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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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我国从2024年5月1日起,将原有的货物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为一种增值税的税制。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合同签订有一定的影响。

下面是营改增后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条款的修改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新的税法规定合理地调整合同条款。

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即从销售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增值税的纳税基数、税率、进项税额等相关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能够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要求。

第二,合同中的发票要求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向购买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对发票的要求,包括发票的种类、税率、开票的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发票的有效期和开票金额的正确性,以避免纳税人无法正常开票或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问题。

第三,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分担由于营改增后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分担税务风险。

例如,由于发票有效期的限制,如果合同约定了超过有效期的开票时间,企业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完成纳税申报。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哪一方承担因税务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第四,合同的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由于税法规定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加入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以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导致的纠纷。

这些条款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由哪一方承担解决纳税争议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作为企业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密切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税收政策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领域,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最新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合同条款和经营策略,避免因政策调整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合同条款的修改、合同中的发票要求、税务风险分担、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和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等。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2024年5月1日,我国实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将原来应由营业税纳税的行业改为纳增值税。

对于工程类合同,营改增政策也有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纳税主体。

在营改增政策之前,工程类合同一般由施工单位纳税。

但是在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营改增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技术、设计、勘察等单位将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纳税主体,确定责任和义务。

其次,需要了解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

在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的计税方式采用了增值额抵减税额的方法。

具体来说,对于带有增值税的工程款项,财政部门将允许抵扣建设单位提供的费用凭证中含有的增值税金额。

因此,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确保建设单位能够提供费用凭证,以便施工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的抵扣。

再次,需要留意发票的要求。

在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

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明确由谁来负责开票。

另外,建设单位还需留意施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条件,避免发生发票开具问题导致费用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最后,需要注意合同的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政策下,涉及增值税的工程合同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例如,因为合同金额的减少,企业可能会面临减税额的减少,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此外,电力、有色金属、建筑、房地产等行业还会面临转型期的税负调整问题。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风险承担责任。

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签订补偿协议,确保双方能够公平分享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总之,在“营改增”后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纳税主体的变化,了解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留意发票的要求,并注意合同的税务风险。

只有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各方才能够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确保自身的权益。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的税制。

在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营改增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1.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企业在营改增后需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变更,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等。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核实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发票管理,包括合规的开票、存档、报税等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和接收等事项,并约定如何解决因发票问题导致的争议。

3.税率调整: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有所调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适用的税率,以避免后续出现税收纠纷。

4.合同条款修改:营改增后,合同中的税金相关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税务部门对营改增后的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税收风险评估: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评估自身的税收风险,包括涉税合规风险、纳税申报风险等。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共同进行风险评估,并约定相关责任和补偿方式。

6.纳税申报义务:营改增后,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纳税申报证明,以确保对方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7.合同履行过程:营改增后,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避免因税收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

双方应妥善保留相关税务凭证和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或报送。

8.税收征管政策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

9.处理税收异议:营改增后,企业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和复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相关的异议处理方式,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营改增后合同签订的一些注意事项,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平衡。

混合销售合同签订有技巧

混合销售合同签订有技巧

混合销售合同签订有技巧在签订混合销售合同时,掌握一些技巧可以帮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1. 明确合同性质:混合销售合同涉及货物和服务的结合销售,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区分货物和服务的具体内容。

2. 详细列明货物和服务:对销售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3. 价格条款:明确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以及价格构成(如货物价格、服务费用、税费等),并注明价格条款(如固定价格、浮动价格等)。

4. 交付和履行时间:详细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服务的履行时间和地点,确保双方对履行期限有清晰的认识。

5.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设定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期限,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买方能够对货物和服务的质量进行验证。

6. 风险转移:明确货物和服务的风险转移点,即在哪个时间点或条件下,货物和服务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7. 支付条款:详细规定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以及可能的延迟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8. 违约责任: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的定义、违约的后果以及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

9.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指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10. 合同变更和终止: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后果。

11.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包括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

