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
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验收合格材料;
(四)取得总量指标的缴款凭证或者总量指标划拨的相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排污许可证除满足上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未按照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总量控制完成情况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
(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第17号
《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总量控制数据库,录入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的名称、排放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等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监控和随机抽测等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黑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加强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一)认真搞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省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水利、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责任,督促地方落实规划项目配套资金,跟踪项目建设。
完善全省江河水质“黄橙红”三色警戒制度。
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等小流域治污模式。
由哈尔滨、牡丹江、双鸭山、鸡西、绥化等市牵头分别在阿什河、呼兰河、牡丹江、安邦河、穆棱河等重点支流建立“河(段)长制度”,建立联防联控的流域污染防治协调机构。
推广哈尔滨市“三沟一河”治理经验,加强城市河流治理。
创新水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分区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点工业源管控,重点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构建沿江绿色生态廊道,恢复松花江流域生态服务功能,哈尔滨市加快实施“百里生态长廊”工程,打造健康水生态系统。
全力推进镜泊湖全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建设和兴凯湖的生态保护。
力争到2015年,松花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60%、地表水国控断面消除劣V类水质。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科学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
黑龙江省环境噪音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环境噪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噪声,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否则,项目不准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成所辖区内造成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
逾期仍未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限制作业时间或者停止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噪声,系指各类建筑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噪声可按工业集中区环境噪声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
使用高噪声的打桩机、电锯、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的,应采取消声防护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除抢险工程外,施工单位夜间不得在住宅区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从事施工作业。
因工程需要必须从事上述作业的,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生活噪声,系指除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外,人们日常生活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二十六条:在市区使用广播喇叭和其它音响设备,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室外使用高音响设备招揽生意。
在住宅区叫卖者或从事高噪声作业的流动性经营者,不得妨碍当地居民的休息。
第二十八条:禁止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的工具。
单位和家庭的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四邻休息。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黑政办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19日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省污染减排工作形势,为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十二五”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7.3万吨、8.4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61.2万吨、9.45万吨分别减少8.6%、10.4%。
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3.4万吨、5.4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9.3%和10.6%。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0.3万吨、73.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1.3万吨、75.3万吨分别减少2%、3.1%。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项目审批和验收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在区域实施减排措施的削减量内取得。
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建设治污设施,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稳定运行。
严格控制高排放、高耗能项目,实行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总量控制。
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设脱硫设施烟气旁路。
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等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2015.04.1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本条例十二条(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以及热网工程、秸秆综合利用、节能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锅炉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和淘汰实施监督管理;(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推进集中供热;(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六)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污染防治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黑环函〔2018〕284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黑环函〔2018〕284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
各市(地)环保局可参照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22日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期限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创卫基础知识问答
环境保护知识问答1、我国的基本国策是:ABA.保护环境B.计划生育C.植树造林2、世界环境日市每年的哪一天:AA. 6月5日B. 4月22日C. 9月16日3、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的时间是:AA.1989年12月26日B.1986年12月26日C.1989年9月1日D.1986年9月1日4、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ABC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B.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C.我国管辖的临海以外的,依国际法仍享有管辖权的海域D.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5、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是什么?BA.计划生育B.环境保护C.发展生产6、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哪方面的重要标志? BA.文化程度B.文明程度C.生活水平7、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任务是:ABCDA.保护和改善环境;B.防治污染和其他公窑;C.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D.保障人民健康。
8、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这句话出自:AA.宪法B.环境保护法9、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木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基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ABCA.同时设计B.同时施工C.同时投产使用D.同时规划10、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一致时,执行哪一个标准?AA.地方标准;B.国家标准,11、我国哪些部门其有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傍智理职权?AB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荷都门;B.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生智部门;C.国家海洋行政主智部门D.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12、法定的环境污染纠纷技术决裁机构是什么?AA.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神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B.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智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C.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智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13、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如何处理?ABCA.罚款B.对责任人行政处分C.追究刑事责任D.加收排污费14、下列对环境侵权行为描述正确的是:ACDA.是指由于排放污染物或从在其他活动致使他人的环境权益受到役窑的行为;B.从致安人方面来说,环境侵权行为一定是不法行为;C.致客人不一定有过错,无过错的行为也可能致人损售;D.受售人不一定造成现实的或有形的财产或人夕上的损失。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持续和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积极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防止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拨款、信贷等方面给予保证。
把环境保护目标纳人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做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做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文化、新闻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协调下,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
