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讲_民事诉讼(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和行政权力的法律学科,其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定义、特点以及比较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述。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和纠正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内部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审和纠正。
2. 行政复议是法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具有法定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日常生活中都有权利利用这种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
3. 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适用于某些授权给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所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诉讼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 行政诉讼是双方平等的诉讼关系。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是平等的诉讼参与主体,双方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法定限制。
行政诉讼受到法定限制,包括对起诉时效、管辖权、案件审理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之处:1. 解决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解决。
2. 监督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纠正,而行政诉讼则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个人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往往有两种重要的法律途径可供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两种途径就像是两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剑,为我们提供了寻求救济和解决争议的机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举个例子,假如_____市的交通管理部门对小王开出了一张交通违章罚单,小王觉得这张罚单不合理,他就可以向_____市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比如_____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优点在于它相对简便快捷,成本较低,而且能够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不作为等方面。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阐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审查,也可以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
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就会作出维持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就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比如说,_____公司因为环保问题被当地的环保部门处以高额罚款,_____公司不服,就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们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定义、程序、特点及其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应用。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
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内部调解解决争议,达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的目的。
行政复议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
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立案、审理、决定等。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单、时间较短、代价较低,并且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复议具有不强制性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复议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继续诉讼。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决或裁定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由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适用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
行政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的程序较为复杂,时间相对较长,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是,行政诉讼具有司法强制力、法律效力的特点,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1. 目的不同: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内部调解解决争议,保障公民权益,而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程序,程序相对简单;而行政诉讼则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程序相对复杂。
3. 效力不同:行政复议的决定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司法强制力,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公民和法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政府权力的存在,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公正或违法的行政行为,这就需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程序特点、利弊等方面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和法人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上级机关的复议,纠正下级机关的错误,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具有相对较低的门槛和简便快捷的特点。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不成功或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如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等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纠正政府行政行为中的不公正和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具有相对较高的门槛和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特点行政复议的程序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复议是一种与行政机关直接对话的程序,公民和法人可以在行政机关面前进行申诉,双方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解释和辩论;其次,行政复议相对较为简便快捷,一般情况下,复议期限为15个工作日,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复议并作出答复。
但是,行政复议并没有庭审程序,双方无法就具体的争议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最后,行政复议的裁决是具有强制力的,复议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变更等。
行政诉讼的程序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对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和法定职责的履行),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诉讼,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程序、适用情况和调解等方面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进行介绍。
一、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
二、特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各自的特点。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具有相对简便、灵活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属于司法审判领域,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三、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或裁决、送达等环节。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庭审、判决或裁定等环节。
四、适用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情况略有差异。
行政复议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情况。
行政诉讼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五、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总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重要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具有相对简便、灵活的特点;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审判领域,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有所不同,适用情况也有差异,但都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两种争议解决机制。
这两种机制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一种途径,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探讨,以期深入了解和应用这两种机制。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具有上一级行政机关职权的机关申请复审的一种诉讼前救济程序。
其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法院的负担。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在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规定,一般为三个月。
行政复议可以分为主动复议和被动复议两种情况。
主动复议是指行政机关自行发现或接到举报、检举等信息后,主动提起复议程序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
被动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审。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决的一种法律救济程序。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更为正式和庄重,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行政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一审由基层法院受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二审由中级法院审理,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再审则由最高法院决定是否予以审理,但并非每个案件都会进入再审阶段,只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获得进入再审的机会。
行政诉讼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须按照判决结果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行政机关故意违法,导致了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两种不同形式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是一种比较简便快捷的救济程序,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时间和成本都较低。
但是,因为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当事人可能会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行为的复审不够客观公正,所以有时仍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指授权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重要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程序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分为内部行政复议和外部行政复议两种。
内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自行处理或者转交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
内部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简便、速度较快、适用范围广。
它可以调整和改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外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服内部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外部行政复议的特点是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时间较长。
但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复议来说具有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特点。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平等诉讼权利,可以通过起诉、举证、辩论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独立主持公正审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可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或者裁决。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但二者在流程、程序、结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1. 流程和程序: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程序,相对简便快速,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或者转交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外部程序,需要立案受理,并遵循法庭规则进行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体系中重要的两个制度。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两个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比较。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作出重新审查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约束行政机关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简便、迅速。
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并非强制性程序,但在实际中,许多争议会通过这一程序得到解决。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裁决等阶段。
