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浅谈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

浅谈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
点 往来科 日是否正常周转 ,有无呆死帐等 ; “ 算”就是测算
征求专家的意见, 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 。 在一 风险
管理制度 比较完善 、 业务经验 比较丰富的} 保机构 .பைடு நூலகம்采取了 q 还
“ 分级授权决策 ”等管理模式 , 进一步提高了l作效率 。 l :
4、加强保后跟踪管理
娃 8 鏊 畦 t菇i 奠 I K al
浅谈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
徐 善 勤
融资担保业在我 是一个新必的行业 。担保业 的必起 . 有效缓解 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困难 , 促进 了中小企业的健康
发展 ,对 扩大就业 、培养税源 、提升企业信用 、合理分解商 保机构开 展担保业 务的起始点 ,也是做好担保项 目的基础。
过这一机会 . 把担保行业 、 担保机构 、 担保业 务的基本常识 、 业 务要求等宣传 出去 , 使广大担保服务对象不仅知道 自己足 否符合 中保条件 、 虚提供 的中保材料 , 而且还知道诚实守信 的重要性 、 背约违诺 的后果及所带来的危害等 。

其 次是表现在 担保机构 自身 。r于担 保业属 于新牛事 h 物 ,只有 几年 的发展经历 , 行业 内具有专 ¨从业经验的人 员较少 , 有 担保机构 的经营 者以前几乎从未涉足过此类行
防线 。同时也足对企业按时 还款 的一种有效 的约束 。一 般来 说 ,需要担保机构 担保 的企业 ,资产质最相对较差 ,能够提
担保 机构 在项 目承保之后 ,h r于企业在持续经营 的过程 中, 面临着市场竞争 、 观经 济环境 、 宏 行业政策 、 牛产技术
等方 面变化 的风 险,因此 ,对担保项 目企业实施风险监控 .
要通过4f ¥构来规避和分散信贷风险。 S ̄J L 从名义 l 担保 说,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用担保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由于内部、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担保风险具有与收益严重不对称性、被动性、难以转移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

第二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四全”风险管理体系、“审、保、偿”分离制度、项目经理A、B角制度、保后跟踪制度、风险月报制度等第二章“四全”风险管理体系第一条“四全”风险管理体系是以“全面的风险意识、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全新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为理念,以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基础,以高业务素质和高思想品质的担保队伍为主体,以计算机为辅助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条信用担保风险类型一、根据风险表现形式,分为信用风险、经营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根据风险的可控程度,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第三条全面风险管理就是要对所有单一风险及交叉风险进行系统的识别、评估、报告和处置,使得从战略规划到资源分配,从各业务单位的市场管理到产品管理,所有层面活动的风险都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四条全面的风险管理是全体员工参与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不仅仅是风险合规部的职责,必须贯穿到全体员工和业务的全过程,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都负有在本部门、本业务环节实施风险管理的重任,均应了解所负责业务可接受的风险边界。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是全流程的管理,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预防、风险识别、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处理、风险补偿、风险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六条风险预防包括准确的体制定位、以人为本的风险文化、不断完善的制度建设和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风险识别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内部自行开发的中小企业资信评分系统;二是来自政府部门、金融部门、各行业协会、民间社团、行业和关联企业及网站等外部的信息征集;三是项目经理的保前尽职调查活动。

第八条风险分散的策略是业务品种多样化、期限、额度、结构多样化和行业分布多元化。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X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范围:以XXX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信用或资产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业务保函,含居民个人融资担保、企业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一、对企业法人担保:借款担保、银行综合授信担保、单个项目开发融资担保、出口退税免交保证金担保、产权(经营权、专利权、认股权、股权、分红权)质押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应收帐款融资担保、企业兼并过桥贷款担保、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担保、诉讼保权担保。

