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年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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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年10号
文)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价〔2008〕18号
关于试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
的通知
政府公共工程各实施单位:
为了避免政府公共工程由于实施单位不同,所签合同条款不一致,导致工程结算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组织专题调研,了解相关情况,制定了《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

现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意见,决定在政府公共工程中试行。

今后,政府公共工程实施单位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统一范本列入合同条款,以便统一结算口径。

附件:《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在投标时纳入投标报价中。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可按实调整;按04计价表组价。

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确定结算价;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原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1%的,综合单价可调整;原工作量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其增减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按04计价表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按04计价表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
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按04计价表组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材料价格的调整按下一条执行。

三、材料价格的调整
1.按工期长短确定工程的风险系数%(3,4,5,6)。

整个工程的差价在风险费用的-50%到150%区间内包干使用,不得调整。

差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利润。

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以上范围时,则在扣除标底中的风险费用后,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含)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计算方法按下一款执行。

2.钢筋、商品混凝土、沥青、二灰结石的差价按实际耗用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投标时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计算;黄砂、石子、道渣、油料等材料按合同开竣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计算;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调整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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