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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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误区

财税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误区
财税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误区
最近看网上有很多人转载中国税务报一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章,该文章认为,对于金融企业,应该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完全走入了误区,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
而该企业如果按企业所得税法,完全据实扣除,则该企业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3000-1400=1600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采用财税〔2015〕9号的规定,反元,明显与该文件不符。
所以应当将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按冲减后的0万元计算,则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90000*1%-0=900万元,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0万元,同时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100万后余300万元,计入损失。该企业两年应纳税所得额=(0-1100)+(3000-900-300)=700万元。
如果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按冲减前的1100万计算,则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90000*1%-1100=-20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同时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100万后余300万元,计入损失。该企业两年应纳税所得额=(0-1100)+(3000+200-300)=1800万元。
那么究竟是先冲减还是先计算呢?哪种方法才是正确的呢?我们知道,对一个文件进行解释,可以采取文义解释,也可以采取比较解释,也可以采取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难点之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研究

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难点之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研究

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难点之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研究李宝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时,几乎不可避免的在贷款损失准备如何税前扣除问题上发生争议,作为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内容,其正确与否无疑成为该项鉴证业务的关键。

然而多年的争论下来,自圆其说者众,精辟见解者寥寥,笔者不揣浅陋、妄加置喙,却要别开蹊径,提出新解。

例如,某银行,每年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考虑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假设计提比例为10%,计提范围符合税法要求,每年的贷款损失符合税法规定并可在当年税前扣除,简化起见,不考虑本金与利息的区分情况,不考虑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处理如下:2008年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贷:贷款损失准备 3002009年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贷:贷款损失准备 3002010年借:贷款损失准备 500贷:贷款——已减值 500借:资产减值损失 700贷:贷款损失准备 7002011年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0贷:贷款——已减值 1,000借:资产减值损失 1,200贷:贷款损失准备 1,200假设没有任何税收政策支持该银行,该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则该银行应做如下的纳税调整计算:2008年,会计计提300万,纳税调增300万;2009年,会计计提300万,纳税调增300万;2010年,会计计提700万,损失500万,首先,纳税调增700万,其次,损失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税法上准予在实际发生时转回,该银行的500万损失,冲减的是2009年年初的300万减值准备与2009年当年计提的300万减值准备的合计,即600万余额中的500万,做纳税调减处理,合起来共纳税调增200万;2011年,会计计提1,200万,纳税调增1,200万,损失1,000万,其中,冲减上年损失准备余额800万,冲减本年计提的损失准备200万(年末补提),纳税调减1,000万,合计纳税调增200万。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题】财税[2009]99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与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执行上矛盾吗?我理解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减去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后的余额按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知是否正确?【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这里的计提比例是1%,是针对金融企业的一般贷款和风险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而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考虑其风险程度,给予了更大的计提比例,以上规定与一般贷款比例1%不冲突。

根据以上政策,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会计实务:小额贷款公司:可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了

会计实务:小额贷款公司:可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了

小额贷款公司:可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该文件简而言之就是,小额贷款公司也能比照金融企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了。

该文件发出之前,业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这一问题观点不一。

有观点认为,首先,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业中的非货币银行服务中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有如下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及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由此可看出,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也能按照财税〔2015〕9号文件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企业。

首先,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其次,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及代偿损失的税前扣除-最新文档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及代偿损失的税前扣除-最新文档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及代偿损失的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由于担保机构在被担保对象违约时需要承担代偿责任,因此需要在账面上保留有足够的储备。

为确保其偿付能力,《管理办法》要求担保企业应当每年从税前利润中提取赔偿准备金,用以弥补大额代偿,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担保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取赔偿准备金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以下简称《税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条件之一,即为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因此可以认为,行业法规和《税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已有明确规定。

上面两个文件规定的差别在于,《管理办法》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作出的是最低门槛的要求,而《税法》出于合理税前扣除的考虑,允许提取的不超过该最低门槛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担保机构根据本企业年末在保余额的风险承担比例和风险敞口等情况,会确定一个较为贴近实际的计提比例,一般都在0~1%之间并接近于1%,因为太低不能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太高则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额外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提示:本材料仅作为小贷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企业应依据税收相关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一、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一)应税收入的确认鉴于行业特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股权投资业务.⒈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之前提前支付利息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利息之日确认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核算管理规定,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

⒊股权转让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税前扣除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除了要遵循一般企业有关工资薪金支出及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规定外,对行业特有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等项目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执行.⒈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⑴基本规定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两种计提方法,分别为:第一种方法:金融企业可按照当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淄博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调整?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基石,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务院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力度。

鉴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文明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可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风险准备金。

该项政策虽然对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在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方面,存在认定条件偏严的问题,影响了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为切实解决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有效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调整、完善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根据金融企业反映,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其一,实施简易税前扣除的限额(300万元)较低,导致大量的贷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扣除;其二,即使按简易方式扣除损失,但仍需提供较多的证据材料,且有些证据材料存在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从而加大了损失税前扣除难度。

鉴于上述情况,公告对现行政策作了如下调整和完善:第一,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使其与现行财务制度保持一致。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可税
前扣除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可税前扣除》,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15 3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扣除比例

财税2015 3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1-15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财税2017年2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7年2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纳税指引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辑
2020年3月
第三部分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政大盘点
三、加大税前扣除力度政策
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 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 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计提的坏账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不能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比较高的计提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融企业针对中⼩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友提问:
⾦融企业针对中⼩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律师解答:
符合⽂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条规定,⾦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企业贷款进⾏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例为100%.
同时⽂件第三、四条规定,所称中⼩企业贷款,是指⾦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融企业发⽣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金融企业计提贷款准备金主要涉及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在计提贷款准备金应关注如下问题。

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的范围财税〔2009〕64号文件对计提贷款准备金的范围作出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

由此可见,只有贷款及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才可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可以提取呆账准备范围,不仅包括贷款和具有贷款特征的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还包括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比较上述两个文件允许计提金融资产损失准备金的范围可以看出,财税〔2009〕64号文件仅规定贷款及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允许计提贷款准备金,比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缩小了许多,使得金融企业实际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金比例比原规定下计提准备金的比例降低了1%左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2012年4月20日财税[2012]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46-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9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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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
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
税收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
享受主体 的小额贷款公司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
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
享受条件 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 号)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
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 号)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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