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知识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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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海洋、铁路、航空、公路、内河、联合、国际多式、邮
政(包)、管道运输。
2.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即航线、挂港、船期、运价比较固
定(2)“一负责”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货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3)船货双方以B/L为依据,没有另外的运输合同。(4)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件杂货,通常多采用班轮运输。
3.
4.班轮运输应注意的问题:1.班轮运输计收标准不一,轻泡货等应改进包装,压缩体积,
节省运费;2.对外报价应考虑各种附加费;3.熟悉各类班轮运价表,尽量避免按“未列明货物”计算运费;4.托运样品注意不要超重或超标。
5.租船运输: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主要方式有:定程、定期、
光船、包运、航次、航次期租船。
6.租船与班轮的区别:1.无预定船期表,行驶航线和停靠港口不固定;2.航线、货种、船
期和船方收取的运费或租金须在合同中加以约束;3.租船合同只具有运输合同的作用,而提单可以作为承运人受到托运货物的收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7.租船运输的特点:(1)租船合同;(2)适合于大宗散货;(3)整船或部分舱位租赁;(4)
风险、费用(租约规定);(5)租船提单受租船契约的约束;(6)租船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7)船舶港口各种费用按租船合同规定;
8.
9.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
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0.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
11.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1.提单正面内容分别由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填写,具体项目有: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或收货地、目的港或卸货地、船名、国籍、航次、货物名称及规格说明、运费、提单签发日期、份数及签发人签名。
2.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
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12.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
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
1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陆、空、邮政(包)。
14.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
险、特殊外来风险。
15.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16.实际全损: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
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17.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
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18.单独海损: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
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19.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
20.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存在;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3.所作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或货物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2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1.在造成海损的原因上,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直接造
成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而人为地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则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2.在损失的承担上,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受益方价格多少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3.单独海损的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但两者经常是有联系的。
22.常见共同海损的类型:1.为船货共同安全,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
或船舶设备抛入海中;2.为急于抛弃货物,在船边或舱面开凿洞口,使船身、甲板等遭受的损失;3.为扑灭船上火灾,灌浇海水、淡水或化学灭火剂造成船或货的损失;4.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船或货的损失;5.为使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浮,过度开动船上机器造成机器损坏。6.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后支付其他船的救助报酬。
23.施救费用: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4.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
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责赔偿。
2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一般货物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特别货
物险(散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26.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区别:
1.平安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
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
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
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
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
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
的损
2.水渍险,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注意,一切险是最高险,责任范围最广。它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系指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7.合同磋商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无纸贸易形式、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
28.磋商交易前准备:选配洽谈人员、选择市场目标、选择交易对象、制定可行的磋商交
易方案。
29.磋商内容: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条件);其他交易条
件(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
30.磋商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31.询盘:又称询价或邀请发盘,是指交易一方为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而向交易的另一方
询问该商品交易的各项条件,以达到对方作出发盘的可能。
32.发盘:是卖方或买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
易,订立合同的一种确定的表示。其构成要素: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内容必须确定;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终止条件: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2.在被接受前撤销或撤回 3.发盘因受盘人的拒绝或还盘
4.不可控因素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法人破产。
33.发盘的不得撤销情况:1.发盘注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的;2.受盘
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