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征求有关专门机构的意见,并作出适当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满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约束行政机关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繁琐、耗时。
公民或者组织在不满行政行为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审理、判决等多个阶段。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最终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目的相同,即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的权益,但在程序、权限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不同。
首先,在程序上,行政复议相对简便迅速,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程序,没有像行政诉讼那样需要通过法院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其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主要的救济方式。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进行简要介绍,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制度。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的特点包括:1. 主体特定:原告通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对象特定: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 程序法定:行政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方式,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的特点包括:1. 主体广泛: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对象明确:复议的对象同样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 程序简便: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处理时间较短。
4. 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虽然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但两者在程序、性质和效力上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需先经过行政复议。
如果复议决定不能解决问题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了解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公众在面对行政争议时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定义、程序和特点进行详细探讨,并比较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复议申请: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
2. 复议审查:行政机关在接受复议申请后,对申请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复议工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调取相关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复议决定。
3.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复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撤销、改变或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表述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行政诉讼以司法机关为核心,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起诉讼申请: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事实。
2. 受理和告知: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被诉行政机关,并告知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材料。
3. 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事实调查,收集、审查证据,最终依法作出裁决。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其中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1. 主体不同: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由行政机关自行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是在司法机关进行的,由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并作出裁决。
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区别简答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 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3. 提起期限:行政复议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对提起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4. 结果效力:行政复议一般不用进行现场开庭,很多时候书面审理。
而行政诉讼以开庭为原则。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行政诉讼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二审。
5. 性质:行政复议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救济,而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属于外部的救济。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两者各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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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他们之间区别是: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
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
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
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
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
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第五,审查依据及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
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审理中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双方就裁量争议可以和解,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就裁量争议和赔偿、补偿事项调解结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行政规章。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更高一级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便捷,适用于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较小、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的情况。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决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繁琐,但它是当事人通过法院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彼此并非互斥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这两种机制,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是处理行政争议的首选方式,只有行政复议不能解决争议或被复议机关拒绝受理时,当事人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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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者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不作为进行诉讼的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两种主要方式,它们在程序、目的和适用范围上都有所不同。
首先,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程序,其程序相对简单,但对于一些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或不当决定,能够及时进行内部调整和纠正。
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程序,需要通过法院审理,程序相对复杂,但具有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调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公正、合法地行使职权,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纠纷,维护公正、合法和公平的行政权力运行。
再次,行政复议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变更和撤销等;而行政诉讼适用范围除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追责。
行政诉讼通常需要事先经过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尽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行政复议相对而言较为便捷和经济,并且可以适用于更广泛的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则注重权益的司法保障,通过司法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体系。
行政复议旨在通过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实现内部行政程序的公正和合法,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更加直接、快捷和效率较高的争议解决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独立、公正的司法途径,使其有机会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详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旨在规范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行为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详细解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其在行政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既是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一种实现行政司法化的重要途径。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有以下特点:1. 定位: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自行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监督和复查。
行政复议机关通常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
2. 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审查。
例如,对个人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等进行复议。
3. 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起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和作出复议裁决等环节。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程序简便,效率高。
其次,行政复议既可以解决争议,也可以更正行政机关的错误。
再次,行政复议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例如,行政复议的结果有时具有一定的预期性,可能难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最重要的诉讼方式之一,其特点如下:1. 定位: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的权益等在司法机关面前进行诉讼。
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诉讼法进行规定。
2. 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3. 程序要求:行政诉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受理、举证、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行政诉讼要求符合法定的诉讼原则,例如公正、公平、听证等。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点。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行政行为争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解读,介绍其定义、特点、程序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检查、改变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良好的逐级审查机制: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了逐级复核的机制,即当事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其权限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还可以继续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
2. 程序简便快捷:相比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程序比较简便,审理时间相对较短,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这有助于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3. 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对争议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复核,有权做出独立的决策。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审查并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递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明确表达对行政行为的不满,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2. 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申请人的资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事实等。
3.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完毕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决定可能包括维持原行政行为、改变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等。
4. 履行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并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决定执行,当事人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满意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通过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定义、程序、特点等方面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进行探讨。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行政复议具有法定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期限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其次,行政复议具有双重性。
