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_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结束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哪些
⼯伤认定中⽌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要为劳动购买⼯伤保险。
当职⼯出现⼯伤的时候,进⾏⼯伤认定是受伤职⼯获取⼯伤保险赔偿的前提,那么⼯伤认定中⽌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伤认定中⽌法律规定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的,中⽌⼯伤认定并向申请⼈出具《⼯伤认定中⽌通知书》:(⼀)劳动者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导致⼯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的情形。
⼯伤认定中⽌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伤认定程序。
⼯伤认定中⽌的时间不计算在⼯伤认定的时限内。
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经进⼀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伤认定,并向申请⼈出具《⼯伤认定终⽌通知书》。
⼆、⼯伤认定的流程1、⼯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已失效)规定,职⼯由于从事本单位⽇常⽣产、⼯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临时指定的⼯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伤。
2、⼯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伤事故发⽣之⽇起,15⽇内向当地劳动⾏政部门提出⼯伤报告。
⼯伤职⼯或其亲属应当⾃⼯伤事故发⽣之⽇起15⽇内向当地劳动⾏政部门提出⼯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
⼯伤职⼯本⼈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会组织代表⼯伤职⼯提出待遇申请。
职⼯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企业不签字的,⼯伤职⼯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劳动⾏政部门接到职⼯的⼯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伤保险经办机构进⾏取证,在7⽇内作出是否认定为⼯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
三、⼯伤认定申请适⽤时效中⽌中断规定根据我国《⼯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规定,⼯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在事故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2012年江苏公务员公基B类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B类真题卷(精选)答题说明:本试卷第1~60题为客观题,第六大题为主观题,请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上作答,否则一律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
本大题共有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下列对此观点的理解,正确的是()A.社会形态的发展具有客观规律性B.社会形态的发展受自然规律的支配C.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个纯粹自发的过程D.社会形态的发展不受人类思想和行为的影响2.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A.消极腐败B.能力不足C.精神懈怠D.脱离群众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A.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4.下列不属于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家主席C.全国政协D.国务院5.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标志性事件是()A.秋收起义B.广州起义C.南昌起义D.百色起义6.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A.深化文化体制改革B.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C.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D.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7.下列不符合“办事公道”这一行政道德规范的是()A.对不同的服务对象采取不同的态度B.不管服务对象对自己的态度如何,坚持按同一行为准则行事C.对所有的服务对象一视同仁D.不因个人心境的变化和好恶而采取不同的行为模式9.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耕地承包期限为50年B.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70年C.草地承包期限为70年D.特殊林地承包期限为100年10.小王被小张殴打致手臂骨折,诉讼中小王拿出X光片作为证据,该证据属于()A.书证B.物证C.鉴定结论D.视听资料11.某省准备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该公司的类型只能是()A.无限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12.下列各句中语意明确,没有语病的是()A.加强全民环保意识教育,是当前十分至关重要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从无到有一部_条例_难担其重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年/8月/21日/第003版声音观察工伤保险从无到有一部《条例》难担其重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渊源看《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胡继晔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的20多天里,4900多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诸多新闻媒体也纷纷采访相关官员、学者、法官和普通民众,对《条例》的修改期许甚高。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预防经费如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是否足够等诸多问题引起广泛讨论。
一个行政法规的修改引起如此热议,本身就表明我国法制建设已经并正在取得进步。
工伤保险演进:从自食“伤”果到雇主负责在17世纪工业革命初期,工伤赔偿责任最初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坚持“危险自任说”的原则,即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因工受伤、致残所遭受的损失都由劳动者自己负担。
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认为:雇主在给工人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因此,既然工人自愿与雇主签订合同,也就意味着他们不是被迫接受危险工作岗位,即他们自愿接受了风险以及补偿这种风险的收入。
这种强调工伤带来的损失由工人个人负担的理论,盛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成了雇主推卸工伤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社会化大生产过渡,工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危险自任说”逐渐被抛弃。
19世纪末,西欧国家先后确立了“职业危险”的概念,进而确立了“补偿不究过失”的立法理念,即凡是利用机器或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
而“补偿不究过失”的归责原则,最早出自德国。
1884年德国通过《劳工伤害保险法》,依照此项法案,劳工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自哪里,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工的经济损失。
此后,“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开始盛行,迄今已成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铁律”,从归责原理上否定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其实质内容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雇主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
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至于其他
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年5月20日。
工伤保险书籍
工伤保险书籍
以下是一些有关工伤保险的书籍:
1.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编著。
2. 《新编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岭南好书店出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编写组编。
3.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蜀山书店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写组编。
4. 《工伤保险知识手册》,人民出版社出版,殷俊、黄蓉编著。
5. 《工伤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编写组编。
6. 《工伤保险条例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写组编。
7. 《工伤保险条例新视听普法读本》,定价¥4.50,¥6.00(7.5折),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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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
例》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总页数】11页(P1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的决定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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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权益为重——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权益为重 术
— —
对《 国务 院关于修 改 <工伤保 险条例 >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 的思考 》
肖 进 成
(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 ,宁夏 银川 7 0 2 ) 50 1
摘
要 :《 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 险条例 > 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删去上下班途 中受到机 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 》
任 限额 的公告》 自2 0 年 2 1日零时起 , , 08 月 被保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 四条 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 0 元人 民币 ; 1 医疗费用赔 第( ) 六 项关于在上下班途 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 00
21 年 1 00 月
新疆大学学报 ( 哲学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n, 1 a.0 0 2
