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8.03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33号
•【施行日期】2005.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持
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证监基金字[2005]133号)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报送诺安平衡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折页的函》(诺安字[2005]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持异议。
二○○五年八月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文号】证监许可[2010]961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961号)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溥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浦银安盛司发[2010]第45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88号)Lord,Abbett&Co.LLC、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你们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准公司章程,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
二、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及出资比例为:Lord,Abbett&Co.LLC出资与49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1%。
三、核准李格平、杨忆风、吴凡、潘福祥4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李格平任董事长、杨忆风任总经理、吴凡任督察长、潘福祥任副总经理不持异议。
杨忆风、吴凡、潘福祥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在事后10日内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
四、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五、公司应当以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证监许可〔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4号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申请报告》(上投摩根字〔2017〕4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1月4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新华安享多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新华安享多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证监许可〔2017〕44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新华安享多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41号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新华安享多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新基发〔2016〕31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新华安享多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4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0•【文号】证监许可[201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39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11]04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13
•【文号】证监许[2011]1986号
•【施行日期】2011.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证监许[2011]1986号)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申请报告》(财通基字[2011]2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切实加强公平交易管理,认真做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你公司可据此办理变更业务范围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证监许可[2009]1065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65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天弘发字[2009]4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文号】证监许可[2008]1424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24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08]4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3]123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பைடு நூலகம்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239号)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敦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你们报送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报告》(华安基字〔2013〕3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1.18
•【文号】证监许可[2012]86号
•【施行日期】2012.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
更股权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86号)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章程修订的申请报告》(银基字[2011]8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你公司20%股权转让给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权结构为:
二、核准你公司所作的与股权变更相关的章程修改。
三、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21•【文号】证监许可[2011]1524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24号)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华安基字[2011]10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证监许可〔2020〕368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81号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申请报告》(国泰君安资产管理司发〔2020〕65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二、对江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3224)任公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陶耿(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616)任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叶明(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612)任合规负责人无异议。
三、你公司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筹备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08]128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4
【实施日期】2008.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283号)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发售“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诺安字[2008]03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以下简称
1 /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14
•【文号】证监许可[2008]249号
•【施行日期】2008.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49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国泰基理[2008]001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切实加强公平交易管理,认真做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你公司可以据此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29
•【文号】证监许可〔2018〕1764号
•【施行日期】2018.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准予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8〕1764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申请报告》(诺德基字〔2018〕07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你公司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做好基金合同等文件的修改工作。
三、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工
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申万巴黎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申万巴黎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证监许可[201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申万巴黎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066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申万巴黎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报告》(申万巴黎[2010]06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申万巴黎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3•【文号】证监许可[2010]989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989号)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华富司发[2010]02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
二、核准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之内为封闭式,3年之后转为开放式。
三、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四、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五、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证监许可[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7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3]23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设立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准公司章程,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
公司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核准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人民币万元三、核准钱汝象(美国护照号:488942800)的基金行业任职资格,核准殷志浩(美国护照号:422024324)、沈芸(公民身份号码:530102XXXXXXXX3724)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钱汝象任法定代表人、殷志浩任总经理、沈芸任督察长无异议。
殷志浩、沈芸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1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证监许可〔2018〕2232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32号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国联安司发〔2018〕38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国联安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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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文 件 号】证监许可[2008]1283号
【颁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81114
【实施时间】20081114
【时 效 性】有效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发售“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诺安字[2008]03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募集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
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