接受举报和控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查证处理,对举报和控告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环境保护应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
(四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50万平方米”修改为“100万平方米”。
(四十三)修改《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内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和工作职责,组织、配合或者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号】黑环发〔2019〕153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方
案》的通知
黑环发〔2019〕153号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现将《黑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重点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3.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
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重点
5.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重点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1日。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一、条例制定的背景与目的随着黑龙江省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工程建设等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同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土壤污染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对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调在各项活动开展之前,充分考虑可能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破坏。
对于已经造成的破坏,要及时进行治理和修复。
2、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明确了在地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开发者和破坏者应当承担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不能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
3、统筹规划、综合防治从全局出发,对全省的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统一规划,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防治,形成合力。
4、公众参与、共同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地质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1、地质遗迹保护黑龙江省拥有众多珍贵的地质遗迹,如火山地貌、冰川遗迹等。
条例规定要对这些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和登记,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采、挖掘、破坏等活动。
2、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开发者在开采前制定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合理的开采方式和技术,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开采过程中要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闭矿后要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3、地下水保护加强对地下水的监测和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防止地下水超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同时,要防止地下水污染,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质量。
4、地质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
对于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工程建设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黑龙江省关于废止和修改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关于废止和修改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3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
第十七条修改为:“认种、认养等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3。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绿化费、”。
(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2。
删去第十条。
3。
删去第十一条。
4。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三项中的“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5。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
”6。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企业和”。
7。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销售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
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修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将从事探测活动的主体、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以及所使用的仪器、遵循的探测方法标准书面告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申领范围2019年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4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
21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
二、核发机关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申请时限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程序(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四)核发机关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的通知-黑环发[2002]59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的通知(黑环发[2002]59号)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为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落实及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把削减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排放总量作为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实施工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省环保局在征求各市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新调整了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录。
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印发你们,请做好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各市地也应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做好市、县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后的市、县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污染控制处。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黑龙江省控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单序号区单位名称1 哈尔滨哈尔滨发电厂2 哈尔滨黑龙江省新三星集团公司3 哈尔滨哈尔滨酿酒总厂4 哈尔滨哈尔滨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 哈尔滨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6 哈尔滨哈尔滨化工热电厂7 哈尔滨哈尔滨水泥厂8 哈尔滨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9 哈尔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一分厂) 10 哈尔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二分厂) 11 哈尔滨哈尔滨电机有限责任公司12 哈尔滨哈尔滨飞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 哈尔滨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14 哈尔滨哈尔滨玛利酵母有限公司15 哈尔滨哈尔滨气化厂16 哈尔滨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17 哈尔滨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18 哈尔滨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19 哈尔滨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20 哈尔滨哈尔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1 哈尔滨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22 哈尔滨哈尔滨轻型车厂23 哈尔滨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 哈尔滨哈尔滨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25 哈尔滨哈尔滨量具刃具厂26 哈尔滨中国石化哈尔滨炼油厂27 哈尔滨黑龙江通河纸业公司28 哈尔滨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9 哈尔滨哈尔滨第二水泥厂30 哈尔滨哈尔滨铁厂31 哈尔滨哈尔滨第三水泥厂32 哈尔滨哈尔滨第一工具厂33 哈尔滨黑龙江省尚志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4 哈尔滨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35 哈尔滨哈尔滨卷烟厂36 