二、对有偿还实力的“金领阶层”担保房地产按揭融资担保、创业贷款担保、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产权(股权、专利权、分红权、股份期权、版权、技术专有权)质押融资担保、个人财产抵押旅游贷款担保、个人财产抵押子女出国留学贷款担保、个人缴费业务担保。

三、非融资担保:项目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项目工程实施履约担保、国际结算项下履约担保、补偿贸易项下履约担保、产权交易项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第三条风险管理遵循的原则:“第一责任,A/B角制,部门制约,职责明确,环节锁定,流程监控,集中统一,防范为主,履约为重,责任追究”。

第四条担保审查委员会是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决策机构,所有担保业务必须经担保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到下一个程序,担保审查委员会授权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担保业务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对担保业务进行流程监控,程序制约,及时反馈。

担保业务部是业务一线部门,既要保质、保量、高效完成指标任务,也要责无旁贷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实行政策、法规和制度管理;业务全程管理;人员奖罚、责任追踪和道德约束。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问题
有意拖欠 ;管理不善或者 市场环境变化等 原因将造成贷款不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增加了难 度。第二 , 的行政 政府
干预带来风险 。由于 中小企业担保机 构 的资金大多 由政 府投 入、 财政拨款及 国有资本金 收益等所组成 , 而且担保机构 的董
能及时偿还等方面 。当贷 款企业到期不能偿还 部分或全部 的
中, 面临着组织核算 、 员素质 、 将 人 处理方法 、 资金运作和信息
披露等缺陷和不足所造成 的风 险。另一方面 , 还会面临许 多非
改委 中小企业 司牵头负责 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 体系建 设工作 ,
但是作为一个行业 , 担保业 定位及主管部 门尚未确定 , 这也为
财务 因素引起 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 : 借款人 的还款 意愿 不强 ,
利息和本金 时 , 这些违约的贷款将最终 由担保机构代偿。
三 、 国 中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风 险 的 防 范 与控 制 我
事会 、 事会 大都 由 监 政府 工作人员组成 , 各级政府 以出资 人身
份, 以发展地方经 济和促进社会 安定为理 由 , 以行政命令 指定 担保等形式和直接干预融资担保机 构的担保活动 。第 三 , 银保
于 种 种 原 因 无 力 或 不 愿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致 使 担 保 机 构 不 得 不
的, 时甚 至就是经营失败 的直接原 因。例如 : 有 在融资担保过 程中, 企业 为了取得 银行 的贷款 而向担保 机构 申请融资担保 ,

般情 况下企业需要交纳风 险保 证金和反担保物 给担保 机构
重了担保机构 的风险 ; 二是 在保 证方式 的选择上 , 协作银行 往
打造一支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测和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状况。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担保项目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二、合理规划和运用担保风险金。

公司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规划和运用担保风险金,确保项目风险得到有效覆盖。

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项目,公司将加大担保风险金的投入,以应对可能的风险损失。

三、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和催收工作。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担保项目跟踪和催收机制,及时了解项目的还款情况,对逾期项目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并与相关方积极协调解决还款问题。

四、及时披露担保项目的风险信息。

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融资方和相关部门披露担保项目的风险信息,确保相关方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五、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和业务规范宣传。

公司将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同时,公司将加强对业务规范的宣传,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六、建立健全担保项目风险管理档案。

公司将建立健全担保项目风险管理档案,记录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风险控制措施、跟踪和催收情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记录。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公司将与政府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和纠正措施。

公司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以上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提高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该制度,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和优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担保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行为,确保担保资金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担保业务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在正确处理发展与防范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充分体现国家产业的政策导向原则;(二)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持流动性,提高效益性的原则;(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原则;(四)分散风险原则。

第四条担保对象一般为在徐州地区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和扩大城乡就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的优势中小企业。

第五条严格按照担保对象基本条件筛选担保项目,并严格按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受理担保项目。