12. 审查和批准:在签订合同前,建议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以上技巧,可以提高混合销售合同的质量和执行效率,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具体约定形式:1、乙方为(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乙方纳税人识别号: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具体约定形式: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改增政策已全面实施,这无疑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那么,在营改增后,如何签好一份工程合同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合同价款及税率营改增后,工程合同中的税率将发生改变。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并根据税率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应包含增值税额,以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权益。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税率调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避免后期因税率变化导致合同纠纷。

二、合理约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合同价款、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合同中还应增加关于税收政策变化对合同执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的条款,以降低政策风险。

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承包商还需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确保合规性。

四、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诸多不确定因素,如税率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等。

因此,双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如有必要,可建立项目专项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问题。

五、关注政策动态,降低合同风险营改增政策不断调整,双方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的变化。

此外,双方还可聘请专业税务顾问,为合同执行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确保合同合规性。

六、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内容。

在营改增背景下,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增值税等税款,因此,双方应充分考虑税制改革对违约责任的影响,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签好一份工程合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对合同执行的影响,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双方共赢。

营改增后怎样签订工程合同

营改增后怎样签订工程合同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后,如何签订工程合同成为许多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营改增对工程合同的影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对工程合同的影响1. 合同价款的确定营改增前,工程合同价款通常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

营改增后,增值税纳入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合同价款应包括工程成本、利润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价款。

2. 发票的开具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同金额即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营改增后,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增值税管理规定,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销项税额的申报等工作。

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应及时办理税务结算,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

二、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 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工程合同签订时,企业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目前,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应充分考虑项目规模、税率、抵扣等因素。

2. 明确合同条款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条款,包括税率、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税务责任等内容。

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合法,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依据。

3. 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

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营改增后,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可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合规。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企业增值税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旧的营业税制度转变为增值税制度。

营改增对于企业来说,带来了许多变化和调整,包括签订合同方面。

下面是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抵扣问题在营改增后,企业的销售、采购等交易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关注合同方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确认对方是否是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法主体,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纳税安全。

同时,企业还要注意自身的增值税抵扣权利。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购买商品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服务等行为时,能够获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抵扣。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关注对方是否可以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发票,并确保自身符合抵扣条件。

二、税率变化和合同约定营改增后,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税率发生了变化,不同的行业和商品税率也存在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该明确税率的适用情况,特别是对于长期合同,要考虑到税率变更对合同的影响。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双方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补充协商,明确税率的适用,并对价格和税款进行调整。

同时,还要关注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等条款的约定,并避免出现模糊、矛盾的情况,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三、计税方式和征收环节问题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发生了变化。

从原来的营业税计税转变为增值税计税,对不同行业的计税方式有相应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该明确计税方式的适用情况,特别是对于需要计税方式进行调整的合同,要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和调整。

另外,征收环节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

增值税的征收环节包括增值税的收入、进项和即征即退等环节。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了解对方所处的征收环节,以便根据征收政策进行合同的约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以上几点,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优化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要清晰明确,避免模糊、歧义的情况,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营改增下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营改增下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营改增下合同签订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中国税制中,将营业税逐步取消,并转为增值税的一项措施。

营改增对合同签订方面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运营下,合同签订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深入了解新政策:营改增的实施涉及到税率、计税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对新政策有深入的了解。

特别是合同中涉及到税收方面的条款,需要根据新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划。

2.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对:由于营改增后,原本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登记,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需要核对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确保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调整:营改增后,原本适用营业税的合同条款和计算方式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合同中的税收费用,需要根据新政策进行明确和规划。

同时,也需要对原有的纳税人资格、抵扣政策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在营改增后,涉及到增值税的交易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发票的开具方式以及开票时间等相关事宜,确保后续的纳税和发票管理的合规性和顺利性。

5.税务风险的评估和规避:营改增后,税务风险也随之增加。

合同签订方需要对相关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并通过合理的规避措施降低风险。

例如,在合同中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规避潜在的税务争议和纠纷。

6.合同的可行性和变更:营改增对原有的合同进行了较大的影响,有些合同条款需要进行调整和变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评估合同的可行性和可变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变更条款和程序,便于后续的合同管理和调整。

