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word范文模板 (12页)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018-2019-原则上无特殊情况法定节假日前后不能再连续请假或调休-范文模板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原则上无特殊情况法定节假日前后不能再连续请假或调休篇一:请假及调休管理规定请假及调休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请假及调休流程,对员工请假休假进行有秩序的管理及方便员工进行合理的调休,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内容1.员工因事需要请假。
2. 员工请假后想要补班的。
3.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
四、申请流程1. 根据工作周期及进度安排,员工请假或申请调休及补班需提前一天向人事部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或《调休申请单》《补班申请单》,需要进行工作交接的做好交接工作。
2. 请假或调休、补班前一天将相应的申请单交给人事部备案。
3. 原则上每次调休只能申请1天,不允许事前调休。
4. 人事部部依照实际加班记录确认调休时间,对调休申请审核确认。
5. 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休的,需事后补交《请假单》《调休申请单》《补班申请单》。
6. 请假天数在两天以内的直接向人事部请假,两天以上的需先向总经理请假。
附件:篇二:请假调休制度(超完美)时代纪录请假调休制度(员工手册补充)一、出勤1.工作时间公司员工每周实行37.5小时工作制;无工作安排情况下,周六、周日休息。
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各地公司如有不同,以当地公司公布要求为准;各业务部门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业务需要安排工作时间。
员工如有执行不同工时制的情况,请留意所在部门的相关规定;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均要刷(打)卡,因故不能刷(打)卡,须提交未刷(打)卡说明;员工因公外出,须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告,在通讯群上公布去向,财务行政部登记;由于加班晚到,必须于上班前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行政部,申请批准;因公参加社会活动、赴外地出差,须报财务行政部备案,并即时通讯群上公布。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1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8-03【生效日期】199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精编范文】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宣传教育为主,实行科学管理,文明执法,和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人口与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根据全国人口普查和全省人口普查结果,调整人口控制目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推广先进、科学、文明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方法,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章生育管理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以法定婚龄为基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九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责生育管理,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条生育权属于公民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生育权。
第十一条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助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拒绝计划生育管理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生育情况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节育手术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生育能力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其他避孕措施的。
湖南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度第五次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五次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03【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节制第四章优生与节育措施第五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六章优待与奖励第七章限制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推行计划生育,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人口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编制人口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组织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的研究和推广;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优生优育工作;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工作。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湘人口函[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请示问题的批复(湘人口函〔2008〕73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为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我委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
1995年至2004年间我委就各市州有关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因有效期届满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而失效。
将有关批复按新修改的《条例》进行修改、公布如下,原批复不得再作为工作依据:一、什么叫实施假节育手术?节育手术是指为使妇女暂不受孕、永不受孕和终止妊娠,达到节制生育的目的,由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的手术。
它主要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粘堵术、人工流产、引产等。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人员为使妇女达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逃避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而怀孕生育的目的,所采取一切伪装、虚假的手术,以及通过有关技术手段造成节育手术失效,达不到节育和终止妊娠目的的行为,都属于实施假节育手术。
因此,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育龄妇女在产前进行催产并造成政策外生育后果的行为,属于做假节育手术,应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采取欺骗、隐匿等不正当手段隐瞒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可加收利息?对采取欺骗、隐匿等不正当手段隐瞒违法生育的行为,应先按当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算出应对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再加上该笔社会抚养费自其违法生育之月起至查处之月止的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利息,二者之和即为该违法生育夫妇查处之日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如当时也对违法生育的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但当事人拒绝缴纳的,则应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最新推荐】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word范文模板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篇一: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计生委: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入户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201X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一) 201X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1) 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 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
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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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落款格式篇一:合同文本格式要求一、页面格式与编码1、页面设置页边距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1.25。
2、页码编辑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置于页面底端居中。
二、字体与字号1、封面部分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约双方、签约时间1.1、合同编号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1.2、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1.3、空7-8行,余下内容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2、主体部分2.1、段前空一行书写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居中,段前段后各24磅2.2、下书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黑体,小三号,文体左对齐2.3、合同正文文本为宋体,小四字体,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1.253、表格与说明3.1、每张表格都应有表题,表题前后各空一行,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置于表格上方居中位置3.2、表格中文字为宋体5号,居中3.3、在表格正下方空一行书写表格说明,采用宋体,五号3.4、同一表格应尽量放在一页4、结尾与落款4.1、合同正文结束后,空两行,书写(以下无正文)字样,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4.2、依据合同具体情况书写落款,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分别在页面两侧为双方当事人预留大致相等的签字(盖章)空间。
