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2018公路工程监理合同
2018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乙方(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公路工程监理事项达成协议: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XXX公路工程1.2 工程地点:XXX省XXX市XXX县1.3 工程规模:XXX公里1.4 工程概算投资额:XXX万元二、监理范围和内容2.1 监理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2.2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
三、监理期限3.1 监理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四、监理费用4.1 监理费用为XXX万元,其中包括:(1)现场监理人员费用;(2)监理器材和设施费用;(3)监理单位管理费用;(4)其他与监理相关的费用。
4.2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1)监理费用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2)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3)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五、监理机构及人员5.1 监理机构设总监理工程师一名,监理工程师若干名,监理员若干名。
5.2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名,经业主同意后委派到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5.3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能够胜任监理工作。
六、违约责任6.1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出现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3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监理单位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监理补充合同范本2018
监理补充合同范本2018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补充协议内容1. 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大在原合同监理服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具体项目或区域]的监理工作。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原合同的要求,对新增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2. 监理服务期限的延长原合同监理服务期限为[原合同服务期限],现延长至[延长后的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限的延长是由于[具体原因],乙方应在延长的服务期限内继续履行监理职责。
3. 监理费用的调整监理服务范围扩大部分的费用为[具体金额]。
监理服务期限延长部分的费用为[具体金额]。
调整后的监理总费用为[原合同监理费用 + 扩大范围费用 + 延长期限费用]。
4.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甲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或原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协议生效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三、争议解决本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条款1.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完整)2018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完整)2018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XXX制定XXX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供给的房屋、材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XXX工程师姓名:,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五、签约酬金2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代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2018监理合同范本
2018监理合同范本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乙方(以下简称“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理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
1.3 工程规模:_________。
1.4 工程投资:_________。
1.5 工程内容:_________。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内容2.1 监理范围:_________。
2.2 监理内容:_________。
第三条监理期限3.1 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
3.2 监理人在监理期限内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监理费用:_________。
4.2 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5.2 甲方有权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
5.3 甲方应向监理人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技术要求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5.4 甲方应协助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为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6.2 监理人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施工义务。
6.3 监理人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6.4 监理人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监理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技术要求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监理人无法履行监理义务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模板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40000㎡;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监理费单价为8.00元/平方米。
最终监理费总额按实际竣工面积结算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 2018 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2018 年 9 月 / 日。
2. 订立地点:工程所在地。
3.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2018专业版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2018 专业版(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合同编号:委托人:风险提示:监理单位/监理人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资质标准如下: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委托方在委托监理事务的同时,应当注意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避免监理合同因监理单位没有资质而无法按照计划施工。
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2、建设地点:3、工程规模及特征: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
5、工期:年月日- 年月日。
二、监理依据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 年颁发)。
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1996 年颁发)。
4、《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及文件、招投标文件。
三、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工程2、监理方式:巡视监理3、监理项目投资:万元。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2)(GF-2018-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3(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监理合同范本
监理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
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监理方)。
地址:联系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监理范围。
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的监督、质量检查、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变更管理等工作。
2.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
二、监理期限。
本监理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监理报酬。
1. 甲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监理费用给乙方,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2. 如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监理工作量增加,甲方应按照实际工作量支付额外的监理费用给乙方。
四、监理责任。
1. 乙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配合甲方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2. 如乙方监理不力或监理工作存在疏漏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或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时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工作存在严重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1. 本监理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2018监理合同范本
2018监理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监理人):
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拟对[项目名称]进行建设,需要委托专业的监理服务,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监理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投资:
二、监理服务内容
详细描述监理人承担的具体工作范围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
三、监理服务期限
1. 开始日期:
2. 结束日期:
四、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 监理费用总额为:
2. 支付时间及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2. 按时支付监理费用。
3. 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2. 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
3. 及时向甲方报告工程情况和问题。
六、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出现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监理合同范本
监理合同范本甲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单位名称)。
乙方(被监理单位),__________(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的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理范围。
1.1 乙方委托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监理义务。
2.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2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并对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3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监理周期和要求,向乙方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项目的监理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三条乙方义务。
3.1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条件,确保甲方能够顺利开展监理工作。
3.2 乙方应当及时整改甲方提出的监理意见和建议,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报酬支付。
4.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监理费用。
4.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监理工作延误或增加,乙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延期费用或增加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8—0201)
编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8—0201)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关键词:建设工程;示范文本;合同;GF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投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月__ 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监理人:__ ________________(签章)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 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月___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018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最新版