下列情况不予提供担保:(一)生产无效益、产品无市场、业主信誉低的担保项目;(二)无反担保能力的担保项目;第六条担保种类主要包括:(一)银行融资担保;(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三)工程担保、履约担保、商业担保、其他担保和经批准的资金运作业务。

第七条担保范围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两种。

具体操作时根据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人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根据具体情况,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第九条为规避企业重复抵(质)押,应及时向各金融机构、工商、土地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条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同时一般不能超过被担保人的有效净资产。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及防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及防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及防范时间:2021-08-30 15:18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字体:大中小】我国信用担保业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

由于经营的对象大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较差的中小企业,使得该行业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因此,借鉴国际经历,切实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对策近几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呈现快速开展势头,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信用担保业毕竟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历,加之作为其效劳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与贷款银行的协作关系扭曲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有些担保机构由于遭受了严重的风险损失已难以为继。

为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十分必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据调查,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一是公司治理构造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

担保机构的效劳对象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实行家族化管理,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决策监视机制,企业决策具有随意性,冒险行为难以防止。

一旦冒险失败,就会危害担保公司的利益。

二是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

中小企业挪用贷款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

三是中小企业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强,与大企业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风险。

四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

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标准,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缺乏还贷意愿,即使还得起贷款也是久拖不还,甚至千方百计地“逃、废、甩、赖〞银行债务。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单位]平阴县人民政府[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规范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信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阴县范围内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级政府部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是指由平阴县政府设立的为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第三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安全、稳妥的原则,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成功率和担保效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平阴县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由平阴县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募集、银行贷款等方式。

基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基金专门设立一个管理机构,具体的机构名称和人员组成由平阴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基金运作机制第七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运作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基金的投向、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实现风险分散等工作。

第八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根据市场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担保服务。

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险、保函、贸易融资担保等。

同时,基金应当严格控制担保风险,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风险分散和控制。

第九条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做好担保后的监管工作,及时跟进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置。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工作。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金融行业的一种特殊机构,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作,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二、背景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运而生。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力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登记管理:规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业务经验等。

同时,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获得准入资格后进行登记管理,并严格监管其经营活动。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运作:规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应符合一定比例规定,并强调要加强资本金的质量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足够的资本实力进行风险担保。

3.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包括风险评估、贷款担保、咨询指导等。

同时,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违规行为。

4.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强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方面。

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把关,合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5.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包括财务信息、风险情况等。

同时,加强监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6.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明确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有力可行。

四、未来发展方向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广阔。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及主要控制措施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及主要控制措施
本文由瓶子里面的女人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担保机构的风险特点 1,担保机构存在的基础是对信用风险的经营和管理 担保机构必须通过自己审慎的风险评判而认识风险,并以其专长来经营,控制风险,这是担 保机构立身于市场的基础. 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 希望与商业银行实行比例担保, 以共担风险; 同样,一般而言,担保机构在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以保障自身利益时也不应 该要求企业出具严格的 100%的反担保,否则.担保机构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因为如果没有 担保机构,被担保方可直接向债权方提交作为反担保标的物的保证金或抵(质)押物,还可节约 一笔担保费用.上述现象被称为"反担保措施悖理".因此,担保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发生担保风险 的可能性. 2,担保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和较高的不确定性 由于信用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其面临风险的作用机制及表现形式相当复杂.一是信用风险, 或称代偿风险, 这是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风险; 二是抵押物和质押物风 险以及第三方信用风险,即由于企业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设置不合理,或者第三方反担保人选 择不当,在债务方不能履行债务,担保方发生代偿后,通过法律程序执行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 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时,不能足额补偿代偿额造成损失的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 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 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 担保业务的风险 发生机制与一般保险业所经营的客观的, 可预期的风险又有很大区别, 其发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与不确定性.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比较 精确地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 保费率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信用担保业务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 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 率,大数原则无法或短期内难以适用.正因为如此,对担保项目应更多地运用个案分析方法,结 合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设计担保方案,将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接受的范围 内. 3,担保机构面临着较大的可持续发展风险 在我国,信用担保业才刚刚起步,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许多风险暂时还 未显现.目前信用担保的主要业务品种还是贷款担保,这是一种风险程度最大的信用担保形式, 担保机构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 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 的生存. 二,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担保风险的高发性, 离散性与不确定性, 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 素质. 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 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 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机构。