哈尔滨国营帽儿山钢铁厂37哈尔滨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38哈尔滨黑龙江省路桥公司水泥厂39哈尔滨哈药集团制药六厂40哈尔滨哈药集团制药三厂41哈尔滨哈尔滨第二工具厂42哈尔滨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43哈尔滨哈尔滨锅炉厂44哈尔滨工大集团松花江乳品有限责任公司45齐齐哈尔黑龙江亚电鑫宝热电有限公司46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发电总厂47齐齐哈尔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48齐齐哈尔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齐齐哈尔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50齐齐哈尔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51齐齐哈尔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52齐齐哈尔黑龙江省北方糖业有限公司53齐齐哈尔依安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54齐齐哈尔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齐齐哈尔黑龙江北大仓啤酒有限公司56齐齐哈尔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57齐齐哈尔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58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和平机器厂59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市建华工业有限公司60齐齐哈尔北疆集团龙江水泥有限公司61齐齐哈尔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62齐齐哈尔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公司63齐齐哈尔黑龙江省拜泉飞雪制糖有限公司64牡丹江牡丹江第二发电厂65牡丹江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6牡丹江牡丹江热电厂67牡丹江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68牡丹江大宇纸制品有限公司69牡丹江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0牡丹江东宁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71牡丹江穆棱热电厂72牡丹江黑龙江省柴河纸板厂73牡丹江国营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74牡丹江牡丹江制药集团有限公司75牡丹江山东肥城化肥厂宁安分厂76牡丹江鑫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7牡丹江黑龙江北方工具厂78牡丹江牡丹江机车厂79牡丹江绥芬河市热力公司80佳木斯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81佳木斯佳木斯发电厂82佳木斯佳木斯第二发电厂83佳木斯佳木斯莲江口造纸厂84佳木斯佳木斯粤海佳凤啤酒有限公司85佳木斯佳木斯龙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86佳木斯佳木斯纺织(集团)总公司87佳木斯佳木斯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88佳木斯佳木斯亚麻有限公司89佳木斯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90佳木斯佳木斯电镀有限公司91佳木斯桦南县热电厂92佳木斯富锦市热电厂93佳木斯黑龙江省桦南水泥厂94佳木斯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责任公司95佳木斯黑龙江佳星浮法玻璃有限公司96佳木斯黑龙江省三江食品公司97佳木斯黑龙江省多多集团98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热电厂99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100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乙烯联合101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化肥厂102大庆大庆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103大庆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油田热电厂104大庆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龙风热电厂105大庆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力总公司宏伟热电厂106大庆黑龙江石油化工厂107大庆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108大庆大庆市晓雪啤酒有限公司109大庆大庆市肇源制糖有限公司110大庆大庆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1大庆大庆金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12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113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114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115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116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117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118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119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120大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121鸡西鸡西发电厂122鸡西鸡西北方热电有限公司123鸡西鸡西矿业集团矸石热电厂124鸡西黑龙江省虎林电厂125鸡西鸡西市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126鸡西鸡西矿务局水泥厂127鸡西鸡西矿务局煤气厂128鸡西黑龙江北方制钢有限公司129鸡西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煤矿130鸡西青岛啤酒(兴凯湖)有限公司131鸡西密山龙信制革有限公司132双鸭山双鸭山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3双鸭山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34双鸭山新三星集团双鸭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135双鸭山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东保卫煤矿136双鸭山宝清县热电厂137双鸭山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阳煤矿138双鸭山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139双鸭山饶河县热电厂140伊春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141伊春西林钢铁公司142伊春黑龙江浩良河水泥有限公司143伊春伊春带岭造纸厂144伊春汤旺河刨花板厂145伊春黑龙江晨明水泥厂146伊春黑龙江省友好纤维板厂147伊春铁力市供热总公司148伊春伊春林业发电厂149伊春带岭翔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50七台河七台河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1七台河七台河市煤矸石热电厂152七台河七煤公司热电厂153七台河七煤公司煤气公司154七台河七台河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5七台河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56七台河凯博达煤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7七台河北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58鹤岗鹤岗市禾友农药有限责任公司159鹤岗哈尔滨啤酒(鹤岗)有限公司160鹤岗鹤岗市华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161鹤岗鹤岗矿务局热电厂162鹤岗鹤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63鹤岗鹤岗市热力公司164鹤岗鹤岗矿务局峻德煤矿165鹤岗鹤岗矿务局兴安煤矿166鹤岗鹤岗矿务局水泥厂167黑河黑河市热电厂168黑河黑龙江省嫩江糖厂169黑河北安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70黑河嫩江县列车发电厂171黑河嫩江县金星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72绥化黑龙江酒精实业有限公司173绥化黑龙江肇东水泥有限公司174绥化黑龙江华润新三星啤酒有限公司罐装安达公司175绥化海伦绿色食品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176绥化黑龙江省肇东毛纺织厂177绥化黑龙江兰西亚麻纺织工业联合总公司178绥化海伦热电总厂179绥化黑龙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180绥化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1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电厂182大兴安岭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塔河发电厂183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兴凯湖造纸厂184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小岭水泥厂185农垦总局黑龙江省红兴隆电厂186农垦总局黑龙江省红兴隆糖厂187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188农垦总局黑龙江省连珠山水泥厂189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集团190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建三江发电厂s——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9.17施行日期2015.09.17文号黑政办发〔2015〕56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推动建立符合我省省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
严格实施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2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庆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庆政发[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九届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340项(含分级实施事项170项),下放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554项,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652项,其中取消410项,合并214项,变更为行政审批事项28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保留、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提出有效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保留的事项,要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对于下放的事项,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要保证承接到位、有效运转;对于调整的事项,要跟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防止反弹。
各县(区)政府、各单位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以外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力度,建立健全动态清理机制,推进行政权力事项法制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保留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 下放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 取消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 合并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5. 变更的行政审批以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大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附件1。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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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是为预防和治理工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工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产生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工业污染防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实行总量控制、生产全过程控制、分散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工业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业企业进行监督和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监督工业污染创造条件。
工业企业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对公众检举的工业污染问题要认真解决。
第五条对在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第二章工业污染防治的目标和责任编辑第六条工业污染实行全面目标控制。
