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广府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一、总则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其经营相关活动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

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行为,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二、公司组织架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业务员等岗位,当然有些公司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更多的岗位,以便更好地服务客户和承担担保责任。

三、公司运作模式1、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缓解其融资难问题。

2、担保业务的核心是风险控制,所以担保公司需要在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和财务情况基础上,对其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最大限度地保证偿还贷款的安全稳定。

3、担保公司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稳健有序。

四、公司业务管理1、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设计适合自己的担保产品,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还需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合理定价,确保公司经济效益。

2、担保合同的签订应当实行谈判原则,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对于贷款担保业务,银行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还款计划等因素应充分考虑。

3、担保费的收取应当合理、规范,担保公司所收取费用的类型、范围、基数、计算方法等应当有明确规定,以避免纠纷产生。

五、业务风险控制1、担保公司应当积极探索多样化风险缓释模式,如多元化保证人模式、商品交易模式等,以分散担保贷款的风险,降低风险承担责任。

2、担保公司应当对客户信用、债务、融资历史、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接受担保的业务往来方具有良好的信用与还款能力。

3、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形成风险控制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标准、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等,以有效降低潜在风险。

六、内部管理1、担保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收支记账、审批等流程,确保公司财务稳健有序。

2、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保证公司业务合规、规范化运营。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武财投[2005]42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投〔2005〕422号2005年9月21日)各区财政局、经委,各担保机构: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市财政局、市经委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银行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予以风险补偿。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风险补偿:(一)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

中小型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中小型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成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种以为信用不足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机构,由资格较高的专业人士与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包括以下机构:1.股东。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是资金充足、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包括两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

2.经营管理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等构成。

其中,总经理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要求。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为客户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代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提供的担保范围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参与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参与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并提供担保服务。

3.经营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投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还应保持一定的净额资本,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3.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建议1.加强风险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2.拓展融资性担保服务的领域,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担保 风险准备 金 ( 以下 简称风 险准 备金 ) 的 管理 , 强资 金监 督 , 加 提高 资金 的使 用效 益 , 营
造 和 优 化 我 省 自主 创 新 投 融 资环 境 ,加 大 对 科
第 六条 风 险准 备 金 主要 用 于支 持 我 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工 作 的 开 展 , 主 要
业 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
( ) 持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系 三 扶
建设。
括 省 级 和 市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认 定 的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 型企业 。
( ) 四 政府 与 国家开 发银行 和各担保 机构 合 作 , 进增 加科技型 中小企业 的贷款数量 。 促
意后 ,由省 科技厅将资金 拨付 到放贷银行 等相
关 单 位 。相 关 单 位 收 到 相应 资金 后 , 按 国家 有 应 关 财 务 制度 处理 。
有 弄虚作假 、 用专 项 资金等行 为的 , 挪 除按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条 例 》 有 关 款项 予 以追 回外 , 对
1 2 0 汕 头 科 技 ・3・ /08
维普资讯
政 策 法 规
益 进 行 检 查 和跟 踪 。
_

第 十 二 条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核销 。 风 险 代 偿 仅 限 于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项 目, 施 风 险 代 偿 时 , 实 由
规 范 、 全 和 高效 使 用 并 及 时 核 销 。 安
准备 金分别 承担不 同 的有 限代偿 责任 ,代偿 总
额最 高 以风 险准备 金存款额 为 限。按统 贷统还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及主要控制措施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及主要控制措施

定义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历程发展阶段规范阶段起步阶段借款人违约反担保措施不足信用风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中涉及大量的利率波动,如市场利率上升,将导致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恶化,因为其需要承担更高的利息费用。

汇率波动对于涉及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汇率波动也是市场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汇率波动较大时,可能会对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内部管理不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增加。

例如,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等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产生。

人员素质不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操作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员工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会在业务操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合同条款不清晰法律法规变化1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2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以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建立组织结构制定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担保评估、风险控制、内部监督等,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完善规章制度优化担保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业务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强化流程管理03优化风险分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01加强风险评估02强化风险预警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合作关系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担保业务,分享信息和资源,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受保企业的财务、经营和信用等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联合风险防控与银行联合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共同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息透明度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信用记录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建议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提供政策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服务创新为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增长的需求,信用担保机构应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企发〔2008〕30号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中小企业局(经委):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业规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境内设立或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管。

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所属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担保机构发展的指导原则是: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

服务对象应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变更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由省中小企业局初审后上报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需要调整区域范围、业务范围、机构撤销、分立或合并事项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设立、变更在省内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财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金昌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为降低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隶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市担保中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积极筹措、运作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其成为新的增长点。

同时,履行担保基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担保基金的管理,监督规范担保基金的运作行为,成立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四条市担保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五条市担保中心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会计年鉴》
【年(卷),期】2002(000)001
【总页数】2页(P444-4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J],
2.融资担保的作用在于对中小企业实施孵化——谈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本质 [J], 杨宇庆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融资担保机构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 [J], 马成举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担保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章程。
3、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每年一月需向联席会议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应依照职权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1、未按评估制度和决策程序操作。
2、对接受委托的政府担保基金未按规定运作。
2、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则,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可以抵押、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法律、法规对抵押、质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搞好协调服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及业务培训,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担保机构交流与合作。
4、监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其制定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保证担保资金确实为中小企业实施担保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需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备案:
5、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业务后,从担保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帐。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按一定比例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推动担保业规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ⅩⅩ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第三条ⅩⅩ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ⅩⅩ经委)是全Ⅹ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管。

州、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所属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建立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备案制度,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

担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备案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和其它资料。

第五条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

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创新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劳动密集型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等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

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提高担保评估能力;建立承保资金监控机制,对项目要制定跟踪方案,责任到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规模第四条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三)担保资金运营产生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担保资金的规模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担保资金由专门的担保机构负责管理,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八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申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申请企业应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计划。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审查。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可能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滥用担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1-3-26
∙【失效时间】

∙【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

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