为了规范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行为,促进其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管理行为,促进融担公司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担公司是指依法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专门从事担保服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准备设立融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二)公司章程;(三)公司的资信状况和近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担保服务管理制度;(五)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开展计划;(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七)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聘任合同。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融担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发放批准文件,并告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有关手续及开业时间。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六条融担公司的主要业务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七条融担公司在担保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担保业务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融担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抵质押物等条件,制定担保方案。

第九条融担公司应当加强对所担保企业的信用风险等方面的监管,并及时报告担保风险情况。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设立合理的费用标准,依照市场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担保费用,并在担保作业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第四章监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融担公司的监管管理,对其有关业务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合法、规范的运作。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反馈融担公司的监管检查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其职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融担公司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财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担保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草拟)为保证风险控制、担保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运作,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遵循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愿、公平、诚实信⽤原则,合理规避各类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风险控制及分类公司⾯临的风险与⾦融机构⾯临的风险有许多类似之处,但由于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其⾯临风险的作⽤机制及表现形式⽐⾦融机构还要复杂。

公司所⾯对的风险除⼀般⾦融机构具有的风险,还⾯临⾃⾝所特有的风险。

如政策风险、担保信⽤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

1、信⽤风险:公司⾯临的最主要也是取直接的风险,为代偿风险,是由于债务⼈⽆⼒或者不愿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代其偿还⽽造成公司损失的风险。

2、抵押物和质押物风险:是由于抵押物和质押物设置不合理,在债务⼈不履⾏债务时,通过法律执⾏抵押物和质押物时,给予担保⼈造成损失的风险。

⽐较这两种反担保形式,由于质押物价值相对稳定,且易于变现,其风险相对较⼩。

3、流动性风险:公司在发⽣代偿时,没有⾜够的流动资⾦来满⾜代偿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发⽣,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存,但归根到底还是没有⾜够的流动性资产进⾏代偿。

4、第三⽅信⽤风险:是公司安全保证措施中反担保的⼀种形式,债务⼈⽆法履约,公司发⽣代偿后,要求信⽤反担保⼈履⾏担保义务时,反担保⼈⽆法履⾏的风险。

因此,在选择信⽤反担保⼈时,要着重对其担保资格和担保能⼒予以考察。

5、管理风险:是由于公司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或者是对项⽬未能充分论证、盲⽬决策等原因给担保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

6、道德风险:由于公司⼈员或银⾏⼈员及受保企业⼈员串通或不作为,⽽造成的风险,公司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制定相关规定规避此类风险。

⼆、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论是政策性的担保,还是商业性的担保,实施风险管理都显得⾮常重要,这是由于担保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担保业务提供的是信⽤,经营的是风险,加之风险与收⼊不相匹配,合理控制风险,减少和避免风险损失是担保公司⽣存和发展的关键。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企业信用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资金的机构。

第二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2. 有充足的经营资金和信用担保经验;3. 知识和技能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第三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的资金。

第五条银行授信资金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六条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各界投资者通过购买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投入的资金。

第四章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承担;2. 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3. 用于支付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相关方的收益;4. 用于支付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合法合规;2. 确保资金安全;3. 确保资金流转畅通;4. 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资金的稽查和审计;2.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和定期检查;3. 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4. 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7-29 10:17:51
来源:互联网
网友评论0 条
投稿
(财金〔2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页脚内容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

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页脚内容2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页脚内容3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议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1年03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03月26日(中央法规)
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页脚内容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

新机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

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

信用担保风险较大,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

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要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

担保业务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试点工作。

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页脚内容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