Vo . , o. 138N 1
第 3 卷第 1 8 期
J u a o Xi i gUnvr t(hlsp yHu nts S c l c n e o r l f n a iesy P i o h , ma ie & oi i cs n jn i o i aS e
一
第1 期
肖 进成 : 认定应 以劳动者权益为重 工伤
3 9
偿限额 1 0 元人 民币; 00 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 00 0
种经济补偿的数额极其有限 , 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 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认定 为工伤 的情形 , 主要理 由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
第一 , 原劳动部 19 年制定的《 96 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 将上下班途 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聚焦《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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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依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依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形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形,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治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要紧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都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有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操作问题,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TLYJ@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若干问题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1月24日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在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了参保强制性,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截至201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9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同时,各地也反映,在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过程中,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为全面准确地施行《条例》各项规定,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我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有18条,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内容,现说明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及特定事实确认依据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25•【文号】人社部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评论
我 者经认真研读 , 为修 改征求意见稿 中有 班途 中受机 动车 事故伤害的职工现在可 会 公 平 正义 的观 念 。 因此 , 国 也应 采 纳 认
多 份利 益 的 不公 平 现象 。 一 说法 看 似 正 伤基 金 或 雇 主应 当取 得 代位 求 偿 的权 利 。 这 20 0 4年 1月 1日, 国 务 院 颁 布 实 施 确 , 却 是一 种 缺乏 理 论 常 识 的说 法 。在 但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的第 二 条 理 由是 : 将 “ 的 《[ 保 险条 例》( ]伤 以下 简称 条 例 ) 作 为 理 论上 , 民事 赔偿 和 工 伤保 险 的相 互 关 机 动车 事 故 伤 害纳 入 工 伤 保 险 范 围 , 未 , 在 而 部 保 护 职 工 工伤 权 益 的重 要 立 法 , 是 系 上存 在 着 四种 模 式 : 择模 式 ,系 指 被 将 非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纳 入 范 围 的现 行 规 这 选 “
信
对《 工伤保险条歹 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评论 l I J 》
口文 / 康 玲 顾莉娟
提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 《 国务
一
条 款 不但 不应 删 去 , 而 应 该加 以拓 展 的惩 戒和 预 防 功 能 。 是现 代 侵 权 责任 制 反 它
院关于修 改 <工伤保 险条例 >的决定( 征 与 完 善 。
险条例修 正案 ( 审稿) , 请 国务 院审 由工 伤 保 险取 而代 之 。相 加模 式 , 送 》报 系指 允 这 样 修 订缩 小 工 伤 认 定 范 围 , 然 导致 享 必
议 。 务 院法 制 办 在 充 分 听 取有 关 部 门和 许 受 害雇 员接 受侵 权 行 为 法 上 的 赔 偿 救 受 工 伤 待 遇群 体 的 相应 减 少 , 社会 保 险 国 而 地 方 人 民 政府 意 见 的 基 础上 , 人 力 资源 济 , 与 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 , 即获得“ 双份 利益具有刚性 , 对于职工权益通常只能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
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
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六安市法制办公室就一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来文请示,该案件基本情况:李某系六安市城区某公司职工,未婚。
2007年6月18日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凌晨3点多钟下班。
李某下班后,先回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因其6月19日白班轮休,单位又口头通知端午节放假半日,遂驾驶摩托车回六安市舒城县南岗镇父母家中(即李某户籍所在地)。
19日凌晨4点多钟,在路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全责。
2007年12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遭受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
李某就职的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李某已回到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为已经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伤害不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案件复议审理中,六安市政府法制办就李某遭受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下班途中、其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向我办请示,针对请示事项,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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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xcerpt文摘栏目编辑:刘喜文 邮箱:hrmrw@
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人保部:培训费不从职工工资里扣
针对日前有媒体报道的“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的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澄清,这是一种误读。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准确表达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是指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培训,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钱。
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存在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状况,即使在去年底就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时候,广东等地技工的求人倍率依然在1∶1.3左右,供不应求。
此前人保部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前技工短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投入不够,重使用轻培养。
国务院法制办:工伤保险条例
修改征求意见结束
8月15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工伤认定程序缩减三成
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上做了两方面较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通过上述简化,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不再认定为工伤
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从2004年开始施行的《条例》,保留了此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说明了删除这一规定的五点理由: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重,原来没有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更为简便、可行。
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加大
根据现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改变用人单位违法而不受惩罚的不合理局面,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增加了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加强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的衔接
根据条例,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基金 “预防优先”
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三部分。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整体局限于工伤赔付阶段,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是工伤预防制度的基础。
人保部已在试点城市探索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与使用项目,建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工伤预防的工作机制。
人保部:城镇居民生育费用
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8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
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通知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
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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