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向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下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各市(地)人民政府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向所辖县(区)或所属工业企业进行指标分解落实。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和完成措施,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逐年报告完成情况。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工业污染防治负责。
制定和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规划,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保证工业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
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本辖区工业污染防治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工业污染防治目标纳入政府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工业污染防治总负责,把工业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否决权。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工业污染防治负责。
依法对本行业工业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行业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产品的能耗、物耗定额,积极发展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业,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指导企业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
对未完成工业污染防治目标的行业主管部门,由人民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工业企业对本单位工业污染防治负责。
要采取防治工业污染的措施,实现工业污染防治目标,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
建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层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把环境保护指标与经济指标统一进行考核、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负责,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由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好的工业企业,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第十条各级计划、经贸部门将工业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项目列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调整不合理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原材料、能源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指导工业企业选用消耗低、污染轻、效益高的工艺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
各级财政、金融、税务、物价部门,通过信贷、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鼓励工业企业节能降耗,防治污染,实现技术进步,达到资源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业污染防治新技术的研究,对重要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课题优先安排,给予相应的资金保证,推广工业污染防治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业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破坏事故,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1]第三章工业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编辑第十二条工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现有的不合理工业布局,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和解决。
第十三条申请工业立项的单位在申请立项的同时,必须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申报登记内容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作出以下决定:(一)对工艺设备落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的工业项目或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予以禁止;(二)对环境有较大影响和破坏的工业项目,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三)对环境有一定影响或破坏但有较成熟防治措施的工业项目,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四)对环境没有影响和破坏的工业项目,经审查认定后,只办理申报登记备案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决定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工业立项的单位在向计划、经贸、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地矿、工商、银行等部门办理立项、征用土地、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贷款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交环境保护批准文件。
对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工业项目,计划、经贸和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新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在本企业或本区域内实行削减,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减污。
削减方案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必须对与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破坏同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在进行改造时,其技术改造方案应当做到:(一)采用资源和能源利用率高、物料流失少、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先进工艺的新型设备;(二)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原料;(三)采用合理的产品结构,搞好工业产品的设计,使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四)凡有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改造后必须保证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要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建成,并将建成情况及试生产开始时间和试生产期限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超过的,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行试生产的工业企业,每月都要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第十九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造纸厂、制革厂、染料厂以及采取落后工艺和方式的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铅锌、炼汞、炼油、选金、电镀、农药和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物质等企业。
对现有的上述企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缔、关闭或停产,并立即拆除其生产设备。
第二十条向异地转移工业废物的,应当向工业废物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废物接受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转移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有毒有害、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进行异地转移。
[1]第四章工业污染的治理编辑第二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实行清洁生产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通过对工艺设备、原材料消耗、生产组织、产品质量的管理,减少工业生产中污染物的排放量,生产环境标志产品。
对实行清洁生产后,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明显减少的工业企业,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对推行清洁生产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为推行清洁生产所获效益的15%至20%。
第二十三条对工业企业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辖区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不超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工业企业,颁发排放许可证。
对超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工业企业,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第二十四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同时,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在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按期完成排放污染物的削减数量。
第二十五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企业,削减下来低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指标,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不超过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前提下,可以在本区域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危害程度,定期确定并公布本区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名录。
国家和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每月都要将上月排污监测、计量结果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季首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督站,在对本辖区所有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的同时,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严格执行监测规范,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第二十七条在本省辖区内销售环境保护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间歇运行,确需拆除、闲置或间歇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防治污染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后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改造或更新时限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工业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接受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事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二)超过临时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削减时限的;(三)造成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辖区工业企业的污染状况,提出限期治理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人民政府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达。
限期治理决定必须明确限定完成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要求。
限期治理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