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法律界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1994(8)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法律界定

张庆东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区别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课题。因为一种情形的出现,致使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那么应将此情形确认为情事变更或是商业风险,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涉及到正确认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过错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应根据两者各自的本质特征及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不同特点进行分析。

一、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该原则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这种失去平衡的利益关系恢复平衡。因此,情事变更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精神。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的今天,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将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具重要性。商业风险是指从商者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因经营失利所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此乃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商业风险的原因可能与引起情事变更的原因相同,如物价的浮动、币值的涨落、市场的兴衰等。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有可能以正常的商业风险作为情事变更的理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自己的责任,将损失转嫁于人。因此,若要正确界定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首先,我们应注意二者相同的特性

第一,两者均发生在合同生效后,法律关系消灭前。无论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的情形或事件,还是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形或事件,其发生都应当是在合同生效后,合同法律关系消灭前。若其发生是在合同生效前,那么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应以既变之情事为基础,不会发生情事变更问题,或是出现商业风险。当然,实践中若当事人不知情事已变更,或商业风险已出现,则属重大误解。若其发生是在合同法律关系消灭之后,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也不涉及到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问题。

第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出现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事实。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事实,是适用情事变更处理。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或是确认为商业风险,由当事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实践中一首先应以各种类型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加以分析认定如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而火失,此时,就应正确分析导致租赁物灭失的事由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是当事人过错行为所致,若属前者,当系情事变更。应免除不履行义务方当事人的责任;反之,应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过错责任其次,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普遍。只要是一个地方或合同双方或一方的情事变更能以客观的事实出现,就可以认定。

二、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有着本质的不同。要准确界定二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识别:

(一)是否有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情事变更适用一于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如果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了合同履行不能,则不适用该原则。那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有过错,又确实存在意外事故,也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以免责。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建方交付建筑物不及时,此后发生了强烈地震,建筑物震坏,原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承建方也不能引用情事变更原则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为合同之所以不能履行,主要是因知承建方交付建筑

物不及时所致。如果承建方及时提■建筑物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所以,是否有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客观情况的变化,是界定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前提。另外,在同时存在当事人主观过错和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一定要严格把握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免在认定和承担责任上出现差错。依笔者愚见,以履行合同不能,是意外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或是当事人主观过错起决定性作用来正确区分,并进而决定应否适用情事变更以免责。

(二)客观情况的发生,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情事变更的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则能够预见。当事人正是预见到了商业风险,但甘愿冒风险或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不会发生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是愿以此作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商业经营中的有赚有赔,即是商业风险的真实写照。如果合同当事人预见到某种客观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但放纵这种结果发生,从而签订合同的,也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所谓无法预见,是指客观情况的出现超出了正常的风险范围,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应以客观标准判断之。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处的客观环境之下,作为一个普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的认识能力和所发生情事的性质。从商业风险的性质看,有人遵循商品价值规律,看准和把握时机,在经营中连连赚钱盈利;也有人反其道而行,在经营中不断赔钱亏本,甚至停业破产。这些均属正常现象,均为经营者可以或者应当预见的。因此,商业风险是一种正常风险,决定于商品生产交换的价值规律。而情事变更是由一系列无法预料的经济情事引发,但这些经济情事又往往由社会的重大变故引起,因此,情事变更是不可预见的,它不决定于价值规律,而决定于变幻莫测,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就此意义而言,情事变更所导致的风险是意外风险。

(三)客观情况是否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客观情况变化是否具有根本性,是判断合同能否履行的关键性因素,也是界定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关键。如果客观情况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仅属一般性变化,则属商业风险范畴。例如,原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过一些变化,但尚未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仅造成履行困难或者履行费用的增加,则不属于根本性情况变化,也不能据此解除原合同。例如,甲厂向乙厂供应一批坯布,合同规定由甲厂送货上门。后由于地震、铁路、公路损坏严重,无法正常运输,甲厂声称情事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将原合同解除。显然,本案中客观情况是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不属于根本性的情事变化,铁路、公路虽无法运输,但航空、水路运输并未中断,仅仅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及履行合同费用的增加。因此,甲厂主张适用情事变更,解除原合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从上例我们可以看出,客观情况的根本性变化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障碍,而非那些不影响合同效力,只作少许调整就可以使合同目的实现的一般性变化。因此,强调客观情况的根本性变化并把它作为界定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们在实践中应特别注重的一个因素。

(四)客观情况的发生是否会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此条件是界定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的核心。由于情事的变更,合同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的目的无法或者难以实现,合同双方的对价关系被破坏,若继续履行合同,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明显的不公平情形。因此,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宗旨。就在于救济非属商业风险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商业风险自负原则的宗旨,还就在于无论是出现何种情况,凡属商业风险范畴,当事人就不能免责。客观情况的发生所引起的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履行中出现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的法律后果,而强制让重大不利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五)从合同遭受影响的后果,界定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即使引起商业风险的原因与引起情事变更的原因相同,二者之间也有质的差别。以价格涨落为例,若价格正常浮动,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