开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

6、对党务公开效果的督查。

主要督促检查党务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

第四条监督检查办法
1、党务公开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办法。

医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各党支部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督查或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督查一次,并通报全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2、各党支部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邀请本单位党员对党务公开的监督、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3、设立党务公开督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投诉。

对党务公开督查机构的协调处理意见,各支部必须认真对待,抓好落实,对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不力或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将严肃追究责任。

信息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畅通党务公开信息渠道,保持党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性,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党务公开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条医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的日常工作,并明确负责人,指定承办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信息收集
(一)公开监督电话收集;
(二)信访举报箱收集;
(三)医院党务公开邮件收集;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收集;
(五)其它方式收集。

第四条党务公开信息处理
(一)核对党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二)对收集到的党务公开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三)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协调有关科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报领导审核审批。

第五条党务公开信息反馈
(一)及时研究处理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结果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反馈;
(二)反馈形式主要有:通过召开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反馈;通过党务公开栏、网站等载体反馈;
(三)对署真实姓名反映的意见,向反映人告之处理结果。

第六条建立党务公开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台帐,完善各类信息资料。

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党务公开考核评价,促进党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调动各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原则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第四条考核内容
1、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2、认真落实局党委《关于在全局党的基层组织深入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3、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4、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5、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

6、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7、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8、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五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1、被考核支部开展自查和总结。

2、听取被考核支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3、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4、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5、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6、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支部反馈。

第六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向院党委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考核结果纳入各党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3、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支部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支部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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