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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滨政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08]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设信息工程、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遵守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完善信息化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

第七条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促进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

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

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滨州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黄河滩区居民脱贫迁建安置工程设计采购。

招标范围为本工程项目的新建社区单体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工作。

滨州高新区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程共安置5个村,836户、2129人,其中:南闫村127户、336人,北闫村106户、276人,代家村315户、839人,邵家178户、437人,刘汤村110户、241人,集中安置于一个社区。

本项目总规划用地88.2亩,总建筑面积94251.38㎡。

其中,住宅面积85064.81㎡,地下室面积7524.23㎡,公共服务中心面积1015.60㎡,服务网点面积646.74㎡。

选址位于高十路以东,新二路以北,该处距离高新区管委会约2公里,邻近新建高新区第一小学。

该地块位于高新区黄金地段,交通便利,出入方便,生活配套设施完善。

二、设计说明滨州高新区以户为单位调查群众住房面积需求,结合安置点选址实际容量,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型设计等。

滨州高新区根据居民意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了三种户型,分别为40平、79㎡、115㎡。

40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卫,兼卧室的起居室为南向,厨房设于北侧,餐厅紧邻厨房,使用方便,卫生间设计为明卫,可自然通风采光,整个户型尺寸规整,南北通透,本户型共计18套;79户型为两室两厅一卫,为两面宽户型,所有房间均可自然通风采光,主卧室、起居为南向,次卧为北向,户型南北通透,通风采光效果较好,本户型共计268套;115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卫,为两面宽户型,主卧室、起居为南向,户型南北通透,通风采光效果好,本户型共计550套。

单体建筑立面色彩明快又不失稳重,整体线条挺拔,以现代简约风格为主,体现当地的乡村文化,使建筑更好的传承乡土文脉。

本工程小高层,总栋数为15栋,住宅层高统一为2.9米。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94521.38㎡,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5064.81㎡(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9.96㎡),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662.34㎡,储藏建筑面积7524.23㎡。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滨政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9〕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

第八条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混合类型的用地性质等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用地,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的,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整体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控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鲁建质监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质监函〔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19日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现就强化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之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时有效的规范、标准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未进入施工状态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进度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论证,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满足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二)全面提升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施工企业要编写实施工艺操作手册,编制不低于国家、省标准的企业质量标准。

现场应设置与竣工状态保持一致的实体质量样板进行可视化交底。

住宅工程应加强防渗、防裂、隔音等多发质量问题防控,外窗宜设置附框并完工后进行压力淋水试验,设置排水板、滴水线等构造,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增加履行与清华大学合作协调的职能。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协助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参与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

滨州市最新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滨州市最新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七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注:▲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九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2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2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灌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灌区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灌区管理机构,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灌区的引水、输水、配水和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等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制定和实施灌区供水管理制度;(三)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四)按规定收缴水费;(五)负责实施灌区工程建设、配套、更新改造以及运行、管理、维护;(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灌区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灌区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技术服务要求及说明

技术服务要求及说明

技术服务要求及说明一、项目概况1、采购背景经与滨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沟通,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发建设了滨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即“滨采商城”,网址:,软件开发商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开展网上商城采购,经过定制业务流程、开发功能模块、建立商品库和供应商库等工作,于2017年3月完成系统建设组织试点采购,并于6月9日正式启用。

网上商城建设完成后,经过不断地测试和使用,商城系统日趋完善、采购规模逐步扩大。

基于此,根据县区工作实际和市县区一体化采购要求,市交易中心于2017年8月组织实施了县区商城采购的培训,培训完成后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实体供应商的招录,并逐步开展网上商城采购。

2、采购模式滨州市网上商城采购是指进驻商城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在商城平台内进行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商城平台内进行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滨州市政府采购的基本需求,制定纳入网上商城交易的商品目录及限额标准。

入库供应商所经营商品的价格应在市场价基础上降低一定比例后形成政府采购价,并随市场价的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具体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两种:(1)网上商城直购。

纳入网上商城交易的商品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网上商城直购。

采购单位履行商城采购计划备案手续后,自行登录网上商城,根据采购需求及预算金额,对相关商品进行性能比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选择性价比高的商品成交。

采购单位、供应商双方履行后续签订合同、供货、验收、付款、评价等手续,完成整个采购过程。

(2)在线竞价采购。

纳入网上商城交易的商品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在线竞价采购。

由采购单位提出商品品牌型号或者性能指标和具体参数,利用在线竞价功能发布公告,由入库供应商就公告内容作出响应并报价,系统按报价排出前三名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成交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达成交易。

