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全版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进壹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壹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壹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和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和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壹,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壹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壹时间到场展开,第壹时间实施救人,第壹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壹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 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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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
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 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 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 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 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 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 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 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 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 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 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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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 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 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 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 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 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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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一、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二、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三、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四、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五、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六、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七、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八、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是一份关于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和规范的指导文件。
它是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步骤阐述“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的内容与意义。
一、指令内容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明确规定了公安消防执勤工作的目标、原则、战斗精神、执勤要求、执勤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执勤要求和执勤规范两部分。
执勤要求指导公安消防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执勤规范则规定了公安消防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纪律、礼仪、装备和器材的使用、指挥和协调等各个方面。
二、指令意义
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布,对于规范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提高公安消防执勤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实战能力,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和推动公安消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三、指令实施
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基层警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需要公安消防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业务素质。
因此,在实施指令时,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人员的培训和训练,提高警务素质和实战能力,确保公安消防执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应该意识到,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工作,它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化解风险、规范行为,才能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而“公
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制定的,它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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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公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务必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务必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缺失与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务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与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务必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务必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与组织者,各级机关务必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与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与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与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有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与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务必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储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0.04.10【实施日期】1980.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
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
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
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执勤战斗条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 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 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 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 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 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 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 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 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 须立即出动: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 战 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 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 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 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 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 总队、 总队 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 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 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 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 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 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 告。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上 (1)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 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 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 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 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 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 无关的事项。 无关的事项。 消防车( 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 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 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 或者补充; 或者补充; 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 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行下列战备职责: 政治部( 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 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 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后勤部( 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 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2.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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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 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 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 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的种类、特点及处臵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 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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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 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臵对策、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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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 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 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 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 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 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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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C)的指导思想。
A、先控制,后消灭B、全警出动,快速施救C、救人第一,科学施救D、加强第一出动2、在灭火战斗中,一切处置行动自始至终要严防引发爆炸,当遇有紧急情况危急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员应果断下达(A)命令。
A、撤离B、撤退C、掩护D、避险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灭火战斗中非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和(B )。
A、授权指挥B、逐级指挥C、计划指挥D、临机指挥4、下列不属于全勤指挥部战备职责的是(D)。
A、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求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B、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C、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D、发生火灾,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水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5、下列不属于作战指挥中心战备职责的是(B )。