7.纳税筹划和合规性: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纳税筹划和税务管理,以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经营效率。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纳税筹划状况,确保在签订合同时符合税务法规和相关政策。

总结起来,营改增对合同签订带来了诸多变化和挑战。

合同签订方需要深入了解新政策,核对税务登记信息,调整合同条款,明确发票开具方式,评估和规避税务风险,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变更性,同时也需要进行纳税筹划和合规性的规划和管理。

营改增后采购合同怎么签才节税建筑和房地产企业

营改增后采购合同怎么签才节税建筑和房地产企业

营改增后采购合同怎么签才节税(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主要取决于能够抵扣多少增值税的进项税。

为了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目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必须与采购合同相匹配,否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为了节省增值税,帮助广大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收风险,提升税收安全,提出以下节税的采购合同签订技巧。

1签订采购合同时,在合同中不能出现违约金跟销售额挂钩的违约金条款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采购合同中与销售额挂钩的违约金的涉税分析(1)案情介绍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请分析涉税成本。

(2)涉税成本分析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 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 形成混合销售业务。

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 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 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

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量很大, 工期很长, 费用很大。

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

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 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

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 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

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 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 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 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 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 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 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 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

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按税法规定, 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 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 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 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 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 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 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 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 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如何确定建筑业销售额1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2差额扣除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包括:(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4兼营销售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税率的,应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建筑业的进项税额有哪些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这些进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l.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税率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这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其他关于进项税额的规定有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i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招减的进项税额.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5.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取进项税额时可在当期申报抵扣,不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
技巧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
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专门从事设备、机电和钢结构生产并提供安装业务的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
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
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这种利用两份合同将混合销售行为分解为销售和安装的行为,实现节税的目的到底存不存在税收风险呢?分析如下.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

全面“营改增”时代合同应该怎么签

全面“营改增”时代合同应该怎么签

全面“营改增”时代合同怎么签企业如何在营改增的浪潮下避免风险,保障权益,是企业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而合同往往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基本依据,因此在营改增后,如何签订合同值得大家进行探讨。

一、营业税条件下如何签合同营业税买家下如何签合同的,无非是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谁便宜,货比三家,同样的品质,哪家价格优惠选哪家。

当然现在的招标,也不全是说谁价格最低谁就中标,但价格毕竟应标者之间的比较利器。

二是发票只要给个真的就行,通常是给发票付款,除非有大件需预付款的行为。

三是报销时,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是验一下发票真假就行,但是有的却是查不到的,只好折腾问对方12366之类的情形。

但是也有可能,合同是张三签订的,但是提供的是李四开具的发票,这也是可能存在的。

四是虚假报销发票的情形,如果不是恶意的,比如有的人报销员工费用,规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那个人所得税就补征,企业所得税最多不让税前扣除,没有听说因这事多少人牵扯进来负刑事责任的,比如前些年披露的政府部门还有虚假发票报销的情形,这都说明非增值税之下,发票上纲上线的威力还没有发挥出来。

二、增值税条件下如何签合同那有的人说,增值税下不就换个税种吗,该采购的采购,该报销的报销,有何区别呢,俺才不信呢。

且听小编说来。

对企业来讲,税收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全面适应的过程。

比如在营改增后,企业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因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的规范性要求远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企业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信息主动提供给发票开具方,用于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会更重视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1、价稅分离这就是一个税法的保护及双方价格的明确,按“科班”的说法,增值税下的价格+税额=我们所说的交付对价,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基本上没有价税分离的概念,“一共多少钱说吧”,所以就怕出现这样的争议,才要明确买价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这个是钱的事,必须要说定了!2、价格条款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签订了合同,约定好价格,等着对方送货了,可人家突然说,发货没问题,但是不负责发票,你要发票可以,需要另外负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税金。

