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市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的通知
道路桥梁Roads and Bridges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21期2020年11月釆用统一监测基础库、多业务系统基础库、单项目多库分布式、 异构数据库结合等多种方式的组合,桥梁全寿命期监测系统 数据架构如图4所示。
图4系统数据架构(计算机截图)所有监测数据源自Redis 集群;监测基础库提供数据釆集 和业务系统监测类相关的数据字典、数据编码等数据;监测 数据包括原始数据、解算数据、预处理后数据、统计分析数据, 每个项目均有独立的一套监测数据库,并根据项目需求釆用 不同的存储策略,包括存储周期、频率、分表策略等。
其中动态数据存储在MongoDB 集群中,基于Hadoop 分布式体系架构存储所有原始数据和解算数据;各业务系统 基础库与监测基础库保持信息同步,存储管理业务与监测数 据之间的关系,使得业务系统能够直接获取监测数据库群内 数据。
2.5物理架构物理架构关注系统各组成部分物理部署情况和相互之间 的连接关系,桥梁全寿命期监测系统物理架构如图5所示。
1^] 1^] 1^1恥矽物联网网关物联网网关物联网网关采集集成平台[windows]9采集集成平台业务处理平台[windows] 【windows,c#]专网交换机1图5系统物理架构(计算机截图)数据库」ws.mssql系统物理架构基于TCP/IP 网络通信,通过专用交换机实 现所有系统和数据库之间的交互。
一体化釆集集成平台釆用服务器集群的方式构建,提高 了釆集层的高可用、可扩展、高可靠等性能指标。
管理业务 系统以单独虚拟机的方式,获取单独的计算及发布资源,独 立于本物理架构之外。
3架构验证本文设计的桥梁全寿命期监测系统软件架构在武汉智慧 桥梁管理系统(图6)等项目中得到实现并应用,实现了对武 汉市42座桥梁、13大类共计3049个传感器监测数据的集中 釆集。
系统正式运行至今稳定釆集监测数据共计3.17TB,实现 了高效的数据交互和实时监测数据的展示,验证了系统架构 中的数据接入层和数据层设计的合理性。
(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修正-2018年)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2)3 术语 (3)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4.1 一般规定 (4)4.2 建设单位职责 (4)4.3 施工单位职责 (4)4.4 监理单位职责 (5)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5)5 风险识别 (6)5.1风险识别方法 (6)5.2风险识别范围 (6)5.3风险识别程序 (8)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9)6 风险分析 (12)6.1发生可能性分析 (12)6.2后果严重性分析 (15)7 风险评价定级 (19)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19)7.2风险等级矩阵法 (19)7.3风险评价方法 (19)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20)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20)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20)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1)8.4监督检查 (21)8.5持续改进 (22)8.6文件与记录 (22)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24)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5)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6)附录D风险评估技术 (27)1 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0.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2018. 10.10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九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结合本市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第三版(以下简称图集)。
本图集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管理;2.生活区、办公区管理;3.绿色施工;4.脚手架安全管理;5.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6.安全防护;7.临时用电;8.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安全管理;9.机械安全;10.消防保卫;11.安全智慧化。
本图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建设工程的维修保养等活动参照执行。
一、《图集》编写原则1.在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同时,在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实施过程中,做到安全实用,并便于维护、周转、工具化。
2.以图例形式体现北京市标准化合格工地、绿色安全工地和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管理标准化,便于日常管理和检查考评。
二、《图集》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2.国家标准(1)《安全帽》(GB2811)(2)《安全网》(GB5725)(3)《安全带》(GB6095)(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3.部门规章(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行业标准(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4)《龙门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11)《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12)《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1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 348)5.北京市相关条例、政令、文件等规定(1)《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7号)(2)《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号)(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京建发〔2018〕397号(7)《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6.地方标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1077)(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 1469)三、《图集》使用规定施工现场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正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京建发〔2018〕242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8〕24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5月17日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北京市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8〕9号)的总体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工程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住、管得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继续下降。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施工规模,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和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开工,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县建委)主管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城市道路等线状市政工程和城市开发区的建设用地拆迁能够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已经完成;建设用地实现了“三通一平”(即能上水和下水、通电力、通施工道路,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三、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建筑材料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条件已经落实。
四、有持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施工承包单位已经确定。
六、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工,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填报建设开工审批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缴纳建设费用,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经市或区、县建委审查批准,发给《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开工,由市建委初步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或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一、楼堂馆所建设工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2)3 术语 (3)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4.1 一般规定 (4)4.2 建设单位职责 (4)4.3 施工单位职责 (5)4.4 监理单位职责 (5)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6)5 风险识别 (7)5.1风险识别方法 (7)5.2风险识别范围 (7)5.3风险识别程序 (10)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11)6 风险分析 (19)6.1发生可能性分析 (19)6.2后果严重性分析 (24)7 风险评价定级 (30)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30)7.2风险等级矩阵法 (30)7.3风险评价方法 (31)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32)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32)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33)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34)8.4监督检查 (37)8.5持续改进 (38)8.6文件与记录 (40)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42)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44)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46)附录D 风险评估技术 (48)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18年)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6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
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2)3 术语 (3)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4.1 一般规定 (4)4.2 建设单位职责 (4)4.3 施工单位职责 (4)4.4 监理单位职责 (5)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5)5 风险识别 (6)5.1风险识别方法 (6)5.2风险识别范围 (6)5.3风险识别程序 (8)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9)6 风险分析 (12)6.1发生可能性分析 (12)6.2后果严重性分析 (15)7 风险评价定级 (19)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19)7.2风险等级矩阵法 (19)7.3风险评价方法 (19)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20)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20)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20)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1)8.4监督检查 (21)8.5持续改进 (22)8.6文件与记录 (22)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24)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5)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6)附录D风险评估技术 (27)1 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施工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施工许可应当依法申请。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施工质量控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行为,强化标准化评审工作严肃性,确保评审成果客观公正,现将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自2018年起,申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工程项目,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施工许可手续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二、评审标准(一)全面贯彻执行新图集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新开工项目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号,以下简称《图集》)的要求,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图集》的宣传学习,组织好培训工作,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指导,保证新开工项目按照《图集》的标准执行,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初验和申报。
(二)创建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必备条件1.施工现场标准化设施必须满足《图集》中带“黑五星”标法的标准要求。
2.施工项目部须设置安全总监(享受副经理待遇),有任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需符合规定要求。
3.同一工地有多个施工许可手续,但施工现场使用同一围挡和大门、由同一批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且记录、整理、收集同一套安全管理资料的,按一个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组织评审,其他项目按绿色安全工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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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
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二章安全施工
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