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发票管理制度
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定的,而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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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产品不是我们能提供什么,而是用户需要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
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
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
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
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
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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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 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与“税”相关的业务,如果未 能取得涉税合法凭证,即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 则: (1)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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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
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
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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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8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使用、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发票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确保发票使用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五条发票的开具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包括发票的种类、格式、填写内容等。
第六条发票的取得应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交换、赠与等,并确保取得的发票合法有效。
第三章发票的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的保管制度,指定专门的发票保管人员,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发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发票的核销与保管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的核销制度,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定期核销,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发票的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已核销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确保发票的证据效力。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国税局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我公司主要使用三联版。
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我公司主要使用两联版。
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包括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继续使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发票管理制度2017
发票管理制度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与发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发票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要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发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存在任何违规操作和行为。
第二章发票管理范围第五条发票管理范围包括:发票的开具、领用、分发、使用、报销、存储、销毁、核对和管理等。
第六条发票管理工作由专门负责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开展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票管理工作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和领用第八条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任何造假行为和违法操作。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开具发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第十一条发票的领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领用,并做好相应的领用记录。
第四章发票的分发和使用第十二条发票的分发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发票的安全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发票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发票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超范围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发票的使用要加强与财务管理的联系,确保发票的使用与财务管理的相互协调和支持。
第五章发票的存储和销毁第十六条发票的存储要求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发票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存在违规行为和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管理制度(精彩4篇)
发票管理制度(精彩4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作者漂亮的编辑帮大家分享的发票管理制度(精彩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发票管理制度篇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条:发票领购、保管1、领购发票时,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3、需开具时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发票管理员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发票管理制度及章程
发票管理制度及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发票管理制度及章程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发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发票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严格、透明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发票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发票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稳定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申领和使用各类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
对于公司开具的各类发票都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确保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确保发票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等信息准确无误。
第八条公司使用的普通发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否则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进行规范管理,不得擅自使用或变相使用不属于本公司的发票。
第三章发票管理流程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流程,包括发票的申领、存储、开具、登记、核对、归档等环节。
第十一条发票管理流程应当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每一笔发票都能够清晰、完整、准确地记录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台账,对申领、使用、销售、报废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核,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发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一、发票管理制度1.发票的领用1.1发票的领用申请应经领导批准,并由发票管理员发放。
1.2发票领用人员要填写领用单,并留有一份备查。
1.3每次领用的发票数量需及时记录,并进行盘点。
2.发票的使用2.1发票使用人员要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填写,并填写完整、准确。
2.2对于发票作废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注销和记录。
2.3发票使用后要及时归还,不允许私自保留或转借。
3.发票的保管3.1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并存放在专门的发票库房中。
3.2发票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并且设置防火设施。
3.3发票库房只允许发票管理员和相关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4.发票的归档4.1发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进行归档,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
4.2对于发票的归档记录要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后续审计和查询。
5.发票的报销5.1发票的报销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提供相关的票据和报销单据。
5.2报销人员要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核对和审批。
6.发票的管理责任6.1发票管理员要负责发票的领用、归档、报废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6.2发票使用人员要按照规定使用发票,并妥善保管。
6.3领导要加强对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7.发票的安全管理7.1发票的密封和装订要严格进行,防止被盗或损坏。
7.2发票信息要进行加密和备份,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8.发票的审计和监督8.1发票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8.2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追责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内外部财务票据的使用,确保财务票据真实、合法、及时、规范地开具、使用,减少发票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和票据使用人员。