实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怎样签合同更节税

实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怎样签合同更节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怎样签合同更节税一、包工包料合同,是施工企业的上上策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是10%,我们签包工包料合同,我们给业主上交的税是10%,材料费可以抵扣16%,材料费按60%计算,60%16%,是10.2%,所以营改增以后材料费可以抵扣10.2%,但是我们给业主开发票是10%,10%减掉10.2%,我们只交0.8%的税,0.8%的税比营改增之前3%的税,降低了2.2%的税,只从材料费来看,营改增之后,签包工包料合同,税降低了2.2%。

人工费,营改增之后是很难抵扣的,人工费在20-30%,人工费按30%来算,总包给业主开票,是按10个点来开票,30%10%,是3.3%,所以营改增以后,我们的税是3.3%,但是,营改增之前,人工费是3%,营改增之后,多了0.3%的税。

包工包料的情况下,材料费降低了2.2%的税,人工费多了0.3%的税,等于降低了1.9%的税,其他的辅料先不考虑,所以只要营改增,我们签包工包料合同,一定会比营改增之前,税负会更低,所以我们在与业主谈业务的时候,能够签成包工包料合同,是施工企业的上上策。

二、施工企业如何才能签成包工包料合同1、与政府部门签订包工包料合同业主有两类,一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类是非房地产开发公司,比如说工业企业,政府部门,像道路、施工、基础设施、政府的楼宇,营改增以后,只有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是需要抵扣的,政府部门是不需要抵扣的,所以政府如交通厅修道路,我们的主体是交通厅,还有给政府做办公楼,政府不是企业不需要抵扣,所以当业主是非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下,非工业制造业情况下,一定要想办法去签包工包料合同。

2、业主指定品牌,施工企业购买材料业主自己要买材料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是无法抵扣的,所以想办法沟通,法律形式上要签包工包料合同,业主可以自定供应商品牌,施工企业去买,材料费可以抵扣16%。

3、业主采购材料,施工企业支付供应商资金有的业主可能不会指定供应商,非要自己去买,这时候要谈判沟通,让业主成为你的采购员,让业主代替我们去做采购,签采购合同时,要和我们建筑公司签合同,签合同以后,资金是业主付给供应商还是施工企业付给供应商,要注意有法律文件,财税[1994]年26号文件规定,代购行为是不能垫钱的,所以如果业主自己要买的情况下,一定要沟通好细节。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作者:崔翠芳来源:《财讯》2018年第10期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对于我国税收政策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变革,这可以有效的避免我国某些方面重复征税的弊端。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广大企业最为关注的一个税种。

企业如果能够合理的筹划增值税,降低一定的税负,这对企业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本文就“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营改增混合销售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概念对于纳税筹划,好多人可能要将它与逃税、偷税等行为联系在一起,其实则不然,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背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以达到节约税款的一种行为。