复议申请递交给上级行政机关后,下级行政机关有权参与复议过程,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解释。
这使得行政复议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助于保障公正和公平。
第三,行政复议具有强制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时间内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如果行政机关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复议申请。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当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相较于行政复议而言,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行政诉讼具有司法性。
行政诉讼是在法院进行的,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这使得行政诉讼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具有对等性。
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双方可以提供证据、陈述观点,并进行辩论。
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三,行政诉讼具有终局性。
一旦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判决结果并执行。
这意味着一旦诉讼结束,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最终的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法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们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程序特点、效力等方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争取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
1.1 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认为违法、违规或不公正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予以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1.2 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规范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1.3 程序特点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复议、裁决等环节。
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审理时间短等特点。
1.4 效力行政复议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应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并且通过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2.1 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撤销或变更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2.2 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通过行政复议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
2.3 程序特点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判决等环节。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较为繁琐,费用较高,审理时间相对较长。
2.4 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
3.1 衔接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相对连续的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或对其行政行为不满时,常常会听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概念。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究竟有哪些具体的区别。
下面,咱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也就是说,当你认为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这些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
这就好像是在一个“大家庭”内部解决问题,上级对下级的行为进行评判和纠正。
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
它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相当于把争议提交给了一个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机构,由法院依据法律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受理机关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机关。
比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能向上一级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具体来说,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当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在审查的范围方面,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合理性。
比如说,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是否恰当,处罚的方式是否合理等,都在复议的审查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接着,我们来看看审查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效率通常较高。
它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也会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程序则更为严格和规范。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途径。
它们作为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程序,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当性。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介绍,并对它们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复查并做出调整或撤销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行设立和组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其中申请和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起始阶段,审查和裁决是其核心环节。
行政复议的特点在于程序简便、调解灵活、实质审查和及时性。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行政诉讼来说较为简单快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维护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争议解决途径。
相比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更加正式和繁琐,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其中立案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庭审和判决是其核心环节。
行政诉讼的特点在于程序严格、法律适用和判决效力。
行政诉讼程序相对行政复议来说较为繁琐,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当性。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有一定的共同点,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1.程序渠道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监督机制,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
2.法律适用不同:行政复议在审查行政行为时,主要依据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判断,而行政诉讼则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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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考点5】判决与执行(★)(P22)2013年单选题1.调解(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考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期间是()。
(2013年)A.5日B.10日C.15日D.30日【答案】C【解析】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执行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人执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审判员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其他法律文书(含调解书)当事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民事诉讼VS(经济)仲裁事项(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范围合同、财产纠纷民事+商事+劳动纠纷+非诉案件审判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有例外)公开制度原则上不公开公开(有例外)回避制度√√级别、地域管辖×√续表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文书生效(1)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2)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1)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的(2)二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考题·多选题】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A.民事诉讼和仲裁均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B.民事诉讼与仲裁均实行回避制度C.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D.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答案】BCD【解析】选项A: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小结】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考点1】行政复议范围(★★)(P23)2013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多选题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考题1·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2015年)A.降级B.撤职C.记过D.开除【答案】ABCD【解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考题2·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2016年)A.甲公司不服市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B.王某不服所任职的市教育局对其作出的降级决定C.赵某不服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D.乙公司不服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答案】B【解析】选项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考题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17年)A.赵某对工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B.王某对税务局将其调职到其他单位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C.张某对交通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D.李某对环保局给予其撤职处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答案】A【解析】(1)选项BD: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2)选项C: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可申请劳动仲裁)。
【考点2】行政复议申请与复议机关(★★★)(P24)2013年单选题、判断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2016年判断题2017年判断题2018年判断题2019年判断题、多选题1.行政复议申请(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考题1·判断题】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13年、2015年)【答案】×【解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考题2·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2013年)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D.行政复议机关【答案】D【考题3·判断题】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收取行政复议费,由申请人先行预交。
()(2010年、2015年)【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考题4·判断题】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为举证义务人。
()(2015年、2016年)【答案】×【解析】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考题5·判断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答案】√【考题6·判断题】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停止执行。
()(2019年)【答案】×【考题7·多选题】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2019年)A.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B.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C.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答案】ACD2.行政复议机关(“找爹”)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派出机关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考题1·判断题】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答案】√【考题2·判断题】对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答案】×【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3】行政复议决定(★★)(P25)2011年多选题2013年判断题1.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作出复议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考题1·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
(2007年)A.该决定书作出之日B.该决定书送达之日C.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第15日D.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第60日【答案】B【考题2·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