第三条财务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发票管理、收款和征税的财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票据使用人员是指单位内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包括开票人员、领票人员以及票据使用人员。
第五条发票管理制度的目标:通过加强对发票的申领、使用、报销和销售的管理,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范票据造假、冒领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保护单位和纳税人的利益。
第六条发票管理制度的原则:(一)合法、真实、准确:发票的申领、使用和报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分工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明确分工,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明确。
(三)权限授权:对发票的申领、使用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权限授权管理,确保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开具、使用和销售发票。
(四)内外部协同:发票管理工作必须与单位内外部其他相关工作相协调,相互支持。
(五)及时反馈: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及时的监控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问题的扩大化。
第二章发票的申领与使用第七条发票的申领:(一)本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核定发票申领数量,填写《发票申领表》,并由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二)发票申领表包括申领日期、申领单位、申领数量、票据种类等信息,申领单位应如实填写,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发票申领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发票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发票的领取:(一)财务部门在审核批准发票申领后,将发票交由主管人员审查,签字后发放给申领单位。
(二)申领单位接收到发票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发票的种类、数量和金额等是否与申领表相符,如有不符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
发票管理规定制度
发票管理规定制度()为了规范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标准1.发票的内容要真实、合法、完整,不得虚构或伪造发票。
2.每张发票的科目、金额等应当清晰明确,不得涂改。
3.发票开具的金额应当与交易金额一致,不得超出税务机关规定的限额。
4.发票的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5.发票应当标明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且必须具备防伪措施。
三、发票的开具1.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开具,不得私自修改或更改。
2.发票必须由销售方填开,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购买方开具。
3.发票开具前应当核对购买方的身份信息并记录,以防止不法分子冒用身份开具发票。
4.如有商务合作代表介绍,发票上必须注明合作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5.如涉及现金交易、不开具发票等情况,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票的保存1.销售方应当按照规定对发票妥善保存,不得私自销毁或丢弃。
2.发票应当妥善保管,如遗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并重新开具。
3.发票应当保存至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并根据规定进行逐年汇总。
五、发票的核验1.购买方收到发票后应当仔细核对发票的内容和金额是否正确。
2.如发现发票与交易不符或有涂改等情况,应立即向销售方索要更正发票或进行退换货处理。
3. 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或申诉。
六、发票管理的监督1.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查验销售方的发票来源、发票管理情况等。
2.销售方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要求,并尽力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3.如发现销售方涉嫌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处理。
七、规定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惩罚1.如发现销售方违规开具虚假发票等行为,将予以罚款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2.如购买方虚报或冒领发票,将予以罚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如拒不改正,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企业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的管理:发票须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发票应一律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第三条目前,我公司须使用的发票共有四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3.商业零售税票;4.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四条发票的使用范围: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2.商业零售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直接消费者,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3.资金往来发票,适用于往来款项(如预收款、借款、还款、投资收益等)资金收妥的凭据,不可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4.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咨询、代理等提供服务业务的各项收入。
以上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五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
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财务部在税务局统一领购。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部门需根据经营业务范围,领购发票。
具体为:先由使用发票的部门提出购买发票申请,并载明部门名称、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加盖部门公章、经理及经办人印章后财务部对购票申请审核批准,方可领购。
第七条购票方式为交旧领新。
第八条发票必须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严禁填写大头小尾发票和阴阳票,作废发票(包括填开后购货方不索取而作废发票)注明“填误作废”字样并全部联次完整保存。
第九条不得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不得填开票物不实的发票。
第十条发票只限本单位填开,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也不得借用他人发票填开。
第十一条不得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取得发票,不得将空白发票携带运输或邮寄到境外、区外。
第十二条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填开,必须指定专人填开,并逐笔登记《增值税销项发票填开明细登记表》。
第十三条销售货物并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若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作废处理。
发票管理制度(13篇)
发票管理制度(13篇)发票管理制度(13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发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发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发票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加强票据管理,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发票是企业的重要财务凭证,所有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保证发票管理的合法、规范、及时。
第三条发票管理委员会是发票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或调整发票的使用范围、部门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发票管理委员会设立发票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执行、监督和管理发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不得私自篡改、挪用、私用发票,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第六条发票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发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其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对于发票管理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发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将受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解雇等。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发票的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海关缴款书、收据等。
第二条发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的采购、销售、报销、结算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发票的领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分管人员签字,并由发票管理工作人员专门保管。
第四条发票的使用应当按照业务需要,填写详细、规范、准确,不得涂抹、篡改或私自留用。
第五条发票的盖章应当由财务部门或授权人员统一管理,不得私自盖章或盖章不规范。
第六条发票的原件应当及时归档保管,备查制度清晰明确,以便查阅和核查。
第七条发票的作废应当经过严格审批,分管人员签字,填写作废原因,并由发票管理工作人员做好作废记录。
第八条发票的遗失应当立即报告发票管理工作人员,属实后尽快重开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管理流程第一条发票的领用流程主要包括领用申请、审批、保管、分发等环节。
第二条发票的使用流程主要包括填写、签字、盖章、登记、汇总等环节。
第三条发票的结算流程主要包括销售结算、采购结算、费用报销、金融结算等环节。
2017年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17年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进行修改,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制度范本
发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发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发票领购和管理1. 发票领购(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领购和管理工作。
(2)财务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发票的供应。
2. 发票保管(1)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工作。
(2)发票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确保发票不被盗窃、损毁或者遗失。
(3)财务部门应建立发票领用、使用、作废、销毁等环节的记录,做到可追溯、可核查。
三、发票使用和审核1. 发票使用(1)公司员工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正确使用发票。