3、补充采购网上商城建设时,市交易中心于2016年11月公开招标确定了办公伙伴、苏宁易购和一线达通三家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并于2017年上半年分批次公开招标确定了相应品目的实体供应商。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建建字〔2020〕17号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建建字〔2020〕17号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局属相关科室、单位:现将《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3日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级、省级、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增设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市级工法评审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省级工法。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法的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督促和引导工法的开发与应用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工程建设技术导则是为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撑,仍处于发展过程之中的工程建设技术成果和工作模式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管理,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根据《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导则编制要求。

导则主要服务于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用技术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原则上不对单一技术产品编制。

导则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贴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导则编制涉及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导则编制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规范导则编制程序。

导则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立项申请书》(见附件)和导则草案(主编单位超过1个的应共同提交),对涉及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导则的编制原则、技术要求及申报材料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

滨州医学院临床技能实训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

滨州医学院临床技能实训中心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

滨州医学院临床技能实训中心 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目 录1.滨州医学院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3)2.滨州医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规定 (7)3.滨州医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4.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14)5.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16)6.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开放暂行规定 (25)7.滨州医学院实验技术项目立项及成果奖励办法 (27)8.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工作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规定 (31)9.滨州医学院实验室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划分 (34)10.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37)11.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 (38)12.临床技能实训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40)13.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动物手术实验室规章制度 (41)14.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废弃物处理的规定 (42)15.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化学试剂的管理规定 (43)16.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关于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44)17.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工作规程 (45)18.临床技能实训中心管理细则 (47)19.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环保措施 (49)20.高级实验师职责 (50)21.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规定 (51)22.临床技能实训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52)23.临床技能实训中心主任职责 (53)24.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54)25.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教师考核办法 (56)26.实验师职责 (57)27.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58)28.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规则 (59)29.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60)30.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61)31.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学生守则 (62)32.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63)33.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专管共用的规定 (64)34.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主任职责 (65)35.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66)36.助理实验师职责 (67)37.临床技能实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细则 (68)38.临床技能实训中心物理诊断技能训练室规则 (72)39.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 (73)40.临床技能实训中心显微镜室管理制度 (74)滨州医学院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滨医行发〔2004〕55号为改革我校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强化校、系(部)两级管理,实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滨州市快速代评助理(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及申报

滨州市快速代评助理(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评审及申报
(备注:因专业多,未列出专业请咨询)
申报所需材料:
(1)1寸蓝底彩照4张。
(2)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2张。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写1份。
初级职称评定工程师
专业分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土岩方、采矿工程、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建筑监理、装修装饰、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电力、电子、电子信息、电子系统、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工业自动化、物理学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暖通空调安装、腐蚀与防护、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机电一体化、船体工程师、轮机工程师、光电子技术、化工、化工机械、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水利、水利水电、水电、水暖、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给排水、锅炉、窑炉、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及应用、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预决算、概预算、结构、结构设计、通信、安全、讲师等。
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 评审专业:
1、冶金:冶金矿山、钢铁冶炼、铁合金与轻冶、轧钢与冶金机械、焦化耐火及碳素、冶金工企自动化、工业热能与金属材料物理检测与冶金化学分析。
2、石化: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工机械、橡胶制品。
3、建材:水泥及制品、玻璃陶瓷、新材料与耐火材料、非金属及制品、建材机械。
环境保护工程工程师(环境工程、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监测)
测绘工程工程师
冶金工程工程师
地质勘察工程工程师

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企业重视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创新机制健全、创新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县(区)经信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较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文件

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文件

滨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文件滨专字[2008]57号关于报送2008年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申报、呈报的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三)单位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四)申报人所在单位成立专门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会,进行评价推荐,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申报推荐人选;(五)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六)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七)公示推荐意见及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将填好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在单位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在此表中填写承诺语。

单位在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申报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推荐上报;(八)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九)报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并填写《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后,及时呈送政府人事部门;(十)中级申报材料经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按规定时限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高级申报材料经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由市直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二、呈报材料和要求(一)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高级一式3份(原件);3、《一览表》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3份(A3纸打印,其中原件3份,其余可为复印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9〕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9〕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5月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评估与清理、解释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滨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4日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精神,促进稳就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2019—2021年,按照省计划安排全面落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其中2019年培训2.49万人次以上。

