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合集下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个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具有常住户籍地的居民身份证;
3. 通过规定的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身体条件检查。

驾驶证的申领手续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参加理论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
3. 参加技能考试,包括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考试;
4. 进行身体条件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适宜驾驶机动车;
5.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6. 提交申请材料并等待审批。

申领驾驶证后,还应遵守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1. 驾驶证应当放置在车辆上明显的位置;
2. 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
3. 驾驶证过期或者被暂扣、吊销、撤销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4. 驾驶证被查封、扣留、扣押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5. 在驾驶证记分制度实行地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的限值的,驾驶证将被暂扣。

以上是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简要解释,具体细则和规定因地区而异,具体应遵循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公安部令第123号)

(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正式名字,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针对这个文件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读: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年满18周岁(C1、C3、C4准驾车型除外);2.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必须具有合法居住证明;3.在国内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格证明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证明;4.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身体条件合格证明;5.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辨色力合格证明;6.有合法的住所或者单位地址。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1.申请人需要持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到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3.申请人需要通过驾驶人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2.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不携带,应事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3.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按照准驾车型和范围进行驾驶,不得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和范围的机动车辆;4.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吸毒、服用麻醉药品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6.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维护机动车驾驶证的完好,不得涂改、损毁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和换证:1.机动车驾驶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1)因吸毒、醉酒,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2)因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3)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违法驾驶力量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的互换和补换,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证明,驾驶机动车必须持证上岗。

二、申领条件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机动车的工作;(三)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知识。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健康证明;(三)驾驶技能和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式1.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2.驾驶技能考试方式为:学员自主报名参加考试。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期满和挂失补办1.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10年。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考试。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和管理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和变更信息,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或被盗后,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1.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七、监督和管理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为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辆的凭证,其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保障驾驶员和他人安全行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申领条件、申领流程、使用规定和补领规定。

一、申领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包括:年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学习情况等多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完成驾驶任务。

此外,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学习情况,如学员必须完成驾驶员从业培训和考试,并通过相关考试,方可申领驾驶证。

二、申领流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流程比较繁琐,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完成培训。

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完成驾驶员从业培训,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车辆结构和检验、安全驾驶常识、道路交通标志、信号、路段等。

2、通过考试。

驾驶员应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方可进入科目三的学习和考试阶段。

3、参加科目三的学习和考试。

科目三的学习和考试主要测试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技能和能力,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安全行车等内容。

4、通过考试后去公安机关申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体检证明、照片等。

以上是驾驶证的申领流程,在申领驾驶证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防范欺诈和诈骗。

三、使用规定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这些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条:1、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上路,不能驾驶未经注册和未行驶证认可的车辆。

2、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信号、标志和规定,避免超速等危险行驶。

3、驾驶员应保持专注、冷静和稳定,不能饮酒、吸毒、玩手机等危险行为。

4、驾驶员应及时维修和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安全和指定使用。

5、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和处理,不能逃逸或篡改证据。

以上是驾驶员使用机动车时需要遵守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保障驾驶员和交通安全提供了必要保障。

四、补领规定如果驾驶员的驾驶证遗失、损毁或过期,需要及时补领。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1. 年龄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 身体条件:申请人需要通过身体检查,符合身体健康要求。

3. 居住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

4. 文化程度:申请人需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二、申领流程1. 报名: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车辆管理所报名。

2. 理论学习:申请人需要参加交通法规和驾驶理论的学习。

3. 理论考试:申请人需要通过交通法规和驾驶理论的考试。

4. 场地驾驶训练:申请人需要在指定场地进行驾驶训练。

5. 场地驾驶考试:申请人需要通过场地驾驶考试。

6. 道路驾驶考试:申请人需要在实际道路上进行驾驶考试。

7. 领取驾照:申请人通过所有考试后,可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1. 随身携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 不得转借、转让:驾驶人不得转借、转让机动车驾驶证。

3. 有效期限: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换证。

4. 遵守法规: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5. 不得酒后驾车:驾驶人不得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定期审验:驾驶人需要定期进行驾驶证审验,确保驾驶证处于有效状态。

四、违法行为的处理1. 违章驾驶: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2. 酒后驾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驾驶证吊销:驾驶人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需要重新参加考试,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内容是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第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依据。

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规
定使用。

第二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满18周岁;
2. 具备与所申请准驾车型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驾驶技能;
3. 具备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所需的教育、考试、培训等条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 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2. 提供身体条件和驾驶技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参加并通过相关的理论和实际驾驶考试;
4.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5. 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在机动车上悬挂机动车驾驶证副本;
2.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得违反
交通法规;
3.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
等手续;
4. 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本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求
-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申领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能够正常驾驶机动车。

- 申领人必须通过相应的理论和实际驾驶考试。

驾驶证的分类
- 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驾驶车型的不同分为A1、A2、A3、B1、B2、C1、C2等不同类别。

- 不同类别的驾驶证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机动车驾驶。

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 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驾驶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驾驶证。

- 驾驶人必须按照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

-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 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信号,尊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权益。

驾驶证的有效期和换证规定
- 驾驶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别的驾驶证而定,通常为6年。

- 驾驶证到期前,驾驶人需要办理换证手续。

- 驾驶人在换证时需要进行体检和相关考试。

处罚和奖励措施
- 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

- 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如表现良好,遵守交通规则,将享受相应的奖励措施,包括减免罚款、加分等。

