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Egeilm10《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保值和收益率,同时兼顾证券市场价值发现、流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信托、公益信托、特定目的信托、授权运作信托的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和信托资产的性质、目的、期限、风险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并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证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制度。
第六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实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记录、规范运作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优先考虑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充分研究和分析证券市场、公司基本面、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明确的投资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止损、平仓等方式,及时处理市场风险。
第三章投资行为第十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法合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进展、风险情况,确保投资者权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一、概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一项复杂的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和规定。
本文旨在就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能够更加规范和安全地开展相关业务。
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述1.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方式,托管客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管理的业务。
其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各类证券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2.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具有风险性较高、收益性较好的特点。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投资者资格审查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以便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 业务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针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投资规划。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3. 协议签订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前,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4. 资金托管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将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划分开来,建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应使用客户专用账户进行操作。
5. 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客户资金进行专业的投资决策,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策略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配置。
在投资决策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合规和安全。
6. 业绩报告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业绩报告,明确投资收益情况和资产配置情况。
客户有权了解自己投资的情况,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业绩报告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7.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注意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㊁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㊂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㊂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㊂(三)建立前㊁中㊁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㊂(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㊂(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㊂(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㊁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㊂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㊁授权管理㊁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㊁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㊁合规审查管理㊁市场风险管理㊁操作风险管理㊁IT系统和信息安全㊁估值与核算㊁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㊂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㊁农村合作银行㊁外商独资银行㊁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㊂(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㊂(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和估值系统㊂(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㊁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㊂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㊂(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㊂(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㊂(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㊂(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㊂(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㊂(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㊂(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㊂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㊂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㊁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 信托公司㊁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㊂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㊂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㊂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㊁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㊂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㊁操作方式等事项㊂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㊁信托文件㊁风险申明书㊁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㊁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㊁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㊁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㊂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 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㊁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㊂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㊂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㊁准确㊁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㊂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㊂(二)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㊁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㊂(三)随时应委托人㊁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㊂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㊂(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㊂(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㊂(三)更换第三方顾问㊁保管人㊁证券交易经纪人㊂(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㊁住所发生变更㊂(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㊁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㊂(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㊁信托财产的诉讼㊂(七)信托公司㊁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㊂(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㊁总经理㊁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㊂(九)关联交易事项㊂(十)收益分配事项㊂(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㊂(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㊂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㊂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㊂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㊂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㊂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㊂(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㊂(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㊂(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㊁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㊂(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㊂(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㊁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㊂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㊂(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㊂(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㊁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㊂(五)从事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㊂(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㊂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㊂。
信托操作流程

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产品立项:是信托项目设立的起始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起点,需要确定产品的初步可行性。
2. 尽职调查:以信托目的为导向、以交易结构为基础的,覆盖行业、市场、目标企业和委托人等多个方面。
3. 产品审核:包括文件审批、文件制作、财产管理多个环节,需要信托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协同运作。
4. 报告审批:对尽职调查和产品审核结果进行审批,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5. 账户开立:为信托产品开立专用账户,用于管理信托财产。
6. 产品推介:包括直接销售和代理销售两种方式,涉及客户识别、反洗钱、营销推介等多项工作。
7. 产品成立: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信托产品可以顺利成立,并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机构和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相关信托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让我们等产品结束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恐怕有点太严了。
”近日,一份并未正式下达的文件给私募基金经理老赵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因为,这份《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如果真的执行,在产品结束前他将只能拿到金额有限的管理费,“这还不够我给手下发工资的呢”。
&&&祸不单行,还有更坏的消息等着私募。
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即将开闸,公募基金将跨界跟私募正面交锋。
“本来我们私募和公募是井水不犯河水,这下倒好,大家只好捋起袖子抢客户了。
”老赵开始对前途隐隐担忧。
&&&《指引》触到私募“死穴”&&&监管层出手或许正是由于目前私募太缺乏有效监管:08年不少民间“股神”陆续倒台,产品净值大幅缩水,持有者怨声载道,甚至有私募经理遭拳脚相加。
融智评级统计数据显示,79只具有全年统计数据的私募基金08年平均跌幅为%,其中18只私募基金下跌超过50%,业绩最差的某私募基金缩水近七成。
&&&“部分私募经理不顾市场变化,坚持全仓操作,结果使得投资者损失严重;极少数投资顾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尽管文件尚未正式下发,但是薄薄几页纸,却如同重磅炸弹一般在私募界内部炸开层层涟漪,引起了业内很大争论。
&&&私募基金经理周建国说:“初看这份文件我真的吃了一惊,因为其中很多条款的可操作性实在值得考量。
”按照文件规定,只有在私募基金合约终止并且盈利的前提下,私募投资顾问公司才有可能拿到提成,在此之前只能靠管理费维持运作。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投资者多样化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特起草了本指引。
一、指引目的及适用范围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行为,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适用范围为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及个人。
二、业务管理1.各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能力。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托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制。
3.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信托资金管理1.参与各方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信托资金安全、流动和稳健运作。
2.信托资金应与其他资金隔离管理,确保信托本质不受其他资金影响。
3.信托资金的投资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合理配置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4.禁止使用信托资金进行非法投资或违法活动。
四、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1.参与各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
3.参与各方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信息和合规报告。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1.参与各方应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义务。
2.参与各方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六、监督与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2.监管机构应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银监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信托单证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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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信托单证业务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信托公司信托管理费操作指引模版