HT-2018-0103 合同编号: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制定签订地点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委托人: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2、建设地点:3、工程规模及特征: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______万元。
5、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监理依据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颁发)。
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1996年颁发)。
4、《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及文件、招投标文件。
三、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2、监理方式:巡视监理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万元。
4、监理阶段: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委托人的权利:1、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2、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3、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4、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日记;5、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保密要求1设计图纸2。
监理合同范本2018gb
监理合同范本2018gb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建设,需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能力,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监理合同。
第一条监理范围及内容1.1 监理范围:乙方将对甲方的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
1.2 监理内容:乙方将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控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二条监理期限2.1 本合同监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监理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监理费用:(1)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监理费用的____%作为预付款;(2)监理工作完成____%时,支付监理费用的____%;(3)监理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剩余的监理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4.2 甲方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监理费用。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规范的监理服务,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监理费用,应按未付款项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8版监理规定合同示范文本
实用文档(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案大全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五、签约酬金2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 /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1>计价方式不同.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只计算投入的工日.<2>计价程序不同.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采用计日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3>利润不同.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2.起算时间的差异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因此,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准.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工程通过验收.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三>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内容的变更2017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上述约定进一步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限",使该条文的表述更加合理化,也对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更加清晰.2013版示范合同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2013版示范合同并没有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因此造成两种责任适用的混同.两者存在以下的区别:1.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质量保修期一般为2到5年,对于主体和基础则要求终身保修.2.起算时间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正常情况下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如果建设工程未验收的,则缺陷责任期采用15.1.1条约定的时间推算而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条款中另行约定.3.表现形式不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应预留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间超出缺陷责任期的部分却并不预留质量保证金.4.适用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主要针对承包人自身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保修期则属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维修,该种质量问题可能系自然损耗等因素造成,并不一定属于承包人的施工缺陷.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修订<一>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15.3.2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为: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修订主要依据住建部138号文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示范合同除变更了质保金比例外,对于质保金的结算基数也进行了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质保金是根据结算合同金额进行计算,但结算合同的金额与实际最终的结算价款之间通常是存在差异的,为此,2017版示范合同直接将计算基数修订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同时,该种修订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四条的表述以及住建部138号文第七条的表述.<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变更2013版合同第15.3.2条主要约定了:预留质量保证金和保函两种方式.2017版合同第15.3.2条继承了上述条文,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结合2017年第138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预留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此种方式系138号文明确推广.采取履约保证金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方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保证方式.<三>规范质保金类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规定,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种类型保证金外,取消所有其他类型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示范合同为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在示范文本1.1.4.4条、14.4条、15条等质量缺陷责任及质保金条款中均进行了明确,取消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并存的情形.<四>增加了质保金的计息方式和退还程序2017版示范合同不仅约定了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并且对于质保金的退还进行了明确.而2013版示范合同并无上述内容.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5.3.2条约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四、修订条款的适用建议因计日工、缺陷责任期限和质保金条款的变更,必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及责任承担发生影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适用建议:1.采用清单计价情况下,尽量保证计日工单价清单的全面性.由于计日工单价通常系由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进行约定,超出约定范围则意味着计价标准的不确定,且计日工计价费用本身高于传统采用人工定额的计价,因此,发包人应确保招标清单中包含所有可能采用计日工方式的子项.从承包人的角度讲,计日工模式必须按照计价清单规范的要求,及时填报当天、当月计日工数量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汇总,以避免计价争议.2.在示范文本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另行签署《质量保修协议》,并且对质量保修的范围、方式、索赔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发包人而言,在质量保证金已经返还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如保证担保等方式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保修责任.3.质保金预留形式的多样化意味着承包人能够提前获取工程款金额.目前,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均在推行工程责任保险业务,一些工程担保公司也在开展类似业务,除银行保函因出具条件比较严格之外,其他担保方式的费率正逐步下调、程序更加简便,承包人应尽量采取新的质保金方式.4.无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住建部138号文规定的质保金比例、质量缺陷期起算及期限、质保金返还等内容都具有行政管理上的约束力,尽管上述条款没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但作为行政机关执法范围内事项,违背上述条款将面临行政责任.因此,各方应及时更新原有条文,尽量与138号文规定保持一致.总体而言,2017版示范文本并非一次主动的条款变革,更多的是为了迎合住建部138号文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版本部分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更加清晰,但是并未超越2013版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只是一次被动的改良.附:2017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对照表部分序号2017版示范文本2013版示范文本备注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新增10.9计日工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修订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增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监理合同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
合同范本。
监理合同。
本监理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方(监理人)与
乙方(被监理人)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具有法律效力。
一、监理范围。
1. 甲方应对乙方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方案、材料选用、工艺流程等进行审
核和监督,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并协助乙方解决工
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二、监理费用。
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甲方支付监理费用,费用支
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监理职责,乙方仍应按照约
定支付监理费用。
三、保密条款。
1. 双方应对在监理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年。
四、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少损失。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以上为监理合同范本,若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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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 /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