5、附件、附录合同结尾处需要加附件、附录的,应另起一页5.1、附件起始页书写合同附件,上下各空一行,采用仿宋字体,二号,加粗,居中5.2、附件、附录需编号,形式为附件/附录+阿拉伯数字,附件编号采用仿宋体,三号,加粗,文本左对齐5.3、附件、附录标题为宋体,小三号,加粗,置于附件文本/表格上方正中位置。
三、条款分层1、第一层为条,如第一条2、第二层为1.3、第三层为⑴4、如合同条文层次较多,可再加一层“章”篇二:合同书的格式一、合同的含义及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2019-单位计划生育证明(精选多篇)-word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单位计划生育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单位计划生育证明单位计划生育证明单位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省县镇计生办:兹有先生: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
计生情况: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201X年4月30日与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
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证明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当地居委会盖章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年月日宿松县事业单位招聘报考人员计划生育证明1报考人姓名性别婚否户籍所在乡镇2最小孩子出生时间年月日孩次3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违规生育4违规生育者社会抚养费足额缴清具体时间年月日5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意见经办人签名:(公章)201X年月日6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201X年月日7个人承诺事项本人填报的1—4项内容真实有效,且如有计划生育调查事项,将自愿主动配合,如调查事项必须做亲子鉴定,本人将主动申请。
若违反以上承诺,将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承诺人(签名):201X年月日说明:1、此表须由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填写(个人承诺事项由报考人签字)。
2、违规生育者必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缴凭证原件、复印件和处理终结证明。
一、计划生育证明必须由以下单位出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修正)(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2018-本人对违反计划生育错误的认识-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本人对违反计划生育错误的认识篇一:违反计划生育要求检查尊敬的领导:您好。
首先感谢领导对我工作的提醒与教育,因为我带领的团队在工作中的疏忽之处,让领导在工作中遭受了较大的困扰,我怀着愧疚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深刻认识改正思想工作责任心欠缺的决心!201X年10月26日前后,科室收治了几例无准生证的孕妇,收入院后没有按照计划生育相关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在工作中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医院的规章制度,因为我的工作疏忽,影响了计生办的管理工作,再此我再一次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分析了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医生对计划生育管理政策认识的不够深刻,没有把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放在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上。
二、患者对医生隐瞒真实生育情况,不承认没有准生证,甚至谎报户口地址。
三、我在科室管理工作中欠缺对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要求。
痛定思痛,查找存在管理漏洞原因,改进管理方法,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一、带领全科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济宁市市中区卫生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计划生育要求的文件内容。
二、要求所有出席门诊医生在收治患者前都要查看患者的准生证,若无准生证,可以不收治患者入院。
三、急诊来院的无准生证的患者,因病情需要,需收治入院后先诊治,急诊医生要问清患者的住址,要求患者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入院24小时内向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上报。
四、患者入院后护理值班人员在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再次查看患者的准生证,再次把关,若患者没有准生证,值班护理人员注意告知值班医生,值班医生要求患者提供身份证,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上报患者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
2019-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范文word版 (2页)
2019-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费怎么领取?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实行奖励的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各地发放的独生子女费也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更是不一样。
案例同是退休人员领取的标准却不一样同样是独生子女,同样是退休人员,为何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却不一样?近日,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李霞对独生子女费的发放产生了疑问。
今年52岁的李霞是乌鲁木齐市一名普通的退休人员。
1986年,她的儿子出生了,并在当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
她说:“当时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社保关系是在单位上,201X年单位倒闭后,我的社保关系就被转移到了社保局,并一直自己缴纳社保,直到退休。
”对于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李霞说:“单位未倒闭前,每个月单位都会发10元钱的独生子女费,单位倒闭后就没有了。
”201X年,李霞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她:“等你55岁的时候可以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独生子女费。
”她说:“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时还挺高兴的,后来与邻居老王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一比较后,就怎么也开心不起来了。
”原来,李霞的邻居老王是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的一名退休教师,她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费是按退休工资的5%发放,每个月直接打进工资卡里。
李霞说:“老王每月工资2500元左右,5%的独生子女费就是100多元,她3年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就比我一次性领取的还多,同样是退休人员为什么发放的方式却完全不一样?”解析领取费用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
2019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word范文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的补助管理,切实减轻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省、市地方政府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苏电人〔201X〕74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盐城供电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职责、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补助流程、补助标准、医疗费用列支、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盐城供电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负责根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变动情况,定期编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花名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当年的医疗费用的审查和补助标准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部门)分工会负责本单位(部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送审。
第六条公司卫生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所提供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粘贴。
第三章补助对象第七条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并且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条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供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89修正)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89修正)(修正)(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章生育节制第十四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五)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三)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四)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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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
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下面是范文站小编收集整理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的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