(2)员工在使用发票时,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原则,不得虚开发票、不得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2. 发票审核(1)财务部门应设立发票审核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审核工作。
(2)财务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报销人员进行发票审核,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部门应拒绝报销,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发票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1. 财务部门应建立发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发票使用环节的监控,防范发票风险。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发票管理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涉及违法的发票行为,公司应依法予以查处,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1)、客户需要销售发票时,须报经销售部门经理审核、主管总经理批准。
2)、销售发票由专人负责依据有关销售合同、发货通知单及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要求到财务部门开具并建立销售发票领用登记台帐。
3)、销售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安全地送达相关单位,不得擅自长期携带或个人保存。
4)、销售发票送达业务单位后,如该业务单位不能马上付款,须让其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到条(签字盖章),以备核查。
5)、对违反规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发票丢失等问题,一旦发生,责任人须及时报告,并须部分或全部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将加倍给予处罚。
6)、其它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发票和收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发票的管理,保障经营业务正常开展,特制定如下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保管制度
1、发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对于增值税发票视同现金配备保险柜存
放。
2、严禁携带空白发票外出。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妥善保存,按期到税务局缴销。
二、发票填开要求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栏次一次性如
实填开,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严禁拆本,单联填开,严禁大头小
尾,抽底换版填开,严禁少收钱,多开票。
2|、字迹应工整清楚,严禁涂改、挖补,如有误填,应作废重新开具,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3、发票各栏目应如实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应填写完整,未填写的
大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符号封顶,大写“零”不能用“另”
或划线代替,小写金额合计栏未填写金额单位应用“¥”符号
封顶。
4、裁剪发票,发票联大写金额应与裁剪线金额相等,裁剪后留下的
金额部分,应完整粘贴于存根联。
三、违章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出,除按税务机关处罚以外,公司还得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发票管理制度
XX科技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公司的全体员工,公司内的各员工申请、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均须遵守本制度。
一、发票的范围及定义本制度中的“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三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二、发票领购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由公司办税员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具体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领购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并建立发票领购明细台账。
三、发票保管1、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2、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
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
3、发票的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四、发票使用及开具1、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部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申请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各栏须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财务部及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
3、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手续、购销合同或协议、出库单等业务成立依据及合法性;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按发票填开要求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必须按经营业务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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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公司的全体员工,公司内的各员工申请、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均须遵守本制度。
一、发票的范围及定义
本制度中的“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三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二、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由公司办税员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
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具体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领购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
领购并建立发票领购明细台账。
三、发票保管
1、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2、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
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
3、发票的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四、发票使用及开具
1、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部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申请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各栏须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财务部及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
3、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手续、购销合同或协议、出库单等业务成
立依据及合法性;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按发票填开要求开具发票,未发生
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必须按经营业务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即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反应情况。
4、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
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6、劳务及货物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不开具品目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发票。
7、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8、如发生填开错误的发票,应另行开具。
错票必须将所有联次同时作废,注明"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归档。
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过期不索取的发票也一并进行归档保存。
9、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必须清晰、完整。
10、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1、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2、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所有部门和员工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4、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5、在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撤销手续。
16、发票启用前,应行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即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进行联系解决。
五、发票的取得
1、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
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不符合规定的
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3、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范围除外),否则财务部门原则不予付款。
4、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
出现虚假发票。
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
对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5、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对超过30日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付款金额的10%,从经办人员的工资、奖金中扣减。
6、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发票的审查
1、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收据或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2、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
3、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4、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5、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不得报销。
七、附则
1、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XX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部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