力争到2021年,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推进措施坚持需求为导向,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应培尽培”“愿培尽培”“需培就培”。

(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岗位需求,按照专业分工,对企业新录用职工,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以弘扬“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为主旋律,对企业在岗职工广泛开展职业生涯公共课程引导性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养。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7]3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7]3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滨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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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技术规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滨政发〔2009〕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已经发展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畜牧业作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大做强畜牧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步伐,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市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0万吨、18万吨、18万吨,实现畜牧业产值96亿元,饲料、兽药、畜牧装备等畜牧业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50亿元,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

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一)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

加快发展草食畜禽产业,稳定生猪和家禽生产,优化肉禽产业,推进奶业生产,积极发展特种养殖。

各地要突出特色,选准重点,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基地。

大力发展优质饲草种植,加快推进由粮经二元种植结构向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转变。

突出抓好以玉米秸秆青贮为主的农作物秸秆开发利用,力争到2012年全市秸秆青贮总量达到160万立方米以上。

(二)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对新建规模养殖场(区)要进行合理选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环保治理,对原有场(区)要加快标准化改造。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积极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和集养殖、种植、沼气、太阳能于一体的“四位一体”等现代循环农业产业化模式,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2012年全市累计新增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区)1000个,各种类型的专业大户15000户;发展品牌村800个,专业乡镇达到30个。

自然养猪法生态养殖覆盖率达到50%;无公害肉、蛋、奶比重达到50%。

(三)培植壮大畜牧龙头企业。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10家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促其迅速扩张生产经营规模,尽快成为竞争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

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和新建一批标准高、规模大、产品新、外向型的龙头加工企业,着力提高畜产品精深加工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

到2012年全市新增市级以上畜牧龙头企业50家,通过各类质量认证的企业增加60个,“进京入沪”企业达到50家。

(四)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建立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接、互利双赢的运营机制。

引导建立畜牧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通过畜牧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至2012年,全市新建或规范各类畜牧合作经济组织100家。

(五)全面实施科技兴牧战略。

坚持以应用为导向的自主创新,结合技术引进,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

加快畜禽新品种的引进、繁育、推广,加强渤海黑牛、洼地绵羊、鲁北白山羊、德州驴等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

完善基层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扶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建立技术研发和推广机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

强化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提高畜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健全现代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一)进一步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建立畜禽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和管理服务体系,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种畜禽管理。

深化种畜禽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联合育种。

加大良种良法的推广力度,合理布局和完善家畜改良点,建成以市为中心、以县为重点、以乡镇为基础的家畜改良网络。

落实国家畜禽良种补贴政策,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

力争到2012年全市猪、牛、羊的良种改良率达到90%以上,良种畜禽自给率达到80%以上。

(二)进一步健全畜牧业投入品生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市、县畜产品检测机构和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检测及安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检验水平。

做强做优饲料、兽药工业,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型饲料、兽药企业,重点支持新型环保饲料添加剂和蛋白质饲料原料以及安全、高效兽药的研发生产。

强化饲料、兽药管理部门的职能,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全程监管,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有害物质,基本控制兽药残留超标现象。

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加大对畜产品市场和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防疫、检疫工作的执法监督,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07〕20号),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县、乡两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预防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免疫、监测、扑灭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充足的物资储备。

不断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动物防疫措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

加强和规范执业兽医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推进兽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四、进一步完善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增加财政对畜牧业投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扶持畜牧业的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畜牧业投资力度,重点用于落实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生猪、奶牛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优质后备母牛补贴等补贴政策、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及畜禽场粪污综合治理等。

(二)加强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

运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畜牧业担保公司,为养殖户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

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规模化健康养殖。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保险政策,在推进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完善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落实养殖业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搞好畜禽养殖场用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规模养殖小区(场)用水免收水资源费,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引导畜牧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资本、产品等要素参股龙头企业,鼓励畜牧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各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工商部门为申请者免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手续,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推进畜牧龙头企业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投入,扶持畜牧产业化发展,并重点扶持新建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对发展畜牧业要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

各级要进一步深化对畜牧业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把畜牧业发展任务目标纳入各级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府每年对县(区)畜牧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依法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加大普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畜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做好信息引导工作。

建立健全畜牧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快完善畜牧数据统计平台,提高行业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

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增加对畜牧业发展的宣传和报道,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为畜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06月1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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