以上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规定可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解和遵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4)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4)第二节申请 (5)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13)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13)第二节考试要求 (16)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20)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23)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26)第一节记分 (26)第二节审验 (27)第三节监督管理 (29)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34)第六章法律责任 (36)第七章附则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审验第二节监督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1. 年龄要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应不低于18周岁。

2. 身体条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身体条件。

身体条件包括:视力、听力、上肢、下肢、神经系统、心脏、肺、血压等。

3. 学历要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初中以上学历的文化水平。

4. 基本驾驶技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并通过考试,掌握基本的驾驶技能。

二、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1. 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等。

2. 申请人通过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并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二的理论知识考试。

3. 申请人通过科目三和科目四的实际操作考试。

4. 申请人通过所有考试后,公安交管部门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规定1.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领。

2.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每年需要进行一次体检,并在体检中出示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法行为。

4.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需要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驾驶机动车时将机动车驾驶证放置在可见的位置。

5.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需要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进行换证、补证、延期等手续。

6.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后,需要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扣分制度1.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的违法行为将被记分,每次违法行为将被记1-12分。

2.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记分达到12分时,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记分达到6分时,将被要求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4.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记分达到8分时,将被要求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规定1. 机动车驾驶证需随身携带,不得借、租、转借、转让。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前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驾驶人员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持有的合法凭证。

为了规范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二、基本要求1. 驾驶证申领者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专门训练和考核合格的机动车驾驶技能;2. 驾驶证持有人应按规定期限参加体检,并确保自身身体健康的同时继续掌握驾驶技能;3. 未取得驾驶证前,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证的申领1. 驾驶证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1) 有效身份证明;(2) 驾驶培训合格证明;(3) 驾驶技能考核合格证明;(4) 具有居住证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5) 两张一寸的彩色证件照片;(6) 考试合格证明。

2. 驾驶证申请流程:(1) 通过官方渠道在线预约申请;(2) 准备所有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3) 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当地车管所办理申请;(4) 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5) 参加驾驶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6) 驾驶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四、驾驶证的使用1. 驾驶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驾驶证,严禁将驾驶证借、租、倒卖或出借他人使用;2. 驾驶证持有人不得驾驶其所持驾驶证规定以外的机动车辆;3. 驾驶证持有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时需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4. 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身携带本人有效的驾驶证。

五、驾驶证的管理1.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体检和考试;2. 驾驶证持有人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前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驾驶证持有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驾驶能力,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补领或注销驾驶证。

六、处罚措施1.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持无故障的驾驶证,可进行准驾车型的驾驶;2.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可根据情节轻重扣分、罚款、暂扣驾驶证或吊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最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最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最新)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办理驾驶证的人应当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供规定的材料,车辆管理所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对于合格的,应当予以发放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考c1驾照的政策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报名需要什么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需要居住证复印件;2、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这个可以在驾校里面领取填写;3、申请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需要去有资质医院进行驾驶证体检;4、申请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素养和驾驶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凭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N、P、三轮摩托车等几个类别。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考试、扣分、驾驶记录、注销等管理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工作,并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具备18周岁以上、居民身份证、健康状况符合机动车驾驶要求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照片、身体健康证明等。

第七条申请人应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

理论考试的题目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驾驶技巧等方面。

实际考试的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超车等。

第八条申请人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随身携带,并予以出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以伪造、涂改、出借、出卖等方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定期进行年度审验,并按规定办理驾驶证换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过期、被吊销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证或者恢复。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应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交通法规,不得因驾驶技术差、交通违法行为等原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因饮酒、服用违禁药物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自觉放弃驾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包括A1、A2、A3、B1、B2、C1、C2、C3、C4、D、E、F、M和N类。

各类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条件和使用范围详见本规定的附表。

第三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交通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范围驾驶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证、审验、补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如下:(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学习期满:1.申请A1、B1、C1、C2、C3、C4、D、E、F、M和N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三十个小时;2.申请A2、A3、B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期满不少于二十五个小时;(三)在报考人员所在地有效期内完成报考计划;(四)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规定》;(五)申请期间内未受过暂扣驾驶证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六)持有中国国籍或者依法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第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如下:(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三)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学习驾驶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和形式详见附表;(五)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回执》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初次领证、审验、补证、年检和注销五种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使用、注销、换证、补证和期满换证等事项。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准驾车型分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和特种专用车的准驾车型。

第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和视力、听力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健康条件;(三)文化程度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四)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与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途中的记录未被记满十二分的。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和核发以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规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核发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格式和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黄纸蓝字信用证件书面查询受理结果通过查验驾驶证到户端口实名短信通知。

查询结果显示无违规记录的通过查询者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支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支撑服务中心) 申请核发该驾驶员驾驶资格的身份在线查询申请。

,查询在线身份查询结果无不良记录,查询者根据户口所在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驾驶员驾驶资格查询结果。

,查询者只能一次查询结果查询者列出道路经过驾驶证处的县市,查询者当日查询结果显示违规行为详情的查询-驾驶员车型的行车数据通过查验支撑服务中心上注面申请核发驾驶人驾驶证资格的驾驶员身份记录。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核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的统一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独立要求。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二十四、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五十二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九、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十四、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二十一、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将第二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