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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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
复
【标 签】行政区域,具体范围,划分标准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5﹞ 7号
【发文日期】2005-01-10
【实施时间】2005-0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淮地税函﹝2004﹞141号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业务问题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具体范围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财税字﹝1985﹞143号)、《省政府关于明确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中“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依据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苏政发﹝2001﹞82号)、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四条第五款“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的有关规定,这三年税种所规定的范围,我省均按行政区划确定。
因此,各地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应及时按新的区划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过,根据《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建税的税率如有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