A、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B、划分火灾等级,制定消防力量调度方案C、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D、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6、公安消防部队战备等级分为(A )、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A、经常性战备B、日常性战备C、三级战备D、常规性战备7、《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B )。
A、45秒B、1分钟C、1.5分钟D、2分钟8、某地区发生重大灾害,该地区公安消防部队应进入(B )战备状态。
A、一级B、二级C、三级D、经常性9、( B )属于二级战备要求。
A、召回在外全部人员B、严格控制人员外出C、力量进入执勤区域D、停止人员请假外出10、公安消防部队火场组织指挥通常分为(C )个层次。
A、3B、4C、5D、6、11、某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该地区公安消防部队应进入(A )战备状态。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正文:----------------------------------------------------------------------------------------------------------------------------------------------------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
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
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
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执勤战斗条令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4第二章战备工作4.1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4.10•【文号】•【施行日期】198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有效地组织和进行火灾的扑救工作,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要立足于现有的器材装备,积极加强现代化建设。
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持速战速决和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机动灵活地运用灭火战术,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统一指挥。
当有专职、义务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工作时,应组织好相互之间的协同作战,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灭火战斗。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指战员在灭火战斗中,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发扬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作风,充分发挥队伍的战斗威力。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做好宣传鼓动和后勤保障工作。
干部、战士要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注意安全,胜利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第二章任务与要求第六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的任务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
第七条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安全地奔赴火场。
在出动途中遇到另一起火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必须立即进行灭火战斗准备,尽快查明情况,果断确定灭火方案,迅速投入战斗。
第九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加强第一出动,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打快攻、打近战。
根据火场的不同情况,适时地分别采取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方法,夺取灭火战斗的主动权。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正确地判断火场情况,采用有效的扑救措施,不断地进行火情侦察。
(新版)战斗条令
(新版)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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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器材,安排执勤工作。
(四)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
在补兵退伍期间、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战备教育。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一)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并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二)执勤战斗装备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三)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实战要求,便于出动。
(四)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时,应当报请上级批准。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必须经常检查所属部队落实战备制度情况。
中队每天、大队每月、支队每季度应对所属部队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或遇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检查。
总队应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掌握辖区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定期检查消防水源情况。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节战备职责第十四条总队、支队首长职责:(一)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执勤战斗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概况和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力。
(四)在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社会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司令部职责(一)掌握部队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灭火救援社会资源信息。
(二)组织灭火救援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制定、审核和修订。
(三)组织战备值班,督促检查部队落实战备制度。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并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负责执勤战斗装备配置计划的制定、日常使用管理和通信保障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
第十六条政治部(处)职责:(一)掌握执勤战斗岗位干部基本情况,落实编制配备。
(二)计划、组织、指导部队战备教育。
(三)组织、指导部队作好战备工作中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工作。
(四)负责执勤战斗事迹报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七条后勤部(处)职责:(一)建立战勤保障体系,完善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执勤战斗保障方案,落实各项保障准备。
(三)负责部队装备器材的补充、更换和维修保养工作。
(四)掌握部队装备器材实力,落实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
第十八条防火监督部(处)职责:(一)定期向司令部门提供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变化和火灾隐患情况。
(二)采集消防重大危险源信息,参与执勤战斗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三)组织司令部门和辖区中队参加单位消防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全勤指挥部职责(一)负责战备值班。
(二)掌握部队执勤战斗实力变化情况和战备工作动态,督促所属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三)熟悉力量调动方案。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接到灾情报告,同时响应,遂行指挥。
第二十条通信指挥中心职责(一)准确受理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及时调派出动力量,并按照总指挥员命令调派增援力量,同时作好记录。
(二)定时核查通信线路,保持与供水、供电、燃气、电信、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联系。
(三)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建立灭火救援档案和业务资料数据库。
(四)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报送执勤战斗信息。
(五)熟悉辖区基本情况和灭火救援社会资源信息,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力。
第二十一条大队首长职责:(一)领导本大队并指导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战备工作。
(二)组织大队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四)掌握辖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协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执勤战斗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队首长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保证人员和装备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本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执勤规章制度落实等情况。
(三)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辖区可能发生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四)组织调查辖区情况,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规定上报执勤战斗信息。
第二十三条中队长助理由具有实战经验的士官担任,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中队长做好中队执勤战备落实工作。
(二)掌握本队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装备器材性能、参数和操作维护保养方法。
(三)熟悉辖区灾害事故类型和处置对策。
(四)熟悉辖区和重点单位情况,掌握执勤战斗预案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中队通信室值班员职责(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定时核查通信线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第二十五条战斗班长职责:(一)熟悉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和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掌握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带领全班人员认真维护、保养、熟悉执勤战斗装备,使其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战斗员职责:(一)了解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明确自己在执勤战斗预案中规定的任务。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掌握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职责:(一)维护保养消防车(艇)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和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练驾驶操作技术,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操作及维护保养方法。
(四)出车归队后,及时恢复战备状态。
第二十八条供水员职责:(一)掌握辖区各类水源的数量、分布、压力等情况(二)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水箱、水池的数量、位置等情况;(三)掌握消防泵性能及操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救护员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一)掌握现场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二)做好救护药品和器械的准备、保养、维护工作;(三)熟悉医疗急救方面的社会资源。
第三十条摄像员职责:(一)熟悉摄影、摄像器材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二)发生灾害事故时,随第一出动力量赶赴现场拍摄;(三)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为战评总结和表彰奖励提供影象资料。
第三节等级战备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三级战备。
基本要求是:(一)昼夜执勤,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二)按照分工,检查、保养和管理执勤装备,保证执勤装备完好率;(三)接到报警迅速出动,完成执勤战斗任务。
(四)完成任务归队后及时调整执勤战备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重大灾情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或者遇有重大消防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
其基本要求是:(一)进行战备动员,研究作战方案;(二)停止批准探亲休假,停止营区外非执勤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
(三)加强值班、执勤力量。
(四)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情时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
其基本要求是:(一)进行临战动员,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
(三)调整充实力量,实行全员在岗执勤。
(四)各项执勤战斗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三十五条二级以上战备命令由总队(支队)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接到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进入二级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三十六条降低战备等级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战斗需要,分级分类制定执勤战斗预案。
包括:灭火作战预案、抢险救援预案和重要活动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建重点工程和其他重要区域、场所制定灭火作战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