税法上混合销售行为的演变过程“营改增”之前,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同时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分行业“营改增”时期(2012年1月1日-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混业经营中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是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原则上应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收率单独核算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就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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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专门从事设备、机电和钢结构生产并提供安装业务的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这种利用两份合同将混合销售行为分解为销售和安装的行为,实现节税的目的到底存不存在税收风险呢?分析如下.(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根本区别和相同点从以上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界定分析可知,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是:既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又有销售服务的行为.两者根本区别是: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含有销售货物又含有销售服务的行为,而且该服务是对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两者是精密相连的.例如,消防设备厂家销售设备给客户同时给客户提供安装,安装的设备是其销售的设备.而兼营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一项销售行为中有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货物的行为,例如,既有设计资质也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设计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和建筑服务(11%的增值税税率),就是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二是发生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每项销售行为之间就是兼营行为.例如,某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与设备购买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只发生销售设备的行为,而没有对其销售的设备提供安装收费.但是该设备厂家为购买其设备的客户提供了安装该客户从别的厂家购买的设备,签订一份安装合同,则该既有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设备厂家就是发生了兼营的行为,应分别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还是”两项销售行为”,一般是以签订一份合同就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签订两份合同就叫”两项销售行为”,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价格,也认定为一份销售合同,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1、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1)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财税[1994]26号第四条第(一)项)”宣布作废.因此,目前如何判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省税务局的判断标准各异.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问题是所谓的”主业”如何判断,实践中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范围来判断,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批发业务,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服务范围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是按照一年收入中销售收入的比重来判断,如果销售货物收入在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服务的收入在一年收入中站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2)地方层面的政策规定根据营改增后的各省制定的政策来看,基本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按照主业来判断.例如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和湖北省国税局.二是按照企业对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分开核算来判断.例如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海南省和湖北省国税局.三是与国家税务总局保持一样的规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四是特别规定,例如,大连市国家税局的规定: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计征增值税,建筑劳务部分按照3%缴纳增值税.深圳市国税局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3、混合销售行为计税的结论根据以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关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总结如下.第一,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中国京冶与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只有安装资质)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600万,劳务400万元,上海佩兰钢构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建筑劳务11%征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能按照销售商品17%征税.第二,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案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冶,股票代码:601618)?)2016年度报告,报告期内,?营业收入2,173.24亿元.其中工程承包业务和钢结构等装备制造业务分部营业收入的有关情况如下:(1)工程承包业务:营业收入为1,863.04亿元;(2)装备制造业务:营业收入为92.71亿元.则工程承包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85%(1,863.04÷2,173.24);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4%(92.71÷2,173.24).根据以上数据分析,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按照11%税率计算增值税.案例2:上海佩兰公司是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和建筑施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钢结构设计、生产、安装和建筑总承包四项资质.钢结构工程业务为其主业,营业收入占比大于公司全部业务的50%.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厦总包工程,该工程是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分别注明设计服务5000万元,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问上海佩兰公司此工程各项服务的税率分别是多少?适用税率分析:设计服务500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按从事货物销售17%税率征收;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按从事建筑服务11%税率征收.2、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销售货物业务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劳务业务则按照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劳务是建筑安装服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11%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三)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根据以上涉税政策分析,只有建筑服务资质没有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建筑服务业是11%)缴纳增值税.而既有产、销售资质又有提供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规避销售劳务部门征收17%的增值税的风险,必须采用以下合同签订技巧:第一,必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货物销售合同;一份是销售服务合同.第二,在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海南省和湖北省等地方,可以签一份合同,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价格,并在财务上必须分开核算,分开开票.以上两种方案中第一中签订合同的方案是最优的方案,肖太寿博士建议最好选择第一种签订合同的方案.2、,在合同中只标明合同总金额.【案例分析51: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1、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甲公司也分别核算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借:银行存款55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签定的两份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2、涉说分析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销售铝门窗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对象都是乙公司,款项都由乙公司支付,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并安装的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按照17%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应税收入为2340000÷(1+17%)+555000÷(1+17%)=2474358.97元;应缴纳增值税2474358.97×17%=420641.03元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会计上分开核算,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55000=395000元,比混合销售行为节约缴纳增值税420641.03-395000=25641.03元.[案例分析52:某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节税分析]1、案情介绍甲建筑设备安装企业与乙设备生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甲乙是母子公司.丙房地产公司准备发包工程给甲公司承建,而且甲公司不能再进行分包,假设合同总额为1亿元(含增值税),设备金额为0.6亿元(含增值税),安装金额为0.4亿元(含增值税).甲公司从其子公司乙购买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然后甲公司给丙公司提供安装结算工程款.现有三种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甲与丙房地产企业直接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二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甲供材合同,合同价格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丙方从乙生产设备企业自购设备0.54亿元[0.6亿元(1+11%)]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向丙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只考虑设备本身的增值税抵扣,不考虑其他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签订合同才能少交税?2、涉税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而建筑企业与建设方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因此,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第一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亿元÷(1+11%)×11%-0.6亿元(1+11%)×17%=0.1-0.09=0.01(亿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3%)×3%=0.029(亿元).第三种合签订方法下,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4亿元÷(1+11%)×11%=0.04(亿元).因此,本案例中,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最省税,如果丙方强势,要求签订甲供材的情况下,则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比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更省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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