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的规定应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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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由来
上世纪90年代,工程结算就
计结论发生冲突,当时,一般都是结算结束后进行审计,审计的结论往往是超付,所以,当年比较多的纠纷是建设单
企业要求返还超付的
甚至出现了一些建设
施工企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2001)民一他字第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
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
见》,其中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
何红锋专栏
(责编:梁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