信托管理费操作指引(年12 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托业务经营行为,明确受托人报酬的收取方式,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信托管理费操作指引。
第二条信托管理费是指公司在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报酬。
第三条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关于“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规定。
即日起,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均以信托管理费的名义收取受托报酬。
第四条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
”规定。
公司就信托管理费收入确认前,相关业务部门经理应对信托经理信托事务管理及履约情况予以检查认定。
第五条信托管理费收入系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信托管理费收取的方法由信托业务部门提出、评审前在可行性报告中列示;资产托管总部对信托文件进行复核;风险合规总部审定。
特殊方法收取信托管理费(含第八条、第一款(三),信托业务部门应提交专项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信托管理费的收取一、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管理费,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通过信托专户向公司支付;二、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另行支付的信托管理费,应按相关合同及实际收到的款项直接记入公司收入,原则上不得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第八条信托管理费的计算一、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管理费,应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计算方法、收取时间;计算方法原则上分为费率计算法及固定金额法。
其中,费率计算法又分为固定费率计算法、变动费率计算法及余额劣后计算法。
(一) 固定费率计算法:信托管理费按照固定费率进行计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监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 指导口径

信托指导口径
摘要:
1.信托的定义与分类
2.信托的运作原理
3.信托的监管与指导口径
4.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正文:
1.信托的定义与分类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信托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
2.信托的运作原理
信托的运作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人设立信托: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受托人不得侵占。
(4)信托终止和清算:信托到期或者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时,受托人应将
信托财产归还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完成信托清算。
3.信托的监管与指导口径
信托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其监管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信托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信托市场的稳健运行。
4.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业务规模逐年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信托业在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融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托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未来,我国信托业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深化业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客户需求的升级。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高华证券对《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部分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高华证券对《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部分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高华证券对《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部分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近日,你公司通过主任信箱来文,就《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八条第(六)款、第九条第(五)款的适用范围征询意见。
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集合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延续了这一监管理念,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具有处置权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对流动性需求。
现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八条第(六)款、第九条第(五)款中有关流动性要求的事项明确如下:1、现金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和清算备付金;2、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到期日均须在一年以内);3、交易所1天债券逆回购不属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能计入流动性;4、证券清算款是证券公司应当与证券清算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应收应付款项,属于往来性质的科目,不属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能计入流动性。
特此函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让我们等产品结束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恐怕有点太严了。
”近日,一份并未正式下达的文件给私募基金经理老赵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因为,这份《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如果真的执行,在产品结束前他将只能拿到金额有限的管理费,“这还不够我给手下发工资的呢”。
&&&祸不单行,还有更坏的消息等着私募。
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即将开闸,公募基金将跨界跟私募正面交锋。
“本来我们私募和公募是井水不犯河水,这下倒好,大家只好捋起袖子抢客户了。
”老赵开始对前途隐隐担忧。
&&&《指引》触到私募“死穴”&&&监管层出手或许正是由于目前私募太缺乏有效监管:08年不少民间“股神”陆续倒台,产品净值大幅缩水,持有者怨声载道,甚至有私募经理遭拳脚相加。
融智评级统计数据显示,79只具有全年统计数据的私募基金08年平均跌幅为32.86%,其中18只私募基金下跌超过50%,业绩最差的某私募基金缩水近七成。
&&&“部分私募经理不顾市场变化,坚持全仓操作,结果使得投资者损失严重;极少数投资顾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尽管文件尚未正式下发,但是薄薄几页纸,却如同重磅炸弹一般在私募界内部炸开层层涟漪,引起了业内很大争论。
&&&私募基金经理周建国说:“初看这份文件我真的吃了一惊,因为其中很多条款的可操作性实在值得考量。
”按照文件规定,只有在私募基金合约终止并且盈利的前提下,私募投资顾问公司才有可能拿到提成,在此之前只能靠管理费维持运作。
&&&那么单靠管理费私募基金是否能够维持正常运作呢?周建国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只私募基金一年的管理费是管理规模的0.5%到1%,以他管理产品的募资上限1.5亿元为例,年管理费是75万到150万元,但这部分管理费是要和信托公司平分的,也就是说落到投资顾问公司手中的最多是37.5万元到75万元。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证券投资信托是指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通过设立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运作,根据受益人的指示进行投资,最终实现受益。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具有投资灵活、风险分散和专业管理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一旦发生问题,将会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开展,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
这一管理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主要涵盖了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才能取得准入许可。
在业务范围方面,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多个方面的业务。
在风险管理方面,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还需要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减少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的颁布对于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开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我国将继续完善管理规则,提高监管标准,推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迈向更加规范、透明、专业和健康的发展方向。
【2000字】第二篇示例:证券投资信托是一种由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旨在帮助客户管理资产并获取投资收益。
在中国,证券投资信托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管理,其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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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乃书于纸上。
毕而卧。
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银监发(2009)1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
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
第十条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
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二)至少每30 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三)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三)更换第三方顾问、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七)信托公司、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九)关联交易事项。
(十)收益分配事项。
(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 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
(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